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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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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7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鴻基清潔用品」提供關閘邊檢大樓室內設施之清潔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基清潔用品」訂立提供關閘邊檢大樓室內設施之清潔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24,16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74,720.00
2006年 $ 749,44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 「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5

刊登日期:

2005.8.22

版數:

890-89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第2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1,100,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名稱金額
    (澳門幣)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100 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津貼1,100,000.00
         

    收入總計

    1,1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010101 薪俸或服務費35,000.00
    01010200 編制以外人員 
    01010201 報酬29,000.00
    01010500 臨時人員工資 
    01010501 工資13,000.00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1,000.00
    01020000 附帶報酬 
    01020400 錯算補助1,000.00
    02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122,500.00
    020302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1 電費20,000.00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7,5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50,000.00
    02030600 招待費40,000.00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400,000.00
    02030800 各項特別工作105,000.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200,000.00
    04000000 經常轉移 
    04010000 公營部門 
    04010200 自治基金組織 
    04010201 退休基金會 
    0401020101退休金補償69,000.00
    0401020102撫恤金補償7,000.00
    開支總計1,100,000.00

    *新增帳目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 主席:崔世昌 —— 委員:姚汝祥,郭林,李萊德,劉永誠,王宗德,黃國勝,馮國康,林日初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5

    刊登日期:

    2005.8.22

    版數:

    892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2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
  • 廢止 :
  • 第1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第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港務局 - 民政總署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公共行政 -
  • 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主席——莊綺雯,及候補主席許燕華,代表財政局;

    (二)委員——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及候補委員馮小萍,代表財政局;

    (三)委員——卓凱榮,及候補委員楊光明,代表港務局船舶建造廠;

    (四)委員——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補委員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代表民政總署;

    (五)委員——蕭結德,及候補委員馮嘉俊,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廢止第1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5

    刊登日期:

    2005.8.22

    版數:

    892-89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 - 高等教育 -
  • 第2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之修訂如下:

    “二、委員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碩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的發放資助程序制定規範,並對之實施、協調及跟進;

    (二)向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區內或區外的公私實體為交流計劃而簽訂的雙邊合作及特別議定書範疇內的非澳門居民的碩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發放資助。”

    二、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九款,條文如下:

    “九、委員會成員及第五款所指參與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7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5

    刊登日期:

    2005.8.22

    版數:

    89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7/GM/99號批示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第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六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第27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五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7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5

    刊登日期:

    2005.8.22

    版數:

    893-89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第27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arth Television Network AG”公司提供製作並直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影像的電視節目服務,其預算負擔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arth Television Network AG”公司訂立提供製作並直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影像的電視節目服務合同,金額為$3,366,000.00(澳門幣佰叁拾陸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841,500.00
    2006年$ 1,009,800.00
    2007年$ 1,009,800.00
    2008年$ 504,9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7.03——廣告”項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相關年度旅遊基金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8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5

    刊登日期:

    2005.8.22

    版數:

    89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 第28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行使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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