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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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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

版數:

1597-1654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葡文版本

部份被廢止 :
  • 第1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 已更改 :
  • 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十-A條
  • 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並修改及增加《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條文。
  • 廢止 :
  • 澳門市政廳佈告 - 《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
  • 第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的《准照收費、費用及價目表》第十五條。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第29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的租金
  •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
  • 第40/2004號行政法規 - 規定由民政總署對貨物進行的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 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第31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五年度的租金
  • 第2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適用於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公開競投的規定。
  • 第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六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3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七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八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10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豁免徵收二零零八年度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
  • 第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九年全年度的費用。
  • 相關類別 :
  • 民政事務 - 民政總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條

    年度准照

    一、如無特別規定,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的應付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發出年度准照的應付金額,以發出准照日的月份至該曆年年終的完整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年度准照每次續期的應付金額,為年度准照費用的全數,但收費表內另定准照續期金額者除外。

    二、准照的續期申請應於一月至二月期間遞交,但法律另定期限者除外。*,**

    三、如無特別制度,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內將年度准照續期,導致須終止獲准進行的活動,但利害關係人在九十日內補正有關情況者除外。*

    四、於上款所指的補正期間申請將年度准照續期,須繳交按以下方式計算的附加費:*

    (一)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三十;*

    (二)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六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六十;*

    (三)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九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三條

    特別收費表

    一、在民政總署負責的售賣亭、紀念品出售站、咖啡座及其他地點或活動中陳列的、未載於本收費表的產品,其價金由民政總署訂定。

    二、於民政總署所訂批給合同擬本內,應載明被批給人須公開張貼有關收費表。

    三、收費表第三章所定費用,不適用於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範圍裝設的廣告。

    第四條

    文化、康樂及體育活動

    如活動由民政總署合辦或贊助,則收費表第五章所定費用及價金可予減免。

    第五條

    關於費用的過渡規定

    一、收費表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費用,於新漁獲批發市場開始運作後方適用。

    二、如屬氹仔及路環,收費表第九條所定費用按以下規定分階段適用:

    (一)二零零四年:費用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二零零五年: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三)二零零六年: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

    (四)由二零零七年起: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三、收費表第九十六條所定費用,按以下規定分階段適用:

    (一)二零零四年: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二)由二零零五年起: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第六條

    關於續期期限的過渡規定

    二零零四年的年度准照續期申請書遞交期限,由民政總署訂定。

    第七條

    廢止

    廢止:

    (一)五月三日第240/19/CMI/91號決議通過的《費用及手續費表》及有關修改;

    (二)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內關於《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的市政條例;

    (三)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內的第1/98/CMI號市政條例;

    (四)第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其他市政條例、市政規章或其他法規內關於訂定與本批示或所附收費表有抵觸的費用、收費及價金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第一章:商業、手工藝及相關活動
     
    第一節--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第一條--固定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年度准照
    一、小販
    (一)佔用面積2.5平方米或以下

    1,000.00

    (二)佔用面積2.51平方米至4.5平方米

    1,200.00

    (三)佔用面積4.51平方米至7平方米

    1,300.00

    (四)佔用面積7.1平方米至9平方米

    1,400.00

    (五)佔用面積9.1平方米至10平方米

    1,500.00

    (六)佔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上

    1,600.00

    二、由民政總署提供構架的小販
    (一)佔用面積2.5平方米或以下

    2,000.00

    (二)佔用面積2.51平方米至4.5平方米

    2,200.00

    (三)佔用面積4.51平方米至7平方米

    2,300.00

    (四)佔用面積7.1平方米至9平方米

    2,400.00

    (五)佔用面積9.1平方米至10平方米

    2,500.00

    (六)佔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上

    2,600.00

    三、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350.00

    四、氹仔島及路環島固定小販准照費減收60%
    * 請查閱:第29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流動小販、收賣舊物者及手藝人*
    年度准照
    一、小販

    600.00

    二、收賣舊物者及手藝人

    250.00

    三、氹仔島及路環島流動小販准照費減收40%
    * 請查閱:第29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三條--特別小販准照*
    一、固定小販,年度准照
    (一)黑沙海灘小販

    3,000.00

    (二)灣仔花販

    1,800.00

    二、流動小販,年度准照

    5,000.00

    三、固定及流動小販,臨時准照
    (一)每日

    50.00

    (二)每月

    300.00

    四、民政總署可就特定地點或特別日子,以公開拍賣形式批給固定或流動特別小販准照,底價為澳門幣500.00元至5,000.00元
    * 請查閱:第29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節--街市
     
    第四條--租金*
    租金(每月,每平方米)
    一、甲級:
    祐漢街市及提督街市

    70.00

    二、乙級:
    營地街市、下環街市、雀仔園街市及台山街市

    60.00

    三、丙級:
    沙梨頭街市

    35.00

    四、丁級:
    氹仔街市及路環街市

    10.00

    * 請查閱:第29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其他
    一、使用沙梨頭漁獲起卸站
    (一)內部(每月,每平方米)

    20.00

    (二)外部(每小時,每平方米)

    1.00

    二、散檔
    (一)一日有效准照
    ─全日佔用

    20.00

    ─半日佔用

    10.00

    (二)年度准照
    ─全日佔用

    3,600.00

    ─半日佔用

    1,800.00

    三、氹仔街市及路環街市散檔減收40%有關費用
     
    第三節--市集、臨時街市及同類活動
     
    第六條--民政總署舉辦的市集、臨時街市及其他活動
    一、每一個人名義准照(每日)
    (一)佔用2.5平方米或以下

    10.00

    (二)每超出一平方米

    5.00

    二、每一集體名義准照(每日)
    (一)佔用10平方米或以下

    40.00

    (二)每超出一平方米

    5.00

    三、上述費用須另加每日澳門幣10.00元定額水電費
    四、帳蓬或其他設備(每一單位,每日)

    15.00

     
    第七條--在公共地方舉行慶典、表演及其他活動
    一、按每次佔用及最多10日一期計算
    (一)30平方米或以下

    500.00

    (二)由31平方米至60平方米

    1,000.00

    (三)由61平方米至150平方米

    2,000.00

    (四)由1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

    3,000.00

    (五)由501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

    4,000.00

    (六)1000平方米以上

    5,000.00

    二、如超過10日,每超出一日或不足之數

    有關費用的10%

    三、倘活動經證實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將予以豁免本條規定的費用
     
    第八條--馬戲團棚架、旋轉木馬及其他同類型遊樂活動
    一、不論面積並以最多10日一期計算

    1,200.00

    二、如超過10日,每超出一日

    120.00

     
    第四節--商業場所及畜牧業場所
     
    第九條--零售肉類、漁獲、家禽、蔬菜和及寵物場所
    年度准照
    一、活家禽

    1,100.00

    二、野生動物

    1,500.00

    三、漁獲

    1,100.00

    四、蔬菜

    660.00

    五、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

    2,200.00

    六、寵物

    1,500.00

     
    第十條--武器及彈藥售賣場所
    一、年度准照

    3,000.00

    二、保證金以適用法例所定為準
     
    第十–A 條 - 網吧*
    一、年度准照  
    - 30台電腦或以下 1,500.00
    - 30台電腦以上至50台電腦 2,500.00
    - 50台電腦以上,每增加1台電腦 50.00
    二、半年度准照  
    - 30台電腦或以下 900.00
    - 30台電腦以上至50台電腦 1,500.00
    - 50台電腦以上,每增加1台電腦 30.00
    三、准照每次續期的費用相等於發出相應准照的費用。  
    * 附加 - 請查閱: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一條--經營畜牧業
    年度准照
    一、牛或水牛飼養場(每頭)

    500.00

    二、綿羊及山羊(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30.00

    三、禽鳥飼養場,不論其經營種類(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請查閱:更正

    2.20

    四、犬隻飼養場及貓隻飼養場(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20.00

    五、養兔及養殖毛皮動物(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40.00

     
    第五節--露天茶座、售賣亭及飲食場所
     
    第十二條--露天茶座
    年度准照
    專門附設於酒店及同類場所,但不受特別合同約束者
    一、澳門半島
    (一)面積30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200.00

    (二)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400.00

    二、氹仔島及路環島
    (一)面積30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300.00

    (二)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60.00

     
    第十三條--售賣亭
    年度准照
    一、不論經營的業務,但由其他專門規章規範者除外
    (一)內部實用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5,000.00

    (二)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200.00

    二、附設於售賣亭的露天茶座適用上條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第四組及第五組飲料/飲食場所
    一、程序費用,包括首次檢查及發出牌照

    4,000.00

    二、補充性技術會議(每次)

    500.00

    三、繼續已中止程序

    2,000.00

    四、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的事實而作出的補充檢查附加費(每次)

    1,000.00

    五、牌照續期
    (一)在法定期限內

    2,000.00

    (二)在法定期限屆滿後

    4,000.00

     
    第六節--度量衡
     
    第十五條--檢定度衡器
    一、首次檢定及發出認證標記
    (一)簡單程序

    100.00

    (二)精密程序
    -由度衡器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提出

    500.00

    -由民政總署提出

    100.00

    二、一般監控檢定

    100.00

    三、特別監控檢定
    (一)由度衡器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提出
    -簡單程序

    100.00

    -精密程序

    500.00

    (二)由民政總署基於第三者的投訴或聲明異議而作出
    -如度衡器經檢定合格

    豁免

    -如度衡器經檢定不合格

    100.00

    四、檢定證明書

    100.00

     
    第二章--建築及城市規劃事務

     

     

     

    第一節--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

     

     
    第十六條--開掘坑道
    鋪設或維修水管、下水道、電纜及電話線或其他用途
    一、每10米或不足10米之數

    350.00

    二、每10日一期或不足10日之數

    250.00

    三、每增加5日或不足5日之數

    准照費的30%

     
    第十七條--斜切行人道路緣石及更改行人道高度或材料
    一、發給准照

    200.00

    二、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15.00

    三、延期(按上款收取延期費用)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300.00元(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五、如為方便殘障人士通過而更改行人道,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第十八條--暫時移走圍欄或以活動圍欄代替固定圍欄
    一、發給准照

    200.00

    二、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15.00

    三、延期(按上款收取延期費用)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200.00元(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五、如更改原有圍欄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道,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 請查閱:更正
     
    第十九條--暫時移走交通標誌*
    一、發給准照

    200.00

    二、每一單位,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15.00

    三、延期(按上款收取延期費用)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300.00元(每一單位)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節--佔用公地
     
    第二十條--長期佔用公地

     

    年度准照

     

    一、澳門半島

     

    (一)總面積2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000.00

    (二)總面積超過2平方米(每增加一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200.00

    二、氹仔島及路環島

     

    (一)總面積2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300.00

    (二)總面積超過2平方米(每增加一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300.00

     

     

    第二十一條--臨時佔用公地

     

    一、澳門半島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600.00

    (二)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20.00

    二、氹仔島及路環島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500.00

    (二)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5.00

    三、另須繳交相等於准照費20%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澳門幣500.00元
    四、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上述費用可予豁免,但仍須繳付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
    一、圍板及防護設施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600.00

    (二)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20.00

    二、設置圍板、防護設施或排柵須繳交相等於准照費20%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澳門幣2,000.00元
    三、排柵
    (一)有圍板保護部分

    豁免

    (二)無圍板保護部分,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每層或相應之平面,以及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10.00

    四、灰漿槽及梯凳,每日及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20.00

    五、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上述費用可予豁免,但仍須繳付保證金
     
    第三節--其他
     
    第二十三條--水井
    每一水井,每年登記

    10.00

     
    第二十四條--監督樓宇水管工程試驗
    每伙或每一獨立單位(如已設定分層所有權)

    100.00

     
    第二十五條--提供及安裝門牌
    每一單位

    80.00

     
    第二十六條--在技術走廊安裝或維修管線
    一、每10米或不足10米之數

    350.00

    二、每10日一期或不足10日之數

    250.00

    三、每增加5日或不足5日之數

    原准照費的30%

     
    第二十六-A條——提供渠道檢測服務*  
    一、每50米或不足50米之數 3,000.00
    二、超出的每10米或不足之數 50.00
    * 附加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章--裝設廣告及宣傳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廣告-定義
    為適用本章的規定,凡包含廣告信息,不論特徵為何的載體或媒介,如裝設於任何樓宇、構架或車輛上,而在公共地方可看見者,均視為廣告。
     
    第二十八條--煙草商業資訊或含酒精飲料廣告
    煙草商業資訊或含酒精飲料廣告,根據本章規定徵收的費用增加一倍
     
    第二十九條--外形不規則的廣告

     

    如廣告外形不規則,計算收費面積時,以最接近的幾何圖形(方形、長方形或圓形)為準

     

     
    第三十條--文化及慈善活動的公告
    如文化或慈善活動的廣告僅列出活動內容、舉辦機構名稱、持續時間、舉行地點及時間,則豁免其廣告費用
     
    第二節--長期性廣告
     
    第三十一條--一般廣告
    年度准照
    一、澳門半島
    (一)不發光
    -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80.00

    -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60.00

    (二)發光
    -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60.00

    -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320.00

    二、氹仔島及路環島
    (一)不發光
    -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40.00

    -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80.00

    (二)發光
    -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80.00

    -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60.00

     
    第三十二條--招牌
    年度准照

     

    一、澳門半島

     

    (一)不發光
    -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40.00

    -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90.00

    (二)發光
    -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80.00

    -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60.00

    二、氹仔島及路環島
    (一)不發光
    -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30.00

    -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60.00

    (二)發光
    -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40.00

    -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80.00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在職業、工業或商業活動的廣告中,僅列明個人或公司的名稱且簡單提及業務性質者,亦視為招牌
     
    第三十三條--特別廣告
    一、具墩座及固定結構的鐘錶或溫度計,按佔用面積計算,年度准照
    (一)5平方米或以下

    2,000.00

    (二)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400.00

    二、具墩座及固定結構的其他宣傳物品,按面積計算,年度准照
    (一)5平方米或以下

    4,000.00

    (二)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000.00

    三、不固定影像屏幕及同類物品,年度准照
    (一)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160.00

    (二)超過5平方米(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320.00

    四、液晶顯示屏幕、電視及同類物品,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數
    (一)年度准照

    800.00

    (二)一個月有效准照

    80.00

    五、如本條所指廣告設有音響裝置以進行廣告活動,亦須根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繳付有關費用
    六、本條所指載體,如不包含任何類型的廣告,且由非牟利社團為造福市民而放置,則有關費用可予豁免
     
    第三節--臨時性廣告
     
    第三十四條--一般廣告
    一、海報、橫額、單張、旗幟、嵌板或任何幾何形狀物品的廣告,每100或不足100之數,每15日一期
    (一)面積0.25平方米以下

    480.00

    (二)面積0.25平方米至1平方米

    800.00

    二、每個海報、橫額、單張、旗幟、嵌板或任何幾何形狀物品的廣告,面積超過1平方米,每5日一期

    240.00

     
    第三十五條--具音響裝置的廣告
    由早上10時至晚上9時,透過音響器具進行廣告活動,且只限於預先訂定的地點並須遵守民政總署訂定的其他規定
    一、一日有效准照

    640.00

    二、一個月有效准照

    18,000.00

    三、季度准照

    48,000.00

    四、半年度准照

    80,000.00

    五、年度准照

    144,000.00

     
    第三十六條--小旗

     

    一、每一小旗,每30日一期

    160.00

    二、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小旗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且根據民政總署的規範安裝於燈柱上的廣告
     
    第四節--車輛上的廣告
     
    第三十七條--車輛上的廣告
    以繪畫、貼紙或其他類似方式置於車輛的任何部分(每輛)
    一、重型汽車
    (一)年度准照

    1,920.00

    (二)半年度准照

    1,000.00

    (三)季度准照

    650.00

    二、輕型汽車
    (一)年度准照

    600.00

    (二)半年度准照

    300.00

    (三)季度准照

    150.00

    三、摩托車及其他
    (一)年度准照

    300.00

    (二)半年度准照

    180.00

    (三)季度准照

    100.00

     
    第四章--墳場
     
    第一節--公共墳場

     

     
    第三十八條--一般使用墓地
    一、賦予為期7年的使用權(每一墓地)
    (一)成人
    -甲等

    1,000.00

    -乙等

    600.00

    -丙等

    180.00

    (二)死胎及7歲或以下小童
    -甲等

    600.00

    -乙等

    300.00

    -丙等

    100.00

    二、延長使用權一年:上款所指費用的50%
     
    第三十九條--合葬
    一、將遺骸合葬於傳統稱為“永久墓地”的墓地(每宗)

    500.00

    二、將骨殖或骨灰一併放入骨殖箱或骨灰箱(每宗)

    300.00

     
    第四十條--骨殖箱
    一、賦予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權
    (一)甲等

    5,000.00

    (二)乙等

    3,000.00

    二、續期

    豁免

     
    第四十一條--骨灰箱
    一、賦予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權
    (一)甲等

    2,500.00

    (二)乙等

    1,500.00

    二、續期

    豁免

     
    第四十二條--安葬准照
    安葬准照

    100.00

     
    第四十三條--臨時安放遺骸准照
    一、成人,最多6個月(每具)

    2,000.00

    -最多續期6個月(僅可續期一次)

    2,000.00

    二、死胎及7歲或以下小童,最多6個月(每具)

    1,000.00

    -最多續期6個月(僅可續期一次)

    1,000.00

     
    第四十四條--起葬准照
    起葬准照

    50.00

     
    第四十五條--其他准照
    一、起葬及即時將遺骸遷出墳場

    100.00

    二、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遷入墳場

    100.00

     
    第四十六條--在墓地或墓室進行工程的准照
    在墓地或墓室進行工程的准照

    200.00

     
    第四十七條--應利害關係人要求而提供服務
    一、起葬服務(每次)

    1,500.00

    二、下葬服務(每次)

    1,000.00

    三、經有關人士提出書面申請,並獲部門主管書面許可,方可提供上數款所指服務
     
    第四十八條--小教堂
    在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每次)

    150.00

     
    第四十九條--扣減及豁免
    一、如屬氹仔島及路環島的墳場,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費用減收40%
    二、對於丙等一般使用墓地及各項准照的費用及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價金,經有關人士提出申請且證實其無經濟能力支付,民政總署可予以豁免
     
    第二節--私人墳場
     
    第五十條--安葬准照
    安葬准照

    100.00

     
    第五十一條--起葬
    起葬行為

    100.00

     
    第五十二條--遷出/遷入遺骸或骨殖
    將遺骸或骨殖遷出/遷入墳場的行為

    100.00

     
    第五章--康樂、體育運動及文化的設施及活動
     
    第一節--澳門文化中心
     
    第五十三條——文化中心活動*
    一、由文化中心主辦或製作的節目的門票 20.00至1,000.00
    二、教育活動或拓展上款所指節目的觀眾的活動 20.00至1,000.00
    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附加費*
    一、每節 4 小時計的租用時段如下:09:00——13:00;14:00——18:00;19:00——23:00。  
    二、如4小時以後的延長租用場地時間少於或等於1小時,延長部份的收費為相應項目的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五。
    如延長租用超過 1小時,則延長部份的收費以一節 4小時計算。
     
    三、延長租用必須緊接租用時段。  
    四、活動完畢後,拆卸工作只可延長至凌晨 01:00;23:00至00:00租用場地進行拆卸工作的收費為相應項目的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五,而00:00至01:00租用場地進行拆卸工作的收費則為相應項目的收費的百分之五十。
    在進行拆卸工作期間,文化中心只提供基本技術服務。
     
    五、除上款所指情況外,由 00:00至 08:00期間使用場地,即使實際使用時數少於8小時,亦以8小時計算,且該時段雙倍收費。在該段期間,文化中心只提供基本技術服務,使用者要求額外服務須繳交附加收費;附加費用由雙方按實際需要協定。  
    六、附加服務或設備須支付附加費用。  
    七、現場直播  
    (一)現場直播(每項活動) 2,000.00
    (二)錄音(每項活動) 1,000.00
    八、本條的規定適用於本節所載的價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劇院*
    一、綜合劇院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表演(包括歌劇、音樂會、舞蹈、戲曲、戲劇、綜合表演、比賽等)  
    —— 演出 20,000.00
    —— 綵排∕排練(非公開予任何公眾) 6,500.00
    —— 安裝∕拆卸 2,000.00
    —— 備用 1,000.00
    (二)會議(包括研討會、典禮、講座等)  
    —— 會議 15,000.00
    —— 綵排∕測試 3,200.00
    —— 安裝∕拆卸 2,000.00
    —— 備用 1,000.00
    二、小劇院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表演(包括音樂會、舞蹈、戲劇、綜合表演、比賽等)  
    —— 演出 6,000.00
    —— 綵排∕排練(非公開予任何公眾) 2,000.00
    —— 安裝∕拆卸 700.00
    —— 備用 350.00
    (二)電影  
    —— 放映 3,000.00
    —— 安裝∕拆卸 700.00
    —— 測試 700.00
    —— 備用 350.00
    (三)會議(包括:研討會、典禮、講座等)  
    —— 會議 6,000.00
    —— 綵排∕測試 1,000.00
    —— 安裝∕拆卸 700.00
    —— 備用 35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會議室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會議(包括研討會、典禮、講座、記者招待會等)
    (一)全室
    —— 一場

    5,000.00

    —— 每增加一場

    2,500.00

    —— 佈置/拆卸* 1,000.00
    —— 備用* 700.00
    (二)三分之二會議室
    ——一場

    4,000.00

    ——每增加一場

    2,000.00

    ——佈置/拆卸* 700.00
    ——備用* 500.00
    (三)三分之一會議室
    ——一場

    2,000.00

    ——每增加一場

    1,000.00

    ——佈置╱拆卸* 500.00
    —— 備用* 300.00
    (四)測試* 1,000.00
    二、宴會/酒會
    (一)全室

    10,000.00

    (二)安裝/拆卸

    700.00

    (三)備用* 7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貴賓室(臨時展覽廳)
    一、展覽、招待會、會議
    (一)每小時

    1,000.00

    (二)每日

    5,000.00

    (三)每連續7日

    25,000.00

    二、安裝/拆卸(每小時)

    300.00

    三、綵排/測試(每小時)

    500.00

     
    第五十八條--大堂(Foyer)
    一、展覽
    (一)展覽(每日)

    12,000.00

    (二)安裝/拆卸(每4小時)

    1,000.00

    二、招待會/酒會
    (一)招待會/酒會(每小時)

    2,000.00

    (二)安裝/拆卸(每小時)

    600.00

     
    第五十九條--綵排室
    一、管弦樂綵排室(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綵排/排練

    800.00

    (二)公開活動(包括公開綵排、工作坊、講座等)

    1,000.00

    二、多用途綵排室(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綵排/排練

    800.00

    (二)公開活動(包括公開綵排、工作坊、講座等)

    1,000.00

    三、排練室(音樂室/舞蹈室,每小時)

    100.00

     
    第六十條--廣場
    一、藝術廣場(每日,場地不包括設備及其他技術服務)*
    (一)表演

    10,000.00

    (二)宴會/酒會

    15,000.00

    二、澳門文化中心廣場(每日)

    25,0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條--廣告位置的租賃
    一、旗幟,每支旗竿(每日)

    100.00

    二、正門入口(包括梯級、橫額等),每個位置逐一計算
    (一)每日

    1,000.00

    (二)每連續7日

    3,500.00

    三、巨型廣告板
    (一)每3日

    3,500.00

    (二)每連續7日

    7,000.00

    四、其他廣告媒體及載體 (每日)

    500.00至5,000.00

    五、根據本條的規定裝設的廣告,僅可用於由民政總署舉辦的活動或用於推廣及宣傳在澳門文化中心舉行的活動及盛事
     
    第六十二條--帳篷及舖位
    一、帳篷(每一個,每日)

    1,200.00

    二、舖位(每一平方米,每月)

    50.00至150.00

     
    第二節--其他文化設施及設備
     
    第六十三條--澳門藝術博物館
    一、博物館入場費
    (一)成人

    5.00

    (二)學生證持有人*

    2.00

    (三)12歲以下小童

    豁免

    (四)65歲以上長者

    豁免

    (五)團體(至少10人,每人)

    2.00

    (六)“澳門藝術博物館之友”會員

    豁免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三、“澳門藝術博物館之友”會費
    (一)個人會員(每年)

    30.00

    (二)家庭會員(每年)

    50.00

    (三)教師及學生證持有人(每年)

    15.00

    四、租用演講廳(每4小時)

    3,000.00

    五、借用幻燈片及相片作研究或在刊物登載(每張)

    5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博物館、歷史館及紀念館*
    一、入場費*
    (一)成人

    5.00

    (二)學生證持有人*

    2.00

    (三)12歲以下小童

    豁免

    (四)65歲以上長者

    豁免

    (五)團體(須預約,至少10人,每人)

    2.00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豁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節--多功能康樂及體育設施及設備
     
    第六十五條--澳門綜藝館
    一、租金(每日)
    (一)一館
    -綵排

    8,000.00

    -表演

    16,000.00

    (二)二館
    -綵排

    2,500.00

    -表演

    5,000.00

    (三)主前廳
    -綵排

    4,000.00

    -表演

    8,000.00

    (四)展覽室

    5,000.00

    (五)三號貴賓室

    5,000.00

    二、除租金外,另須繳付按專營公司收費表所定水電費及綜藝館管理規章所定的其他附加費
     
    第六十六條--公共泳池
    一、新花園泳池及孫中山泳池
    (一)門票
    -成人

    15.00

    -學生證持有人

    7.00

    -12歲以下小童

    5.00

    -65歲以上長者

    7.00

    (二)月票
    -成人

    260.00

    -學生證持有人

    150.00

    -12歲以下小童

    90.00

    -65歲以上長者

    150.00

    (三)季票
    -成人

    610.00

    -學生證持有人

    440.00

    -12歲以下小童

    210.00

    -65歲以上長者

    440.00

    (四)泳季通用票
    -成人

    1,230.00

    -學生證持有人

    880.00

    -12歲以下小童

    440.00

    -65歲以上長者

    880.00

    (五)團體及社團(每小時)

    1,000.00

    二、黑沙公園泳池及竹灣泳池
    (一)門票
    -成人

    15.00

    -學生證持有人

    7.00

    -12歲以下小童

    5.00

    -65歲以上長者

    7.00

    (二)月票
    -成人

    180.00

    -學生證持有人及12歲以下小童

    75.00

    -65歲以上長者

    90.00

    (三)團體及社團(每小時)

    1,000.00

     
    第六十七條--水上活動中心

     

    船隻租賃(每20分鐘)
    一、單人划艇

    10.00

    二、雙人划艇

    20.00

    三、單人水上單車

    20.00

    四、雙人水上單車

    20.00

    五、4人水上單車

    40.00

     
    第六十八條--黑沙夏令營渡假屋及露營場地
    一、渡假屋
    (一)住宿(每人,每日)

    50.00

    (二)休憩室(每日)

    500.00

    二、露營場地(每個帳篷)

    5.00

     
    第六十九條——登山纜車
    一、一般行程(來回)
    (一)成人

    3.00

    (二)65歲以上長者及12歲以下小童

    2.00

    (三)團體(須預訂,至少10人,每人)

    2.00

    二、單程

    2.00

    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十條--電動車
    使用電動車(每15分鐘)
    一、螺絲山公園

    5.00

    二、燒灰爐公園

    5.00

    三、黑沙公園

    5.00

     
    第七十一條--活動室
    一、花城公園活動室(每日)

    750.00

    二、活動中心禮堂/活動室
    (一)首3小時(每小時)

    100.00至300.00

    (二)每超出一小時

    150.00至400.00

    (三)綵排(包括設備,每小時)

    100.00至200.00

    三、培訓中心,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一)活動大廳

    500.00

    (二)課室

    300.00

    (三)電腦室

    300.00

     
    第七十二條--黑橋康樂中心
    一、健身室及蒸氣浴室
    (一)學生證持有人或65歲以上長者特別月票

    180.00

    (二)18歲以上人士普通月票

    220.00

    二、租賃多功能室(每小時)
    (一)無空調

    50.00

    (二)有空調

    100.00

     
    第七十三條--供活動用的後勤支援設備
    租金
    一、舞台(每座)
    (一)首日

    1,000.00

    (二)之後每日

    400.00

    二、小型木屋(每座)
    (一)首日

    150.00

    (二)之後每日

    60.00

    三、帳篷(每個)
    (一)首日

    300.00

    (二)之後每日

    50.00

    四、展覽板(每塊)

    40.00

    五、鐵馬(每個)

    10.00

    六、摺椅(每10張或不足10張之數)

    15.00

    七、臨時電錶(每次)

    500.00

     
    第七十四條--其他體育設施及設備
    一、網球場(每小時)
    (一)使用場地
    -有燈光

    60.00

    -無燈光

    30.00

    (二)球拍租賃(每小時)
    -每對球拍租賃

    5.00

    (三)網球租賃
    -優質(每3個)

    50.00

    -普通(每3個)

    25.00

    二、足球場(每小時)
    (一)使用場地
    -有燈光

    100.00

    -無燈光

    70.00

    (二)足球租賃(每個,每小時)

    5.00

    三、乒乓球檯(每小時)

    5.00

    四、羽毛球場(每小時)

    10.00

    五、小型高爾夫球場
    (一)小型高爾夫球場(每小時)

    10.00

    (二)小型高爾夫球棒(每枝,每小時)

    5.00

    六、籃球(每小時)

    5.00

     
    第四節--表演興趣班各類活動及印刷品
     
    第七十五條--表演
    入場券
    一、室外

    10.00至80.00

    二、室內

    10.00至100.00

     
    第七十六條--文娛康樂興趣班
    每一興趣班
    一、12小時或以下

    20.00至50.00

    二、13至18小時

    30.00至90.00

    三、19至24小時

    40.00至130.00

    四、25小時以上

    50.00至180.00

     
    第七十七條--工作坊(Workshops
    一、文化工作坊(每個,根據活動性質及使用材料而定)

    10.00至200.00

    二、其他工作坊(每小時)

    10.00至30.00

     
    第七十八條--專人帶領遊覽步行徑及其他名勝
    一、成人

    5.00

    二、65歲以上長者及12歲以下小童

    豁免

    三、團體(至少20人,須預約)

    豁免

     
    第七十九條--各類活動
    一、休閒活動

    50.00至300.00

    二、其他活動

    50.00至500.00

     
    第八十條--印刷品及同類物品
    一、海報、書冊、目錄及同類物品(視製作費而定)
    (一)書冊或目錄(每本)
    -精裝

    200.00至1,000.00

    -平裝

    40.00至200.00

    -期刊

    50.00至80.00

    -其他書刊或目錄

    80.00至150.00

    (二)海報(每幅)

    20.00至40.00

    (三)名信片集(每集,平均每集20張)

    20.00至40.00

    (四)套裝名信片(每套,平均每套10張)

    15.00至25.00

    (五)書籤(每張)

    1.00至3.00

    二、書籍、影音光碟及其他多媒體產品(每份,視製作費而定)

    30.00至300.00

     
    第六章--動物衛生及獸醫服務
     
    第一節--飼養動物
     
    第八十一條--寵物准照*
    一、伴犬或寵物犬的登記(每年的任何時間,包括獸醫檢查、植入晶片及瘋狗症預防疫苗),每隻 500.00
    二、伴犬或寵物犬的年度准照,每年一月至二月期間申請  
    (一)按第一款規定為狗隻進行登記的曆年 豁免
    (二)進行登記的曆年之後的每一曆年,每隻 200.00
    三、對上款所規範的准照,適用核准本收費表的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條——競賽動物准照*
    一、運動犬(每年的任何時間,每隻)*
    (一)年度

    300.00

    (二)半年度

    200.00

    (三)年度准照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隻)* 300.00
    二、賽馬(每匹)
    (一)年度

    600.00

    (二)半年度

    400.00

    (三)年度准照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隻)* 6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條——其他動物准照*
    一、馬、騾或驢  
    (一)年度(每年的任何時間,每匹) 250.00
    (二)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匹) 250.00
    二、根據第八十二條領取准照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八十四條--豁免
    臨時進口的動物豁免領取飼養准照
     
    第二節--獸醫服務
     
    第八十五條--臨床診治及證明書
    一、初診

    150.00

    二、複診(每次)

    80.00

    三、隔離檢疫(每日)
    (一)犬隻(每隻)

    50.00

    (二)貓隻(每隻)

    30.00

    (三)禽鳥(每批30隻或不足30隻之數)

    10.00

    (四)其他動物(每頭)

    10.00至50.00

    四、健康證明書(每份)

    120.00

     
    第八十六條--疫苗注射
    一、瘋狗症預防疫苗,經登記且有准照的狗隻,每劑* 豁免
    二、瘋狗症預防疫苗,每劑* 70.00
    三、其他疫苗(每劑)

    100.00至15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條--化驗及檢查
    每項
    一、尿液化驗

    30.00

    二、血絲蟲檢查

    60.00

    三、糞便分析

    40.00

    四、皮膚寄生蟲檢查

    40.00

    五、解剖屍體作局部檢查

    360.00

    六、X光

    100.00

     
    第八十八條--外科及治療
    每項
    一、尿管導引

    40.00

    二、雄犬閹割

    180.00

    三、雄貓閹割

    120.00

    四、雌性絕育(卵巢子宮切除)

    240.00至360.00

    五、剖腹產手術

    360.00至600.00

    六、幼犬尾巴切除(年齡兩個月或以下)

    100.00至120.00

    七、雄犬或雌犬尾巴切除

    180.00至300.00

    八、增生趾切除

    120.00至240.00

    九、小手術(切開蜂窩織炎、摘除小皮膚腫瘤、拔除異物等)

    120.00至240.00

    十、截肢

    240.00至360.00

    十一、胸腔穿刺術或穿刺術

    120.00至240.00

    十二、疝復位術

    180.00至360.00

    十三、耳炎外科手術

    240.00至480.00

    十四、骨折復位及固定手術

    600.00至1,200.00

    十五、難產

    120.00

    十六、子宮脫垂

    240.00至360.00

    十七、麻醉

    120.00至360.00

    十八、外耳血腫

    60.00至120.00

    十九、將外露腸復位

    240.00至600.00

    二十、性病腫塊切除

    360.00至600.00

    二十一、其他外科手術

    100.00至800.00

    二十二、輸液治療

    40.00

    二十三、治療及各種藥物(視治療工作及用藥而定)

    20.00至600.00

     
    第三節--其他獸醫服務
     
    第八十九條--人道毀滅及火化
    一、人道毀滅(每頭)

    100.00至300.00

    二、火化(每頭,以公斤計算)
    (一)作伴犬、寵物犬或導盲犬

    豁免

    (二)競賽動物及其他動物(例如不再用作競賽的馬匹)
    -體重15公斤或以下的動物

    300.00

    -體重16公斤至50公斤的動物

    500.00

    -體重50公斤以上的動物

    1,200.00

    (三)取回以容器盛載的骨灰(每次)
    -體重20公斤或以下的動物

    500.00

    -體重20公斤以上的動物

    1,000.00

     
    第九十條--膳食及住宿
    每隻,每日
    一、膳食,15日或以下
    (一)犬隻
    -10公斤或以下

    80.00

    -11公斤至20公斤

    90.00

    -21公斤或以上

    100.00

    (二)貓隻

    60.00

    二、住宿,15日以上
    (一)犬隻
    -10公斤或以下

    60.00

    -11公斤至20公斤

    70.00

    -21公斤或以上

    80.00

    (二)貓隻

    50.00

     
    第九十一條--其他服務
    每隻,每項服務
    一、沐浴/剪毛
    (一)犬隻
    -10公斤或以下

    100.00

    -11公斤至20公斤

    110.00

    -21公斤或以上

    120.00

    (二)貓隻

    250.00

    二、刷毛/梳毛
    (一)犬隻
    -10公斤或以下

    70.00

    -11公斤至20公斤

    80.00

    -21公斤或以上

    90.00

    (二)貓隻

    250.00

    三、修甲

    40.00

    四、清潔牙齒

    240.00至480.00

    五、運送動物(以無需特別車輛運送為限)

    30.00

    六、晶片植入(伴犬或寵物犬在登記時強制植入晶片,豁免繳付此項費用)* 15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章--動植物衛生控制

     

     
    第一節--蔬菜及植物
     
    第九十二條--食用蔬菜檢驗*
    每100公斤或不足100公斤之數  
    一、 葉菜 2.40
    二、 其他,包括各類農作物、菇類、水果及甘蔗 0.8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九十三條--植物衛生控制
    一、觀賞植物(花卉,每50公斤或不足50公斤之數)
    (一)有根

    10.00

    (二)無根

    5.00

    二、藤本及草本植物(每100棵或不足100棵之數)

    10.00

    三、草皮(每200平方米或不足200平方米之數)

    10.00

    四、灌木(每100棵或不足100棵之數)

    20.00

    五、喬木(每棵)

    0.50

    六、棕櫚科植物(每棵)

    1.00

    七、種子(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製成品以產品之總重量計算)* 3.00
    八、球莖及塊莖(每10公斤或不足10公斤之數)

    3.00

    九、組織培養植物(每瓶試管)

    0.5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節--肉類、蛋類及漁獲檢疫
     
    第九十四條--肉類及內臟檢疫
    一、牛、水牛、豬、山羊、綿羊、馬、兔及袋鼠等新鮮、冰鮮、急凍或以任何方法保存或加工的肉類及內臟(每公斤)

    0.40

    二、冰鮮、急凍或以任何方法保存或加工禽鳥肉類及內臟(每公斤)

    0.15

    三、許可入口且受規範的其他動物的肉類(每公斤)

    1.00

     
    第九十五條--鳥類及蛋類檢疫
    一、禽鳥(每100隻或不足100隻之數)
    (一)雞、火雞、鴨、鵝* 1.60
    (二)鴿、鵪鶉及許可入口的其他禽鳥* 0.80
    二、蛋類
    (一)新鮮雞蛋、鴨蛋及其他禽鳥蛋(每500隻或不足500隻之數)* 0.80
    (二)新鮮鵪鶉蛋(每2000隻或不足2000隻之數)* 0.80
    (三)經配醃製的蛋類(鹹蛋、皮蛋,每400隻或不足400隻之數)* 0.8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條--漁獲及海產入口檢驗
    漁獲、甲殼類、雙殼類及軟體動物(每10公斤或不足10公斤之數)

    0.10

     
    第三節--動物檢驗
     
    第九十七條--供食用的活動物檢驗
    一、每頭
    (一)牛及水牛

    35.00

    (二)大豬(平均體重68公斤)

    15.00

    (三)乳豬(平均體重25公斤)

    6.00

    (四)山羊及綿羊

    6.00

    (五)馬

    30.00

    二、小型動物(兔子、小型爬蟲動物,每批100頭或不足100頭之數)

    1.00

    三、許可入口且受規範的其他動物(每頭)

    1.00

     
    第九十八條--其他活動物檢驗
    一、貓隻及犬隻(每隻)

    100.00

    二、馬(每匹)

    100.00

    三、任何品種的禽鳥(每批50隻)

    30.00

    四、其他活動物(每批50隻)

    80.00

     
    第八章--公共衛生
     
    第九十九條--垃圾桶
    一、租賃聚乙烯垃圾桶(每個,每月)
    (一)240公升或以下

    360.00

    (二)240公升以上

    480.00

    二、租賃金屬垃圾桶(1100公升,每個,每月)

    1,020.00

     
    第一百條--放置循環再用物料的廢紙箱
    一、租賃放置循環再用物料的廢紙箱(每個,每月)

    120.00

    二、民政總署可豁免非牟利實體繳付上款規定的費用
     
    第一百零一條--垃圾及廢料的收集及處理
    一、有毒及危險物質(每立方米)

    100.00至500.00

    二、動物屍體(每具)
    (一)作伴犬、寵物犬或導盲犬

    豁免

    (二)競賽動物及其他動物(如不再作競賽用途的馬匹)
    -15公斤或以下

    150.00

    -16公斤至50公斤

    200.00

    -50公斤以上

    1,000.00

    三、民政總署按其可運用的資源提供上數款所指的服務
     
    第九章--化驗服務
     
    第一百零二條--微生物分析(單項)
    一、細菌總數
    二、大腸桿菌群總數

    70.00

    三、糞性大腸桿菌群數

    70.00

    四、埃氏大腸桿菌檢測

    180.00

    五、糞性鏈球菌

    50.00

    六、金黃色葡萄球菌

    110.00

    七、銅綠色偽單胞菌

    110.00

    八、沙門氏菌檢測

    300.00

    九、霍亂弧菌檢測

    300.00

    十、副溶血性弧菌

    300.00

    十一、亞硫酸鹽還原梳狀芽胞桿菌

    300.00

    十二、腸道球菌* 50.00
    十三、產氣莢膜梭菌* 300.00
    十四、李斯特菌* 300.00
    十五、單核細胞李斯特菌* 300.00
    十六、O157:H7 型埃希氏大腸桿菌* 300.00
    十七、志賀氏菌* 300.00
    十八、腸細菌科* 180.00
    十九、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300.00
    二十、酵母菌及霉菌計數* 30.00
    二十一、空氣細菌沉降計數* 30.00
    二十二、空氣細菌計數(SAS採樣器)* 50.00
    二十三、賈第氏滴虫及隱胞子虫* 2,000.00
    二十四、蠟樣芽胞桿菌* 110.00
    二十五、其他致病性菌* 3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條--物理化學分析(單項)
    一、餘氯

    30.00

    二、濁度福爾瑪 * 請查閱:更正

    30.00

    三、溫度

    20.00

    四、酸鹼度

    30.00

    五、電導率

    30.00

    六、硝酸鹽
    (一)改良鎘還原法(HACH)

    40.00

    (二)離子色譜法

    60.00

    七、亞硝酸鹽
    (一)重氮化法(HACH)

    50.00

    (二)砷酸鈉法

    30.00

    (三)離子色譜法

    60.00

    八、氨
    (一)納氏試劑法

    50.00

    (二)離子色譜法

    60.00

    九、氯化物
    (一)莫爾氏法

    30.00

    (二)電位滴定法

    60.00

    (三)離子色譜法

    60.00

    十、氧化度-滴定法(在酸性環境沸點下10分鐘)

    60.00

    十一、硬度
    (一)滴定法

    30.00

    (二)電位滴定法

    60.00

    十二、鹼/酸度
    (一)滴定法

    30.00

    (二)電位滴定法

    60.00

    十三、硫酸鹽
    (一)比濁計法(HACH)

    30.00

    (二)多林方法

    40.00

    (三)離子色譜法

    60.00

    十四、氰化物-呲啶-呲唑酮法(HACH)

    100.00

    十五、磷酸鹽
    (一)抗壞血酸法(HACH)

    50.00

    (二)氯化亞錫法

    60.00

    十六、總磷-氯化亞錫法

    100.00

    十七、二氧化硅(mg/L Si O2)-雜多藍法(HACH)

    80.00

    十八、鈣(mg/L Ca2+)
    (一)綜合測定法,微滴定法

    40.00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三)離子色譜法

    60.00

    十九、鎂(mg/L Mg2+
    (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二)離子色譜法

    60.00

    二十、鈉(mg/L Na+
    (一)發射分光光度測定法

    360.00

    (二)離子色譜法

    60.00

    二十一、鉀(mg/L K+)
    (一)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抗壞血酸法(HACH)

    60.00

    (二)發射分光光度測定法

    360.00

    (三)離子色譜法

    60.00

    二十二、鋁(mg/L Al3+)-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鋁法(HACH)

    80.00

    二十三、鐵(mg/L Fe2+)-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10-磷二氮雜菲法(HACH)

    80.00

    二十四、總鐵(mg/L Fe)-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10-磷二氮雜菲法(HACH)(消化樣本後)

    100.00

    二十五、錳(mg/L Mn2+)-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2(2-呲啶偶氫) -2
    (一)苯酚法(P.A.N.)(HACH)

    100.00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二十六、總錳(mg/L Mn2+)-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2(2-呲啶偶氫) -2
    (一)苯酚法(P.A.N.)(HACH)(消化樣本後)

    120.00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80.00

    二十七、鉻(mg/L Cr(VI))——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5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請查閱:更正

    60.00

    二十八、氟(mg/L F-)-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SPADNS法

    60.00

    二十九、銅(mg/L Cu2+)
    (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三十、鋅(mg/L Zn2+)-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三十一、鉛(mg/L Pb2+)
    (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三十二、鎘(mg/L Cd2+)
    (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70.00

    三十三、砷(mg/L As)-(氫化物產生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

    480.00

    三十四、總殘渣或總固體(mg/L)-以105oC弄乾後以恒等重量量之

    60.00

    三十五、溶解氧(mg/L O2)-特定電極法

    110.00

    三十六、化學需氧量分析(COD)(mg/L O2)-反應器消化法(HACH)

    220.00

    三十七、生物耗氧量分析(BOD5)(mg/L O2)
    (一)稀釋法

    220.00

    (二)測壓法(HACH)

    240.00

    三十八、苯酚(mg/L)
    (一)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4-氨基安替比林法(HACH)(用氯仿提煉後直接進行)

    120.00

    (二)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4-氨基安替比林法(HACH)(蒸餾後用氯仿提煉)

    180.00

    三十九、表面張力活性物(對亞甲藍/陰離子去污劑敏感)(mg/L LAS):-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紫水晶法(HACH)(用苯提煉後)

    150.00

    四十、油脂(mg/L)-比重測定(用氟利昂113或己烷提煉)

    240.00

    四十一、總固體(固定及揮發物)(mg/L)-以105oC弄乾後以恒等重量量之:以700oC灰化

    100.00

    四十二、總懸浮固體(mg/L)-以105 oC弄乾後以恒等重量量之

    80.00

    四十三、懸浮固體(固定及揮發性)(mg/L)-以105oC弄乾後以恒等重量量之:以700oC灰化

    100.00

    四十四、沉降固體(mg/L)-直接以伊莫夫錐體量度

    30.00

    四十五、三鹵甲烷(THM)(mg/L)-氣相色譜法

    240.00

    四十六、殺蟲藥:有機氯化物-氣相色譜法

    360.00

    四十七、色度* 30.00
    四十八、比重* 20.00
    四十九、總氮-過硫酸鹽法* 100.00
    五十、鹽度* 100.00
    五十一、總鉻(mg / L Cr)-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五十二、銀(mg / L Ag)-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五十三、鎳(mg / L Ni)-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五十四、硒(mg / L Se)-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五十五、汞(mg / L Hg)-(冷原子吸收)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 480.00
    五十六、總溶解固體(mg / L)-180° C乾燥* 100.00
    五十七、總有機碳(TOC)(mg / L)-高溫燃燒法* 180.00
    五十八、殺蟲藥:快速酶測法* 30.00
    五十九、殺蟲藥:有機磷農藥 -氣相色譜法 / 質譜法* 360.00
    六十、殺蟲藥:氨基甲酸鹽 -液相色譜法* 360.00
    六十一、葉綠素a(mg / L)-分光光度* 150.00
    六十二、揮發性鹽基氮(mg / L)* 50.00
    六十三、過氧化值(mg / L)* 50.00
    六十四、 酸價(mg / L)* 50.00
    六十五、甲醛(mg / Kg)-乙丙酮分光光度法* 120.00
    六十六、亞硫酸鹽(g / Kg)*  50.00
    六十七、水楊酸、苯甲酸、山梨酸(g / Kg)- 高效液相色譜法* 240.00
    六十八、對羥基苯甲酸甲酯、對羥基苯甲酸乙酯、對羥基苯甲酸丙酯(g / Kg)-高效液相色譜法* 240.00
    六十九、硼酸-定性分析* 50.00
    七十、水楊酸-定性分析* 50.00
    七十一、汽油中之含鉛量(mg / L)* 150.00
    七十二、其他重金屬(每一種)*  
    (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火焰)* 360.00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爐)* 380.00
    七十三、食物中硼∕硼砂-定性分析* 100.00
    七十四、汽油中之辛烷值(研究法)* 1,500.00
    七十五、汽油中之辛烷值(馬達法)* 1,500.00
    七十六、汽油中之含硫量* 17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 - A條——生物化學及免疫學分析(單項)*  
    一、甲型流感抗原檢測(Directigen FluA) 300.00
    二、H5 禽流感抗體檢測(血凝抑制試驗) 30.00
    三、H5 亞型禽流感病毒檢測(核酸序列擴增法) 2,000.00
    四、乙類促效劑(鹽酸克倫特羅及舒喘寧)檢測(酶聯免疫方法) 400.00
    五、氯霉素檢測(酶聯免疫方法) 400.00
    六、四環素檢測(酶聯免疫方法) 500.00
    七、雌酚(己雌酚、乙烯雌酚及雙烯雌酚)檢測(酶聯免疫方法) 800.00
    八、抗生素類-定性分析(篩檢法) 400.00
    * 附加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 - B條——綜合分析項目(單項)*  
    一、泳池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 190.00
    二、泳池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同一池取兩個樣本) 350.00
    三、漩渦浴池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  190.00
    四、瓶裝水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純淨水共 22 項,礦泉水共 25 項) 2,960.00
    五、瓶裝水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純淨水共 27 項,礦泉水共 31 項) 3,200.00
    六、瓶裝水微生物學及理化常規檢驗 740.00
    七、二次供水微生物學及理化基本檢驗 250.00
    * 附加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 - C條——其他分析項目(單項)*  
    一、微生物分析 300.00
    二、物理化學分析 250.00
    三、生物化學及免疫學分析 400.00
    四、綜合分析項目 1,500.00
    * 附加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十章--“城市指南”服務
     
    第一百零四條--“城市指南”內刊登廣告
    一、刊登廣告(每頁,一頁800字及4幅相片)
    (一)每月

    1,000.00

    (二)6個月

    5,100.00

    (三)1年

    8,400.00

    二、特殊效果製作(每組動畫/一次付清)

    500.00

     
    第一百零五條--“城市指南”資訊亭租賃
    “城市指南”資訊亭租賃(每季,每3個月預付)

    3,600.00

     
    第十一章--交通*

     

     
    第一節--駕駛考試、准照及執照*
     
    第一百零六條--學習駕駛執照*
    一、發給學習駕駛執照

    400.00

    二、補發或更換學習駕駛執照

    100.00

     
    第一百零七條--考試*
    一、申請駕駛考試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包括理論測驗及駕駛實習測驗)

    500.00

    (二)輕型汽車(包括理論測驗及駕駛實習測驗)

    700.00

    (三)重型貨車〔包括理論測驗、駕駛實習測驗及技術(機器)測驗〕

    1,200.00

    二、申請駕駛實習測驗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300.00

    (二)輕型汽車

    350.00

    (三)重型貨車

    600.00

    (四)重型客車

    800.00

    (五)牽引車/鉸接式車輛

    600.00

    三、申請技術(機器)測驗

    300.00

    四、重考

    300.00

    五、提前理論、實習或技術(機器)等任何一項測驗

    300.00

    六、延遲理論、實習或技術(機器)等任何一項測驗

    180.00

    七、駕駛學習及考試中心使用費(每輛,每小時)

    10.00

     
    第一百零八條--駕駛執照及特別准照*
    一、澳門駕駛執照
    (一)簽發臨時駕駛執照

    豁免

    (二)駕駛執照按期續期

    200.00

    (三)駕駛執照逾期續期

    400.00

    (四)駕駛執照逾期更換

    400.00

    (五)以其他國家簽發的駕駛執照或同等證件換發澳門駕駛執照

    1,000.00

    (六)發出澳門駕駛執照證明書(中文或葡文)** 50.00
    二、特別駕駛執照
    (一)發給特別駕駛執照(發予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執照持有人)

    480.00

    (二)根據《道路法典規章》第七十二條第五款發給

    1,000.00

    (三)特別駕駛執照如期續期

    300.00

    (四)特別駕駛執照逾期續期

    540.00

    三、國際駕駛執照

    300.00

    四、補發或因更改資料及附註而更換
    (一)臨時駕駛執照

    100.00

    (二)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執照

    200.00

    五、續期、更換、附註及補發的加快費用

    2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節--教練員、駕駛學校及的士*
     
    第一百零九條--教練員*
    一、學費-教練員培訓課程(理論及技術(機器))

    400.00

    二、教練員特別考試(駕駛實習)

    1,200.00

    三、重考

    300.00

    四、簽發教練員准照

    600.00

    五、教練員准照按期續期

    300.00

    六、教練員准照逾期續期

    600.00

    七、附註

    200.00

     
    第一百一十條--駕駛學校*
    一、學費-校長培訓課程(培訓及考試)

    500.00

    二、簽發駕駛學校執照(包括檢查設施)

    3,600.00

    三、駕駛學校執照續期(年度)

    1,000.00

    四、駕駛學校執照所有權轉移

    2,500.00

    五、因更改設施、校址或名稱而作的附註

    2,000.00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士公司*
    一、經營准照

    透過拍賣或批給

    二、的士經營准照續期(每輛,每年)

    150.00

    三、准照所有權轉移

    2,000.00

    四、的士咪錶檢定費用

    100.00

     
    第一百一十二條--的士從業員*
    一、首次報考的士專業工作證

    豁免

    二、重考(倘考試不合格或缺席)

    100.00

    三、簽發的士專業工作證

    400.00

    四、的士專業工作證續期及補發

    40.00

     
    第三節--註冊*
     
    第一百一十三條--臨時註冊號牌*
    一、特別號牌(供進口商用)──每年三月份續期(每年)
    (一)輕型及重型汽車(一對號牌)

    3,000.00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單一塊號牌)

    1,500.00

    二、試車牌(供輕型及重型汽車、重型及輕型摩托車用,每15日)

    450.00

    三、臨時號牌(供暫時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駛的車輛用,每15日)

    450.00

     
    第一百一十四條--註冊、恢復及/或發給普通號碼的註冊(包括首次檢驗)*
    一、腳踏車(金屬註冊號牌)

    100.00

    二、輕型摩托車

    1,800.00

    三、重型摩托車

    2,200.00

    四、輕型汽車

    4,800.00

    五、重型汽車及工業機器

    5,400.00

    六、作居住用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半掛車

    2,700.00

     
    第一百一十五條--購置經挑選的普通號碼、個人專有及特別號碼的註冊*
    一、購置普通號碼的註冊
    (一)在首200號碼中挑選
    -輕型及重型汽車

    12,000.00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

    1,800.00

    (二)在第201至第400個號碼中挑選
    -輕型及重型汽車

    20,000.00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

    3,000.00

    二、購置個人專有註冊
    (一)人名(投標底價)

    1,000,000.00

    (二)字母數字(投標底價)

    1,000,000.00

    (三)在個人專有註冊號牌使用非規定顏色的附加費

    有關費用的10%

    三、購置特別號碼註冊(最低投標價)
    (一)汽車──A組

    100,000.00

    (二)汽車──B組

    80,000.00

    (三)汽車──C組

    50,000.00

    (四)汽車──D組

    12,000.00

    四、參加投標或購買特別號碼註冊的保證金
    (一)A組及B組汽車

    10,000.00

    (二)C組及D組汽車

    3,000.00

    五、延遲在車輛上使用經挑選的普通號碼或特別號碼註冊,超過90日的附加費(每月,自取得之日起計最多一年)

    1,000.00

     
    第一百一十六條--註冊轉移*
    一、經挑選的普通號碼註冊、個人專有註冊或特別號碼註冊轉移(包括轉移時新的註冊檢驗)
    (一)輕型及重型汽車
    -已繳付取得費用

    3,000.00

    -未繳付取得費用

    12,000.00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已繳付取得費用

    800.00

    -未繳付取得費用

    1,800.00

     
    第四節--核准車輛商標及型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核准程序*
    核准程序(行政程序及技術檢驗):
    一、輕型及重型汽車、工業機器以及作居住用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半掛車

    4,800.00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2,200.00

    三、發動機說明書或輪胎表、預示信號裝置、安全帶及其他附件或組件型號

    500.00

    四、防護頭盔

    300.00

    說明:對進口車輛自用的個人進口商而言,技術檢驗等同於首次檢驗,但應繳付相應的註冊費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建造、改裝或更換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
    核准建造、改裝或替換任何種類車輛的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

    1,500.00

     
    第五節--檢驗、檢查及專門鑑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定期檢驗*
    一、於交通運輸部訂定日期內
    (一)重型汽車及工業機器

    110.00

    (二)私人用途之輕型汽車

    150.00

    (三)職業用途之輕型汽車(包括教練車、的士、自行駕駛之輕型出租汽車、貨車、客貨車及多於6座位之私人客車)

    110.00

    (四)私人用途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00.00

    (五)職業用途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包括教練車、貨車及自行駕駛之重型及輕型出租摩托車)

    80.00

    (六)作居住用或有篷的野營掛車、半掛車

    150.00

    (七)運載貨物的掛車、半掛車

    110.00

    (八)三輪車

    豁免

    二、在原定期限以外

    1,000.00

    三、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50.00

     
    第一百二十條--特別檢驗及重驗*
    一、法定期限內申請
    (一)重型汽車及工業機器

    500.00

    (二)輕型汽車

    500.00

    (三)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300.00

    (四)掛車及半掛車

    500.00

    二、第二次重驗
    (一)重型汽車及工業機器

    800.00

    (二)輕型汽車

    800.00

    (三)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500.00

    (四)掛車及半掛車

    800.00

    三、由主管當局依法著令進行的檢驗(特別檢驗及重驗除外)

    豁免

    四、逾期申請(每逾期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的附加費)
    (一)重型汽車及工業機器

    500.00

    (二)輕型汽車

    500.00

    (三)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300.00

    (四)掛車及半掛車

    500.00

    五、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50.00

     
    第一百二十一條--專門鑑定及檢查*
    一、機動車輛專門鑑定

    300.00

    二、檢查車輛的整體狀況(應車主要求)

    500.00

    三、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50.00

     
    第六節--移走及存放車輛*
     
    第一百二十二條--移走車輛*
    一、腳踏車

    50.00

    二、輕型及重型摩托車

    120.00

    三、輕型汽車

    300.00

    四、載貨、載客、客貨兩用或特殊重型車

    450.00

    五、作居住用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半掛車

    450.00

     
    第一百二十三條--存放車輛(每日)*
    一、腳踏車

    10.00

    二、輕型及重型摩托車

    20.00

    三、輕型汽車

    50.00

    四、載貨、載客、客貨兩用或特殊重型車

    100.00

     
    第七節--其他*
     
    第一百二十四條--登記摺*
    一、發給

    豁免

    二、補發、因更改資料或附註而更換行車登記摺

    200.00

     
    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有權轉移*
    一、輕型及重型摩托車

    200.00

    二、工業機器或半掛車

    2,000.00

     
    第一百二十六條--聲明書及其他*
    一、補發或更換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貼紙 ** 50.00
    二、補發本章沒有規定特別費用的准照** 50.00
    三、各類聲明書及附註

    120.00

    四、牌照現況說明(查車紙)

    20.00

    五、加快費用

    2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提及之修改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二章--其他費用及價金
     
    第一百二十七條--砍伐喬木及灌木准照
    砍伐喬木或灌木准照(每個)

    100.00

     
    第一百二十八條--在私人地方提供園藝服務
    一、防治園藝植物病蟲害

    100.00至500.00

    二、上款所指服務經有關人士提出書面申請並獲部門主管書面許可方可提供
    三、民政總署可豁免非牟利實體及證實無經濟能力者繳付本條規定的費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在私人地方提供各種服務
    一、砍伐喬木(每棵)

    100.00至15,000.00

    二、砍伐灌木(每100平方米或不足100平方米之數)

    100.00至500.00

    三、生物防治
    (一)捉蛇(每次)

    500.00

    (二)拆除蜂巢(每次)

    200.00

    四、適用上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證明書及各類聲明書

     

    一、生存證明書

    10.00

    二、收費表未規定的各類證明書、證明及聲明書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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