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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José Maria Pereira Coutinho學士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擔任職務,職位為自願仲裁中心全體委員會秘書長,任期兩年。本委任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的原職務之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三、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並中止其擔任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的定期委任。
四、廢止第23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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