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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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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因應高等教育的發展,必須採取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重整培訓及提升人員素質政策的新策略;

基於此,有需要設立一組織架構,以確保研究生發放資助事宜得以協調及具效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碩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的發放資助程序制定規範,並對之實施、協調及跟進;*

(二)向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區內或區外的公私實體為交流計劃而簽訂的雙邊合作及特別議定書範疇內的非澳門居民的碩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發放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委員會附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運作,其組成如下:

(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由其擔任主席;

(二)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一名;

(三)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

(四)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澳門基金會的代表一名;

(五)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被公認為有名望的人士 一名。

四、由主席指派一名秘書負責協調委員會在運作上的輔助工作。

五、經主席提議或任一成員提出,可邀請被認為有助於委員會工作的專家列席會議,但列席者沒有投票權。

六、因發放資助而產生的各項負擔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預算帳目中支付。

七、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確保委員會在運作上的後勤、技術及物料的必需輔助。

八、《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委員會的運作。

九、委員會成員及第五款所指參與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 附加 - 請查閱:第2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5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8

版數:

1800-180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第25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四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44,984,500.00(澳門幣肆仟肆佰玖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財政年度社會保障基金第三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金額
         

    經常收入

     
    05 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200 援助失業人士$ 44,984,500.00
         經常開支  
    04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 私人 
    0403000018援助有特別困難失業人士之撥款$ 44,984,500.00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陳榮光,劉永誠,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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