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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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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SAAEJ/94號批示

第26/SAAEJ/94號批示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是時候擴大在以中文授課的官立中學任教的合資格人員的招聘範圍,並考慮到本地區高等教育機構的培訓功能;

基於此;

經教育暨青年司建議;

現根據十一月二十五日第55/91/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決定:

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內的課程,屬在以中文授課的官立中學教授葡語及葡國文化科的適當學歷。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

附件

在以中文授課的官立中學任教所需的適當學歷

學歷

核准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的法規

十一月二十五日第55/91/M號法令規定的教授科目及學歷類別

科目

類別

一般課程的葡萄牙語學士學位

五月十七日第131/93/M號訓令

葡語及葡國文化

第一級

葡語為外語的葡萄牙語學士學位

五月十七日第131/93/M號訓令

葡語及葡國文化

第一級

文獻學的葡萄牙語學士學位

五月十七日第131/93/M號訓令

葡語及葡國文化

第二級

葡語及葡國文學

八月九日第225/93/M號訓令

葡語及葡國文化

第一級

葡語及葡國文化

八月九日第225/93/M號訓令

葡語及葡國文化

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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