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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令公佈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和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相互作出通知,完成使協定生效所要求的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協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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