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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將本地區負責支付之以士姑度為單位之薪俸及補助轉換為澳門幣,應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所定之公式為之,該公式曾部分被一月十六日第2/82/M號法令修改。
為使本地區總預算所支付之薪俸及補助在調整上能保持相對統一,故本法規修定了現行轉換公式,使該公式以每經濟年度為與里斯本之澳門庫房儲金局之財務關係而訂定之預算兌換率及定期對士姑度貶值系數所作之調整為根據。
另一方面,為儘可能解決立法分散現象,從技術角度來看,宜將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之現行規定納入本法規,並廢止該法令。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除定期金外,一切以士姑度為法定單位並由本地區負擔之長期補助、酬勞、出席費及其他附加補助,應根據公布於《政府公報》之總督批示所訂定之士姑度貶值系數作調整。
第二條——應根據為與里斯本之澳門庫房儲金局之財務關係而訂定之預算兌換率,將在澳門或外地支付之上條所指之補助、酬勞及出席費轉換為澳門幣;不足十元者亦作十元計算。
第三條——本法規之規定延伸適用於自治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視為行政公益法人之機構。
第四條——適用本法令而產生之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解決。
第五條——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及一月十六日第2/82/M號法令。
第六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第189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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