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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傳說與神話六——梁山伯與祝英台」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三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4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九元郵票之小型張 | 4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1.25 |
版數: | 1162-116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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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 「文學與人物 - 水滸傳」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4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 4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五萬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1.25 |
版數: | 116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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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槍店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彈藥及爆炸品,部份判給物品之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槍店訂立彈藥及爆炸品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487,5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1,338,750.00 |
2003年 | $ 148,750.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為 「02.02.03.00——彈藥、爆炸品及花炮」的帳目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1.25 |
版數: | 1163-116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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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設計及建造工程」,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2,204,455.00(澳門幣肆仟貳佰貳拾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2,661,336.50 |
2003年 | $21,102,227.50 |
2004年 | $ 8,440,891.00 |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7、次項目 8.044.044.01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三及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1.27 |
版數: | 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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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污水處理廠——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服務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污水處理廠——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7,309,350.00(澳門幣貳仟柒佰叁拾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709,350.00 |
2003年 | $ 8,800,000.00 |
2004年 | $ 9,100,000.00 |
2005年 | $ 8,700,000.00 |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0、次項目8.044.04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1.27 |
版數: | 1166-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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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污水處理廠——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服務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78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柒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530,000.00 |
2003年 | $ 6,200,000.00 |
2004年 | $ 6,250,000.00 |
2005年 | $ 5,800,000.00 |
二、 二零零二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1、次項目8.044.043.01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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