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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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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修改《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年度准照

一、

二、准照的續期申請應於一月一日至二月十五日遞交,但法律另定期限者除外。

三、如無特別制度,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內將年度准照續期,導致須終止獲准進行的活動,但利害關係人在九十日內補正有關情況者除外。

四、於上款所指的補正期間申請將年度准照續期,須繳交按以下方式計算的附加費:

(一)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三十;

(二)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六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六十;

(三)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九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第二條

已遞交的申請

對在本批示生效前已遞交的准照續期申請,按正常程序處理,而不受本批示所作出的修改影響。

第三條

生效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6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5

版數:

188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第26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公司向仁伯爵綜合醫院及氹仔精神病院提供之清潔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公司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及氹仔精神病院之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 4,934,160.00(澳門幣肆佰玖拾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411,180.00
    2005年$ 4,522,98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2—— 衛生及清潔」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6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5

    版數:

    1888-188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26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3,388,000.00(澳門幣柒仟叁佰叁拾捌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49,903,840.00
    2005年$ 23,484,160.00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4、次項目7.020.13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7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5

    版數:

    1889-189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第27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300,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大學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名稱金額(澳門幣)
     

    經常收入

     
     轉移 
     公營部門 
    05-01-02-00澳門基金會——學術及文化活動之津貼2,300,000.00
     

    經常開支

     
     資產及勞務 
     耐用品  
    02-01-04-00-02圖書館書籍24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04-00-00-03學術研究之開支237,000.00
    05-04-00-00-07專題討論會、研討會及會議之組織1,823,000.00
     

    總計

    2,300,000.00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校長:姚偉彬教授——副校長:馬許願教授,黃亞鈞教授——行政總監:黎日隆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5

    版數:

    1890-189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第2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0,938,149.00 (澳門幣壹仟零玖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旅遊基金第二補充預算

    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

    經濟分類項目金額
     

    經常收入

     
     轉移 
    05-01-01-01特區總預算轉移$ 838,149.00
    05-03-01-00贈與,遺產及遺贈(新項目)$ 10,100,000.00
     

    總計

    $ 10,938,149.00
     

    經常開支

     
    01-06-03-02日津貼$ 300,000.00
    02-03-05-02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500,000.00
    02-03-05-03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400,000.00
    02-03-07-02製作$ 1,000,000.00
    02-03-07-03廣告$ 1,000,000.00
    02-03-07-12推廣活動及項目$ 2,000,000.00
    02-03-08-01特別研究及工作$ 288,149.00
    02-03-09-02-03其他特別計劃$ 5,200,000.00
    07-09-00-00運輸物料$ 250,000.00
     

    總計

    $ 10,938,149.00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珊,高樂士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4

    刊登日期:

    2004.11.15

    版數:

    1892-198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電子載體提供。
  • 出版書籍 :
  • 工作表現評核實用手冊 [中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公共行政 -
  • 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程序中,按下列人員組別分發及使用的評分表及自我評核表的各種格式,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十二:

    (一)主管人員(格式一至三);

    (二)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格式四至六);

    (三)行政人員及專業技術員(格式七至九);

    (四)工人及助理員(格式十至十二)。

    二、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評核主管人員的程序中,由下屬填寫的問卷格式,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十三。

    三、對於在第一款(一)至(四)項所指人員組別中沒有對應組別的屬特別職程的工作人員,以及未納入任何特別組別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應按所屬部門或實體的領導的決定,使用與所擔任的職務性質較為對應的人員組別的評分表。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附件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附件十

    附件十一

    附件十二

    附件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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