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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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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0/M號法令

第24/90/M號法令

五月二十九日

鑒於華務司技術學校課程的發展及就讀人數的增加,該校工作日益繁重,因此,除在將來進行更深入檢討外,現即時設立條件以使該校領導獲致更佳運作,並修訂該校部分學生的薪酬,作為支持普及雙語政策最重要機構的即時措施。

此外,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規定,澳門政府機關『辦事處』組織分支單位須在六個月內透過有關組織法的修改將之變更,現藉此撤銷辦事處,設立行政暨財政處,此係由于有需要重組華務司的行政分支單位,以配合不斷增加的需求。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號法令第三、八、十、十八及二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結構)

a)
b)
c)行政暨財政處。

第八條

(行政暨財政處)

一、在人力、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範圍內,行政暨財政處屬技術——行政輔助的分支單位,負責如下工作:

a)確保公眾的接待及諮詢;

b)確保對人員管理的技術——行政輔助;

c)處理一般往來文件,進行有關登記及整理總檔案室;

d)準備預算提案及注視其執行;

e)編製物品及帳目負責人的帳目;

f)確保費用的收取及保管;

g)進行行政當局投資暨發展計劃有關華務司負責的活動的財政控制;

h)進行購置資產及服務;

i)確保對財物管理的活動,以及保持有關資產清單及紀錄的最新資料。

二、為履行其職責,行政暨財政處設有:

a)人員及往來文件科;

b)會計及財產科。

第十條

(領導及指導人員)

一、
二、
三、技術學校校長及副校長職缺,係經華務司司長建議,由總督就被認為具有擔任該等職位資格及專業能力並熟諳中葡語的人士中選擇以定期委任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一般規定)

一、
二、技術學校校長相當於廳長。

三、技術學校副校長相當於組長。

四、技術學校章程係以訓令核准。

第二十二條

(為進入翻譯員職程之學生

的薪酬及制度)

一、
二、
三、
四、本條所指之薪酬如下:

a)基本課程第一年,相當于薪俸索引點二四零;

b)基本課程第二年及就讀進入翻譯員職程第一職等之速成課程,相當於薪俸索引點二六零;

c)基本課程第三年,相當於薪俸索引點二八零;

d)就讀進入翻譯員職程第三職等之速成課程,相當於薪俸索引點四三零;

e)在專業實習及其後直至進入有關職級時止,相當於該職級第一職階薪俸索引減二十點的薪酬。

五、課程之就讀係以下列其中一項制度為之:

a)倘係與公職有連系之人員,經華務司司長建議,並經聽取有關人員所屬機關之領導人意見後,由總督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就讀;

b)與公職無連系之人員,以臨時散工方式就讀。
六、
七、本條五款所指定期委任及臨時散工之時間,與有關課程之就讀時間相同,其中包括實習時間,並可建議延長不超過一百二十天。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二條——華務司人員編制由本法令附表代替。

第三條——本法令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四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附表

華務司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系 職級及職稱 職缺
領導及指導

 

司長 1
副司長 1
廳長a) 2
處長 1
副署長b) 1
組長c) 1
辦事處主任b) 1
科長 2
翻譯

 

翻譯顧問
主任翻譯
首席翻譯
一等翻譯
30
二等翻譯
三等翻譯
50
主任文案
首席文案
一等文案
12
二等文案
三等文案
18
行政 5 秘書b)
行政文員
1
24
  繕錄打字員b) 11
工人及助理員b) 3 專業助理員 1
1 助理員 4

附註:

a)其一為技術學校校長;

b)倘職位出缺時,取消該職位;

c)技術學校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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