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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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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9/M號法令

第23/99/M號法令

六月十四日

鑑於澳門行政當局已作好準備,對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設立其辦公室之籌備工作盡力給予協助,尤其協助建立能即時向該辦公室提供輔助之架構。

考慮到提供上述協助明顯符合公共利益,而且為了能對有關要求作出適時之回應,故宜採取特殊及過渡性措施,以便能提供必要之人力資源。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法規適用於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供輔助之人員。

第二條

對於將獲指定向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供輔助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適用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所規定之制度,且須遵守下列特別規定:

a)報酬之金額與原職位或職務薪俸之金額相同,該報酬係由有關工作人員有職務聯繫之行政當局部門負擔;

b)上述工作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之效力作出扣除,而僱主實體之負擔,由澳門行政當局承擔。

第三條

為達致本法規所指之目的,“辦公室技術行政輔助部門”(葡文縮寫為SATAG)得訂立個人勞動合同。

第四條

以上各條所指之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作出之委任及個人勞動合同,免除審計法院之“批閱”,並自簽署之日起產生效力。

第五條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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