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鑑於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第1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在終結部分第一款(二)項中:
原文為:“…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二日發出…的第4831/1994號地籍圖中…”
應改為:“…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4831/1994號地籍圖中…”。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3/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5/2002 |
刊登日期: | 2002.4.10 |
版數: | 1563-156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訂「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地庫停車場」計劃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4/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5/2002 |
刊登日期: | 2002.4.10 |
版數: | 156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射擊場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24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