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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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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7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António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學士的請求,由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免除其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職務。

二、委任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學士為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計,為期一年。

三、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服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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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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