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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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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陽傑為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本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5

刊登日期:

2005.8.3

版數:

5141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志輝為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本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6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5

    刊登日期:

    2005.8.3

    版數:

    5141-514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制度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經濟局 -
  • 第26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下列人士續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委員——岑錦燊,代任人——黃善文;

    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歐陽琦。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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