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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條、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民航局章程》第八條A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航局行政委員會現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由陳穎雄工程師當然兼任。
正選委員:何曼秀學士;
財政局代表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學士。
候補委員: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學士;
陳慕儀學士;
財政局代表鄭世傑學士。
二、財政局代表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80%。
三、廢止第2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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