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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國“Giesecke & Devrient”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支援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5 |
刊登日期: | 2005.8.24 |
版數: | 5860-586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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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碩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律師公會簽訂合辦“求取實習律師資格特別課程”的協議書。
二、本批示所指之轉授權自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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