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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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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3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美倫行供應“救援用快艇”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美倫行訂立“救援用快艇”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08,66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686,928.00
2004年 $ 421,732.00

二、二零零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3

刊登日期:

2003.10.13

版數:

145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6/99/M號法令 - 核准《私人公證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證 - 法務局 -
  • 第23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本批示附件所載的私人公證員工作證式樣。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正面)

    (背面)

    尺寸:85毫米×54毫米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3

    刊登日期:

    2003.10.13

    版數:

    1460-146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第23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全體員工提供團體人壽及永久傷殘的保險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全體員工提供團體人壽及永久傷殘保險服務合同,金額為$5,394,009.00(澳門幣伍佰叁拾玖萬肆仟零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348,502.30
    2004年 $ 4,045,506.7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 05.02.01.00-保險-人員”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3

    刊登日期:

    2003.10.13

    版數:

    1461-146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教育暨青年局 -
  • 第23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租賃澳門南灣大馬路858至886號一定好商業中心A1、A2、A3獨立單位及用作停車位的9/237份額的AC/V獨立單位予教育暨青年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南灣大馬路858至886號一定好商業中心A1、A2、A3獨立單位及用作停車位的9/237份額的AC/V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13,368,6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叁拾陸萬捌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742,700.00
    2004年 $ 4,456,200.00
    2005年 $ 4,456,200.00
    2006年 $ 3,713,5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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