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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3/2009。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奮進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鍛練身體,增強體質。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參加本澳與外地體 育活動的交流,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8樓P。
4. 本會之存續屬無限期。
5. 本會之會徽如下圖: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6.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7.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8.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9.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10.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2.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4.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5.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6.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5/2009。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音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úsica Jovem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團結在音樂範疇上有意創作及表演之年青人,致力推動本地區的音樂文化發展;
(二)促進本地區之音樂創作及演奏之任何活動,並加強與國內外之音樂交流;
(三)與其他音樂類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2號富寶花園3樓H。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向本會報名或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長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財務長及秘書各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 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亦得應理事長召集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4/2009。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中華教育信息協進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Education & Inform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沙梨頭洞穴街37號賈梅士花園大廈地下B。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愛國愛澳;
(2)推動澳門教育文化發展;
(3)加強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4)舉辦教育文化交流活動;
(5)促進國際教育交流及合作;
(6)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7)推動學校校本培訓及品德教育等。
第四條——本會功能與作用:
(1)宣傳教育地位和作用,推動社會各方面關心、支援和參與教育技術工作;
(2)組織和協調教育技術研究,舉辦各種學術活動,推廣教育技術研究的成果和經驗;
(3)為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技術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4)培訓教育技術管理幹部、教師、理論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
(5)編輯出版書刊和資料,交流教育技術資訊;
(6)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7)組織專家對教育技術產品的鑒定、評比、推廣和展示,開展新技術、新設備諮詢;
(8)接受教育部委託的任務。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或澳門青年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八條——會務機構:
一、架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全體會員
(1)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4)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會議
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 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三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十名理事組成。
(2)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3)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委任本會代表;
(5)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6)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7)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第十五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
(1)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2)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七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八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沙美同鄉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精神,加深沙美與澳門兩地鄉親之間的來往,並促進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會址:
澳門中心街89-105號翡翠廣場CAVE-1D。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第五條——入會資格:
所有沙美鄉親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C.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E.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C.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D.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 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B.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 會員大會可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 法達到半數時, 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會員大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職責。
F.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三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C.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權限及職權:
A. 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D. 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財務預算。
E. 批准會員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F. 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或其他顧問。
第十三條——監事會:
A.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B.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五條——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福清總商會。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炮兵街4號高發大廈地下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維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促進經濟發展及加強澳門 與世界各地的工商企業投資者的聯繫,協助維護他們在當地合法經營權益。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並盡可能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及秘書長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日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 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或監事會在每次會議作會議記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 ,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稱:慕XB動漫社。拼音名稱:“MU XB DONG MAN SHE”,拼音簡稱為:“MUXBDMS”。
第二條——會址:澳門青州大馬路413號嘉應花園第二座6樓V座。
第三條——宗旨:全面發揮和培育各個方面的動漫人才,達到集興趣與創作於一體的動漫創作小組。
第一條——資格:凡通過會員大會表決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員數目不限)。
第二條——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2.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三條——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積極參與推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四條——紀律: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名,任期三年;
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名,任期三年;
其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及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及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一條——經費:
1. 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2.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社團內部運作之事宜上。
第二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一條——邀請顧問擔任為本會之顧問。
第一條——下圖為本會的標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安詩山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團結旅澳鄉親,以本會作為溝通平臺,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守望相助,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愛國愛鄉愛澳。自覺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維護社會公德,促進澳門繁榮進步。加強與家鄉政府部門聯系,共同關心家鄉建設。
(三)“澳門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為本會附屬機構。以“澳門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設立獎助學金,開展慈善福利工作,弘揚“廣澤尊王”積德行善、福澤社群的崇高精神, 協助會員排憂解困。
(四)加強與本澳友好社團和海內外同鄉社團的聯絡,攜手為社會進步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性質:
本會由居住澳門的南安詩山同鄉自願發起而組成非牟利民間團體。
第四條——會員入會:
(一)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周歲的南安詩山同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申請人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符合本會章程要求,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會務有提出討論和建議之權;
3、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康樂之權;
4、有權要求本會協助維護正當合法權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3、熱心和勤奮地擔任本會委派的職務並必履行職責;
4、准時繳納理事會所訂定的費用。
第六條——退會與開除:
(一)退會:本會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為組織原則。凡會員退會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辦理退會手續。
(二)開除:理事會有權對不履行義務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提出勸告,警告及開除會籍之處分,並報送會員大會存案。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組成:所有享有權利的基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三名,副會長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對外代表本會並組織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
(二)召集:會員大會由會長或會長所委託的本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八天作出召集。特別會議得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 於二十名會員要求召集,大會之決議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絕對票數作出,如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應被視為最終決議。
1、制訂、修改本會章程及通過內部規章;
2、選舉本會領導成員或罷免本會領導成員;
3、訂定本會之活動方針和計劃;
4、晉升德高望重、熱心本會的鄉親為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聘任本會鄉親之外,且對本會工作支援和樂捐的社會各界人士為 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顧問;
5、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第八條——理事會:
(一)組成: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正副秘書長、各部正副部長總人數為單數組成。
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一切事務之權責。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總務部、聯誼部、福利部、康樂部、婦女部、青年部、宗教部、宣傳部共一個處,九個部。
(二)召集:理事會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所委託的理事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月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 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如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
1、如期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2、聘任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並予會員大會存案;
3、制訂內部規章、規劃和組織本會活動;
4、議決接納新會員或開除會員,並報送會員大會通過;
5、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財務:
(一)本會經費來自社會人士任何形式現金捐贈,贈品、遺贈和本會會員所繳納會費,作為本會會務經費;
(二)財務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二名、會計、出納各一名;
(三)財務部長,副部長負責監督本會財務運作;
(四)每三個月時間公佈賬目一次。
第十條——本會之財務管理:
(一)本會所接收的資金將存放於銀行專戶,支票簽署及任何戶口的取款憑單限於當屆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監事長或常務副監事長開戶人簽名,三人搭 簽作實方有效。搭簽方式為:六人中分出三組別,以其中三人為搭簽人方可;第一組搭簽由會長或具有上述開戶人的常務副會長任何一人簽署方可;第二組搭簽由理事長或具有上述開 戶人的常務副理事長任何一人簽署方可;第三組搭簽經由監事長或具有上述開戶人的常務副監事長簽署方為有效。而所有支出原收據必須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 簽名,並必須經監事長、或具有上述開戶人的常務副監事長簽署備案。
(二)“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為本會設立之慈善基金會,每屆所得經費作為本會用於設立獎,助學金及確需經濟援助、醫助之本澳鄉親。每筆資金的撥出需由常務理監事會聯 名經監事長簽署方為有效,並予以公佈。
(三)嚴格按照澳門公認的財務準則編制收入與支出決算書及資產負債表,並隨時可向理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呈報。
(四)所有會務支出壹萬元以下由會長、理監事長三人同意。壹萬元至貳萬元需報常務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貳萬元以上需報請常務理監事會召開會員臨時會議決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組成: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三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
(二)召集:監事會由監事長或監事長所委託的監事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半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 事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通過方可實施,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
1、對理事會執行本會會員大會決義的力度起監察作用;
2、對本會成員的違規行為可向理事會提出異議;
3、對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示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任期
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原則上可連任一屆。為了表彰對本會作出貢獻,首屆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卸任後授予本會創會會長名銜。第二屆起,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卸 任後授予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銜。而每屆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澳門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
由於“澳門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隸屬本會附屬機構。根據本會章程宗旨,本會成立後必須向政府申請成立並管理“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原則上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組成“廣 澤尊王慈善基金會”管理委員會。
第十四條——職權規劃:
(一)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按本會章程領導理事會並通過會員大會制定一切議定決案;
(二)理事長負責依章執行理事會一切議決案和聯系各界社團和領導會務活動;
(三)監事長負責監察會務執行及稽核財務收支;
(四)秘書長負責本會會議、記錄、聯繫各部部長及一切往來文件;
(五)總務部負責本會理事、監事聯系,事務調查及其他庶務;
(六)財務部負責本會理事會財務收支、保管公款單據;
(七)聯誼部負責本會鄉親聯系及會員擴展;
(八)福利部負責本會會員福利事宜及協助鄉親申領公援金等事宜;
(九)康樂部負責本會一切文娛、康樂、旅遊活動;
(十)婦女部負責本會女會員聯絡及交際事務;
(十一)青年部負責本會青年會員聯絡及交際事務;
(十二)宗教部負責本會所有宗教事務和一切宗教活動;
(十三)宣傳部負責本會所有宣傳事務及一切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並擬訂草案,經領導架構成員全體會議通過,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本會章程之解釋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會址:澳門罅些喇提督馬路121A號至121B號亞洲工業大廈3樓DD3座;葡文:Av. do Almirante Lacerda, n.º 121A e 121B, Edifício Industrial Asia, DD3, em Macau.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exarada a fls. trinta e um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cento e oitenta e nove,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U, Sio Man, Lou, Sio Meng e Lam, Hoi Kwok Jimmy,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La Baie Du Noble de Macau», em chinês“澳門海名居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業主會”e em inglês «Macau La Baie Du Noble Condominium Owners Association»,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em anexo, na sua versão em língua chinesa.
第一條——1. 本會定名為“澳門海名居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業主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La Baie Du Noble de Macau”,英文為“Macau La Baie Du Noble Condominium Owners Association”。
2. 本會為壹非牟利私社團,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二條——本會的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黑沙灣中街311-403號「保利達花園」第五座18樓AM室,且於恰當時,法人住所可透過理事會之決議遷往至澳門任何 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保障會員之正當利益;
2)管理海名居大廈及對其的使用及管理事宜作監督、處理、討論及決議;
3)通過及決定以最佳方式代表大廈管理機關之所有事宜,特別是代表會員出席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及
4)促進團結所有會員。
第四條——凡海名居大廈的獨立單位之所有人,並願意以任何方式為達到本會之宗旨而作出貢獻者均可遞交入會申請。會員的接納由理事會核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參與會員大會;
2)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享有向會員給予之利益;及
5)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1)遵守章程及本會機關之各項決議;
2)參與及支持本會之各項工作;
3)如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之領導職位時,在相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4)按時繳交會費;及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條——1)凡違反本會章程及會規,且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2)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權限,惟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之理事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之會員。
第八條——本會機關如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及
3)監事會。
第九條——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2. 屬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出及解任本會機關之據位人;
3)通過資產負債表,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4)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原則;
5)解散本會;及
6)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3. 會員大會設有壹名主席、壹名副主席及壹名秘書。
4. 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壹名主席,在其他職責中,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壹次常會,由理事會召集。當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會員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6. 召集通告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於開會前八天以簽收方式交予各會員或以相同提前期限透過掛號信為之。
7. 如於舉行會議之指定時間時有最少壹半其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則視為依法成立。
第十條——1. 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多名副理事長及多名理事組成,且成員總數須永是奇數,由會員大會選出,期限為叁(3)年。
2. 屬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計劃及舉辦本會各項活動;
3)訂定會費金額;
4)處理本會之日常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開立銀行帳戶,處其他存款或提款事宜,取消該等銀行帳戶,可簽署對上述活動所必須或恰當之任何銀行文件,尤其包括支票,包括獨立支票及電匯;及
7)法律或本章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本會之各項活動。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之工作,理事則負責參與本會之各項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將由為此目的而被委任之 副理事長替代理事長。
4. 為視本會有效地受約束,有關文件或合同必須由理事長與任何壹名副理事長或與任何壹名理事會聯簽。
5. 理事會每季或半年舉行常會,由其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其過半數理事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6.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有壹名秘書長,秘書長可聘請員工以協助本會每日的工序。
第十一條——1. 本會之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壹名或多名監事組成,但總數永是奇數,由會員大會選出,期限為叁(3)年。
2. 屬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監督理事會運作;
2)審核本會帳目;
3)編制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年度報告書並呈交予會員大會;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3. 監事會每年舉行壹次常會,由其監事長召集,當其監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當監事長缺席或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主持 。
4.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其成員出席下方可作出決議。在相同票數時,監事長擁有具決定性的投票。
第十二條——本會之收入尤其包括如下:
1)會費;
2)由自然人或法人給予之贈與;及
3)政府部門之津貼。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能規範之事宜概依《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辦理。
在未選出理事會成員之前,將設立壹領導小組,由創會會員組成,並即向該小組賦予法律及章程向理事會授予之所有權力,不設任何限制。
私人公證員 Manuela Antóni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A Notária, Manuela Antón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nove, sob o número dezanove, deste Cartório, foram cedidas duas quotas n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PricewaterhouseCoopers», e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Lowe, Bingham and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em chinês“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e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dos seu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第一條——本合夥稱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蘇雅利斯博士大馬路無門號中國銀行大厦28樓C。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十三萬澳門元(MOP$130,0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Tsang Cheong Wai曾章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401,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柒萬捌千澳門元(MOP$78,000.00) ;和
——Cheung Pui Peng Grace張佩萍,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507,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伍萬貳千澳門元(MOP$52,000.00) 。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全體股東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不需繳交擔保金的情況下擔任職務,任期為不確定,直至被大多數股東決議替換為止。
第三段——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九條——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在舉行會議前的十五天內股東可以檢查帳目、簿冊及有關合夥的其他文件。
第四段——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一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 利潤。
第十二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及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私人公證員 沙雁期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
總經理 沈曉祺 |
首席財務官 雷國泰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nthony L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John Choi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tty Chan |
澳門元
帳戶名稱 |
餘額 |
|
借方 | 貸方 | |
現金 | ||
銀行結存 | 26,158,893.07 | |
應收賬款 |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97,193.14 | |
總公司之欠款 | ||
關連公司之欠款 | 3,183,735.74 | |
固定資產 | 337,688.29 | |
其他資產 | ||
銀行透支 | ||
銀行貸款 | ||
應付賬款 | ||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 ||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 - | 10,594,072.60 |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 - | |
稅項 | - | - |
股本 | ||
儲備 | ||
保留溢利/(損失) | 16,436,609.89 | |
總收入 | 5,337,595.10 | |
總支出 | 2,590,767.35 | |
總額 |
32,368,277.59 | 32,368,277.59 |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盧偉浩 |
MacauLITES: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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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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