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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四月十八日第1596(2005)號決議,該決議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二組;
又鑑於經第1533(2004)號決議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對受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段及第15段規定的措施約束的個人及實體名單作出更新,且有關措施經第1807(2008)號決議第9、11及14段和第1857(2008)號決議第3段而延長;
同時,鑑於本份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最新版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取代了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的版本,且已包含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所作的更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更新的、受安全理事會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段及第15段規定的措施約束的個人及實體名單﹝有關措施經第1807(2008)號決議第9、11及14段和第1857(2008)號決議第3段延長﹞的有用部分的英文原文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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