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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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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3,755,700.00(澳門幣壹仟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大學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名稱金額
(澳門幣)
 

經常收入

 
 轉移 
 公營部門 
05-01-01-00特區政府津貼13,755,700.00

 

經濟分類名稱金額
(澳門幣)
 

經常開支

 
 人員 
 固定及長期報酬 
 編制以外人員 
01-01-02-01報酬10,747,300.00
01-01-07-00固定及長期酬勞216,800.00
01-01-09-00聖誕津貼917,000.00
01-01-10-00假期津貼913,200.00
01-02-01-00不定或臨時酬勞257,400.00
01-02-03-00-02額外工作10,700.00
01-02-04-00錯算補助3,600.00
01-05-02-00-02福利基金644,200.00
 資產及勞務 
 各項特別工作 
02-03-08-00-01研究、諮詢及翻譯45,500.00
  13,755,700.00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校長 姚偉彬教授——副校長 馬許願教授——副校長 黃亞鈞教授——行政總監 黎日隆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5

刊登日期:

2005.7.11

版數:

760-76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66/99/M號訓令 - 核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 第2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適用於三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將繼本批示生效十五日後展開的公開競投之後發出。

    二、執照自其簽發之日起計有效期最長為十年,且不得延期。

    三、在第二款規定的有效期間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准許更換用作的士的車輛。

    四、第二款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以及出現第三款所指更換車輛的情況時,執照持有人應申請註銷原先用作的士的車輛的註冊。

    五、自為准予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八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法典規章》所訂定的所有要件,得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六、《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

    七、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規定補充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但與本批示的規定不相符者除外。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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