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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3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8 |
版數: | 682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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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3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8 |
版數: | 6824-682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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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芷敏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該工作人員遞交報到憑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3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8 |
版數: | 6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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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陳國樑擔任之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官方董事及執行委員會成員之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3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8 |
版數: | 6825-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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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下列人士續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3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8 |
版數: | 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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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呂美瑩學士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副主任,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3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8 |
版數: | 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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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劉仕堯被任命為運輸工務司司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以下人士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劉仕堯。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張素梅。
三、上述被委任人士的任期至本屆全體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3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8 |
版數: | 6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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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林金城為澳門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二年,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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