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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六項附件。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為促進內地1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繫,雙方決定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1《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通過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一、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安排》的達成、實施以及修正應遵照以下原則:
一、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
二、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三、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四、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五、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一、雙方自20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安排》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承諾。
二、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
雙方認識到,內地經過 20 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內地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已經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雙方同意《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和第16條,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的內容不再適用於內地與澳門之間的貿易。
一、澳門將繼續對原產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不遲於 2006 年1月1日,內地將對附件1中表1以外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載於附件1。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取消進口關稅的貨物應補充列入附件1中。
一、一方將不對原產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非關稅措施。
二、內地將不對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稅配額。
雙方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措施。
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及《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6條的規定,並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補貼措施。
如因《安排》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列入附件1中的原產于另一方的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後臨時性地中止該項產品的進口優惠,並應儘快應對方的要求,根據《安排》第十九條的規定開始磋商,以達成協議。
一、適用於《安排》下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原產地規則載於附件 2。
二、為保證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實施,雙方決定建立和加強行政互助,包括制訂和實施嚴格的原產地證簽發程序,建立核查監管機制,實行雙方發證和監管機關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等措施,具體內容載於附件3。
一、一方將按照附件4列明的內容和時間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逐步減少或取消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進一步推動雙方服務貿易的自由化。
三、任何根據本條第二款實行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措施應補充列入附件4。
一、《安排》中“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載於附件5。
二、任何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如係根據一方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並在該方從事附件5中規定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則有權享受另一方在《安排》下給予該方服務提供者的優惠。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
一、支持內地金融機構到澳門開展業務;
二、支持內地銀行在澳門以收購方式發展網絡和業務活動;
三、鼓勵、協助和支持澳門與內地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
四、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一、為進一步促進澳門旅遊業的發展,內地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人赴澳門旅遊,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二、雙方加強在旅遊宣傳和推廣方面的合作,包括促進相互旅遊以及開展以珠江三角洲為基礎的對外推廣活動。
三、通過合作,提高雙方旅遊行業的服務水平,保障遊客的合法權益。
一、雙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
二、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研究、協商和制訂相互承認專業人員資格的具體辦法。
雙方通過提高透明度、標準一致化和加強信息交流等措施與合作,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 貿易投資促進;
2. 通關便利化;
3. 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 電子商務;
5. 法律法規透明度;
6. 中小企業合作;
7. 產業合作。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領域的具體合作內容載於附件6。
三、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增加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領域或內容。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增加的領域或內容應補充列入附件6。
《安排》及其附件所載規定並不妨礙內地或澳門維持或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一、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
二、委員會設立聯絡辦公室,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聯絡辦公室分別設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務部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三、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 監督《安排》的執行;
2. 解釋《安排》的規定;
3. 解決《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
4. 擬訂《安排》內容的增補及修正;
5. 指導工作組的工作;
6. 處理與《安排》實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四、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並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後30天內召開特別會議。
五、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安排》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定。
一、除非《安排》另有規定,依據《安排》採取的任何行動不應影響或廢止一方依據其作為締約方在其他協議下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二、雙方應努力避免增加影響實施《安排》的限制性措施。
《安排》的附件構成《安排》的組成部分。
根據需要,雙方可以書面形式修正《安排》或附件的內容。任何修正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後正式生效。
《安排》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安排》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安排》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貨物貿易中零關稅的實施制定本附件。
二、澳門繼續對原產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內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階段對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規定的貨物。澳門經濟局按照澳門有關法規的有關規定簽發《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進口享受《安排》中零關稅的貨物時,進口人應按照《安排》附件3的規定向內地海關提交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內地稅則稅目調整時,表1的稅則號相應進行轉換。澳門的生產企業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時,應依照當年的內地稅則號提出。
五、不遲於2006年1月1日,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申請和核查
1. 自2004年1月1日起,澳門的生產企業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向澳門經濟局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
2. 申請企業應向澳門經濟局提供貨物名稱和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資料和數據。
3. 澳門經濟局應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核查和認定,按照現有生產貨物和擬生產貨物分別匯總。
(二)確認和磋商
1. 每年6月1日前,澳門經濟局應將其分別匯總的貨物名稱、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資料和數據提交商務部。
2. 商務部在收到澳門經濟局提交的上述材料後,應會同內地有關部門與澳門經濟局在當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確認貨物清單。
3. 貨物清單確認後,海關總署應與澳門經濟局就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進行磋商。雙方應於當年10月1日前完成原產地標準的磋商。
(三)公佈和實施
1. 對澳門現有生產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將貨物清單及相應的原產地標準分別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據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2. 對擬生產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應將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補充列入附件2表1。申請企業正式投產後,經澳門經濟局核查,由澳門經濟局通知商務部,經雙方共同確認,內地將有關貨物清單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雙方確認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據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3. 雙方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公佈磋商確認的貨物清單及原產地標準。
(四)澳門經濟局每年6月1日後向商務部提交資料要求享受《安排》零關稅的貨物,降稅安排順延一年。
六、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規定進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序號 | 內地 2001年稅則號列 |
貨品名稱 |
內地 2003年最惠國稅率 |
內地 2004 年《安排》稅率 |
1 | 17049000 | 其他不含可可的糖食 | 11 | 0 |
2 | 19012000 | 供焙烘麵包糕點用的調製品及麵團 | 25 | 0 |
3 | 19019000 | 其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食品 | 13 | 0 |
4 | 19021100 | 未包餡或未製作的含蛋生麵食 | 18.3 | 0 |
5 | 19021900 | 其他未包餡或未製作的生麵食 | 18.3 | 0 |
6 | 19023010 | 米粉乾 | 20 | 0 |
7 | 19023030 | 即食或快熟麵條 | 18.3 | 0 |
8 | 19023090 | 其他麵食 | 18.3 | 0 |
9 | 19053000 | 甜餅乾;華夫餅乾及聖餐餅 | 17 | 0 |
10 | 19054000 | 麵包乾、吐司及類似的烤麵包 | 21 | 0 |
11 | 19059000 | 其他麵包、糕點、餅乾及其焙烘糕餅 | 21 | 0 |
12 | 20089990 | 未列名製作或保藏的水果、堅果 | 18 | 0 |
13 | 21011100 | 咖啡濃縮精汁 | 23.6 | 0 |
14 | 21050000 | 冰淇淋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 24.2 | 0 |
15 | 21061000 | 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 | 17 | 0 |
16 | 21069010 | 製造碳酸飲料的濃縮物 | 40 | 0 |
17 | 21069020 | 製造飲料用的複合酒精製品 | 28 | 0 |
18 | 21069090 | 其他編號未列名的食品 | 25 | 0 |
19 | 22060000 | 其他發酵飲料 | 55.9 | 0 |
20 | 22071000 | 濃度≧80%的未改性乙醇 | 40 | 0 |
21 | 25232900 | 其他硅酸鹽水泥 | 8 | 0 |
22 | 29336910 | 三聚氰氯 | 6 | 0 |
23 | 29336990 | 其他結構上含非稠合三嗪環化合物 | 6.5 | 0 |
24 | 29413011 | 四環素 | 4 | 0 |
25 | 29413012 | 四環素鹽 | 4 | 0 |
26 | 29413020 | 四環素衍生物及其鹽 | 4 | 0 |
27 | 29415000 | 紅黴素及其衍生物,及它們的鹽 | 4 | 0 |
28 | 30039010 | 含磺胺的混合藥品 | 7.8 | 0 |
29 | 30039090 | 含其他未列名成分混合藥品 | 5 | 0 |
30 | 30041011 | 氨苄青黴素製劑 | 6 | 0 |
31 | 30041012 | 羥氨苄青黴素製劑 | 6 | 0 |
32 | 30041013 | 青黴素V製劑 | 6 | 0 |
33 | 30041019 | 其他青黴素 | 6 | 0 |
34 | 30041090 | 其他已配劑量含有青黴素或鏈黴素藥品 | 6 | 0 |
35 | 30042090 | 已配劑量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藥品 | 6 | 0 |
36 | 30049054 | 清涼油 | 3 | 0 |
37 | 30049059 | 其他中式成藥 | 3 | 0 |
38 | 30049090 | 已配定劑量的藥品 | 4 | 0 |
39 | 32091000 | 溶于水介質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 10 | 0 |
40 | 32100000 |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顏料 | 10 | 0 |
41 | 32151900 | 其他印刷油墨 | 8.2 | 0 |
42 | 33019010 | 提取的油樹脂 | 21 | 0 |
43 | 33019020 | 柑桔屬果實的精油脫萜的萜烯副產品 | 21 | 0 |
44 | 33019090 | 含濃縮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蠟等 | 21 | 0 |
45 | 33029000 | 其他工業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 21.7 | 0 |
46 | 33030000 | 香水及花露水 | 18.3 | 0 |
47 | 33041000 | 唇用化妝品 | 18.3 | 0 |
48 | 33042000 | 眼用化妝品 | 18.3 | 0 |
49 | 33043000 | 指(趾)甲化妝品 | 21.7 | 0 |
50 | 33049900 | 其他美容化妝品 | 22.3 | 0 |
51 | 35069110 | 以聚酰胺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 10.4 | 0 |
52 | 35069120 | 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 10.4 | 0 |
53 | 35069190 | 以橡膠或塑料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 12 | 0 |
54 | 35069900 | 其他未列名的調製膠、黏合劑 | 15 | 0 |
55 | 38159000 | 其他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促進劑 | 6.5 | 0 |
56 | 39079900 | 初級形狀的其他聚酯 | 8.4 | 0 |
57 | 39095000 | 初級形狀的聚氨基甲酸酯 | 11.8 | 0 |
58 | 39159000 | 其他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 11.8 | 0 |
59 | 39231000 | 塑料製盒、箱及類似品 | 12 | 0 |
60 | 39232100 | 乙烯聚合物製袋及包 | 12 | 0 |
61 | 39232900 | 其他塑料製的袋及包 | 12 | 0 |
62 | 39239000 |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其他塑料製品 | 12 | 0 |
63 | 39269010 | 塑料製機器及儀器用零件 | 10 | 0 |
64 | 39269090 | 其他塑料製品 | 12 | 0 |
65 | 42010000 | 各種材料製成的鞍具及挽具 | 20 | 0 |
66 | 48119000 | 其他經塗布、浸漬、覆蓋的紙及紙板 | 7.5 | 0 |
67 | 48191000 | 瓦楞紙或紙板製的箱、盒、匣 | 11.7 | 0 |
68 | 48192000 | 非瓦楞紙或紙板製可折疊箱、盒、匣 | 11.7 | 0 |
69 | 48211000 | 紙或紙板印製的各種標簽 | 10 | 0 |
70 | 48239090 | 其他紙及紙製品 | 8.3 | 0 |
71 | 52051100 | 非零售粗梳粗支純棉單紗 | 5 | 0 |
72 | 52094200 | 色織的重質全棉粗斜紋布(勞動布) | 10 | 0 |
73 | 54011010 | 非供零售用合成纖維長絲縫紉線 | 8.2 | 0 |
74 | 54024910 |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撚單紗 | 8.2 | 0 |
75 | 54024920 | 非零售用氨綸未撚單紗 | 8.2 | 0 |
76 | 54024990 | 非零售未撚的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單紗 | 8.2 | 0 |
77 | 54026910 |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紗線 | 8.2 | 0 |
78 | 54026920 | 非零售用氨綸多股紗線 | 8.2 | 0 |
79 | 54026990 | 非零售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多股紗線 | 8.2 | 0 |
80 | 54074200 | 染色的純尼龍布 | 18.7 | 0 |
81 | 54076100 | 其他純聚酯非變形長絲布 | 18.7 | 0 |
82 | 55081000 |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縫紉線 | 11 | 0 |
83 | 55093200 | 非零售純聚丙烯腈短纖多股紗線 | 11 | 0 |
84 | 55129900 | 其他純合成纖維布 | 18.7 | 0 |
85 | 55132100 | 與棉混紡染色的輕質聚酯平紋布 | 18.7 | 0 |
86 | 58042100 | 化學纖維機製花邊 | 17.3 | 0 |
87 | 58062000 | 含彈性紗線≧5%的狹幅織物 | 16.7 | 0 |
88 | 58071000 | 機織非繡製紡織材料標簽、徽章等 | 16.7 | 0 |
89 | 600192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起絨織物 | 16 | 0 |
90 | 60023090 | 寬>30cm其他彈性紡織材料針織、鈎編織物 | 16 | 0 |
91 | 60029200 | 棉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 12.5 | 0 |
92 | 60029300 | 化學纖維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 16 | 0 |
93 | 6101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式大衣、防風衣 | 18.7 | 0 |
94 | 61013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式大衣等 | 21.3 | 0 |
95 | 6102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式大衣、防風衣 | 18.7 | 0 |
96 | 61023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式大衣等 | 21.3 | 0 |
97 | 610342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長褲、工裝褲等 | 17.7 | 0 |
98 | 61034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長褲等 | 21.3 | 0 |
99 | 61043200 | 棉製針織女式上衣 | 17.7 | 0 |
100 | 61043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女上衣 | 21 | 0 |
101 | 610442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連衣裙 | 17.7 | 0 |
102 | 61044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連衣裙 | 21.3 | 0 |
103 | 61045200 | 棉製針織裙子及裙褲 | 16.3 | 0 |
104 | 61045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裙子及裙褲 | 20.5 | 0 |
105 | 610462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工裝褲等 | 17.7 | 0 |
106 | 61046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等 | 21.3 | 0 |
107 | 610469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等 | 16 | 0 |
108 | 61051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 17.7 | 0 |
109 | 61052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 21.3 | 0 |
110 | 610590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 20.5 | 0 |
111 | 61061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 17.7 | 0 |
112 | 61062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 21.3 | 0 |
113 | 610690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 20.5 | 0 |
114 | 610711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內褲及三角褲 | 16.3 | 0 |
115 | 610722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睡衣褲 | 19 | 0 |
116 | 610821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三角褲及短襯褲 | 16.3 | 0 |
117 | 610822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三角褲及短襯褲 | 19 | 0 |
118 | 610831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睡衣及睡衣褲 | 16.3 | 0 |
119 | 610832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睡衣及睡衣褲 | 19 | 0 |
120 | 610891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浴衣、晨衣 | 16.3 | 0 |
121 | 61091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T恤衫、汗衫等 | 16.3 | 0 |
122 | 61099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T恤衫、汗衫等 | 19.5 | 0 |
123 | 61101010 | 羊絨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19.5 | 0 |
124 | 61101020 | 羊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19.5 | 0 |
125 | 61101030 | 兔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19.5 | 0 |
126 | 61101090 | 其他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19.5 | 0 |
127 | 6110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14 | 0 |
128 | 61103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19 | 0 |
129 | 61109010 | 絲及絹絲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19.5 | 0 |
130 | 61109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19.5 | 0 |
131 | 6111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嬰兒服裝及附件 | 16.3 | 0 |
132 | 611130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嬰兒服裝及附件 | 19 | 0 |
133 | 611212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運動服 | 21.3 | 0 |
134 | 6114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的其他服裝 | 17.7 | 0 |
135 | 61143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的其他服裝 | 21.3 | 0 |
136 | 61179000 | 其他紡織材料針織或鈎編衣着零件 | 19.5 | 0 |
137 | 62011310 | 化學纖維製男式羽絨服 | 21.3 | 0 |
138 | 62011390 | 化學纖維製男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 21.3 | 0 |
139 | 62019210 | 棉製男式其他羽絨服 | 17.7 | 0 |
140 | 62019290 | 棉製男式帶風帽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 17.7 | 0 |
141 | 62019310 | 化學纖維製男式其他羽絨服 | 21.3 | 0 |
142 | 62019390 | 化學纖維製男式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 21.3 | 0 |
143 | 62021210 | 棉製女式羽絨服 | 17.7 | 0 |
144 | 62021290 | 棉製女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等 | 17.7 | 0 |
145 | 62021310 | 化學纖維製女式羽絨服 | 21 | 0 |
146 | 62021390 | 化學纖維製女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 21 | 0 |
147 | 62029210 | 棉製女式其他羽絨服 | 17.7 | 0 |
148 | 62029290 | 棉製女式帶風帽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 17.7 | 0 |
149 | 62029310 | 化學纖維製女式其他羽絨服 | 21.3 | 0 |
150 | 62029390 | 化學纖維製女式防風衣等 | 21.3 | 0 |
151 | 62034210 | 棉製男式阿拉伯褲 | 18.5 | 0 |
152 | 62034290 | 棉製男式長褲、工裝褲等 | 18.5 | 0 |
153 | 62034390 | 合成纖維製男式長褲、工裝褲等 | 20 | 0 |
154 | 620349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童褲、工裝褲 | 20.5 | 0 |
155 | 62043200 | 棉製女式上衣 | 17.7 | 0 |
156 | 62043300 | 合成纖維製女式上衣 | 21.3 | 0 |
157 | 62044200 | 棉製連衣裙 | 17.7 | 0 |
158 | 62044300 | 合成纖維製女式連衣裙 | 21.3 | 0 |
159 | 62044400 | 人造纖維製女式連衣裙 | 20.5 | 0 |
160 | 62045200 | 棉製裙子及裙褲 | 16.3 | 0 |
161 | 62045300 | 合成纖維製裙子及裙褲 | 20.5 | 0 |
162 | 62046200 | 棉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 17.7 | 0 |
163 | 62046300 | 合成纖維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 21.3 | 0 |
164 | 620469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 16 | 0 |
165 | 62052000 | 棉製男襯衫 | 17.7 | 0 |
166 | 62053000 | 人造纖維製男襯衫 | 20.5 | 0 |
167 | 62059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襯衫 | 20.5 | 0 |
168 | 62063000 | 棉製女襯衫 | 17.7 | 0 |
169 | 62064000 | 化學纖維製女襯衫 | 21.3 | 0 |
170 | 620690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襯衫 | 20.5 | 0 |
171 | 62071100 | 棉製男式內褲及三角褲 | 16.3 | 0 |
172 | 62082100 | 棉製女式睡衣及睡衣褲 | 16.3 | 0 |
173 | 62082200 | 化學纖維製女式睡衣及睡衣褲 | 19 | 0 |
174 | 62089100 | 棉製女式背心、內衣、浴衣及類似品 | 16.3 | 0 |
175 | 62092090 | 棉製嬰兒服裝及衣着附件 | 16.3 | 0 |
176 | 62111100 | 男式游泳服 | 20.5 | 0 |
177 | 62113390 | 化學纖維製男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 21.3 | 0 |
178 | 62114200 | 棉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 17.7 | 0 |
179 | 62114300 | 化學纖維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 21.3 | 0 |
180 | 62121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胸罩 | 19.5 | 0 |
181 | 62129010 | 化學纖維製吊褲帶、吊襪帶等 | 19 | 0 |
182 | 62129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吊褲帶、吊襪帶等 | 19.5 | 0 |
183 | 62160000 | 非針織非鈎編手套 | 19.5 | 0 |
184 | 62179000 | 非針織非鈎編服裝或衣着零件 | 19.5 | 0 |
185 | 63025190 | 棉製其他餐桌用織物製品 | 16.3 | 0 |
186 | 64029100 | 其他橡膠、塑料短統靴(過踝) | 24 | 0 |
187 | 64029900 | 其他橡膠、塑料鞋靴 | 24 | 0 |
188 | 64031900 | 皮革製鞋面的其他運動鞋靴 | 17 | 0 |
189 | 64032000 | 皮革條帶為鞋面的皮底鞋 | 24 | 0 |
190 | 64039100 | 其他皮革製面的短統靴(過踝) | 13 | 0 |
191 | 64039900 | 皮革製面的其他鞋靴 | 13 | 0 |
192 | 64041100 | 紡織材料製鞋面的運動鞋靴 | 24 | 0 |
193 | 64041900 | 紡織材料製鞋面膠底的其他鞋靴 | 24 | 0 |
194 | 64069900 | 其他材料製鞋靴、護腿等零件 | 17 | 0 |
195 | 65059090 | 針織或成匹織物製成的帽類 | 20 | 0 |
196 | 65070000 | 帽類附件 | 24 | 0 |
197 | 70140010 | 光學儀器用光學元件毛坯 | 10 | 0 |
198 | 70191900 | 玻璃纖維、梳條、紗線 | 10 | 0 |
199 | 70195900 | 其他玻璃纖維機織物 | 12 | 0 |
200 | 70199000 | 其他玻璃纖維及其製品 | 8.8 | 0 |
201 | 71131100 | 銀首飾及其零件 | 26.7 | 0 |
202 | 71131910 | 黃金製首飾及其零件 | 26.7 | 0 |
203 | 71131990 | 其他貴金屬製首飾及其零件 | 35 | 0 |
204 | 71132000 | 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製首飾 | 35 | 0 |
205 | 71141100 | 銀器及零件 | 35 | 0 |
206 | 71141900 | 其他貴金屬製金銀器及零件 | 35 | 0 |
207 | 71142000 | 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製金銀器 | 35 | 0 |
208 | 71159010 | 工業或實驗室用貴或包貴金屬製品 | 3 | 0 |
209 | 71159090 | 其他用途的貴或包貴金屬製品 | 35 | 0 |
210 | 71161000 | 天然或養殖珍珠製品 | 35 | 0 |
211 | 71162000 | 寶石或半寶石製品 | 35 | 0 |
212 | 71171100 | 賤金屬製袖扣、飾扣 | 35 | 0 |
213 | 71171900 | 其他賤金屬製仿首飾 | 24.7 | 0 |
214 | 71179000 | 未列名材料製仿首飾 | 35 | 0 |
215 | 73239300 | 餐桌、廚房等家用不銹鋼器具 | 12 | 0 |
216 | 74102100 | 有襯背的精煉銅箔 | 4 | 0 |
217 | 84514000 | 洗滌、漂白或染色機器 | 8.4 | 0 |
218 | 85013100 | 輸出功率≦750瓦直流電動機、發電機 | 12 | 0 |
219 | 85041010 | 電子鎮流器 | 10 | 0 |
220 | 85041090 | 其他放電燈或放電管用鎮流器 | 10 | 0 |
221 | 85043110 | 額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 7.2 | 0 |
222 | 85043190 | 額定容量≦1KVA的其他變壓器 | 7.2 | 0 |
223 | 85043210 | 1KVA<額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 7.2 | 0 |
224 | 85043290 | 1KVA<額定容量≦16KVA其他變壓器 | 7.2 | 0 |
225 | 85043300 | 16KVA<額定容量≦500KVA其他變壓器 | 7.6 | 0 |
226 | 85043400 | 額定容量>500KVA的其他變壓器 | 14 | 0 |
227 | 85044090 | 其他未列名靜止式變流器 | 10 | 0 |
228 | 85131010 | 手電筒 | 17 | 0 |
229 | 85131090 |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電燈 | 17.5 | 0 |
230 | 85139010 | 手電筒零件 | 14 | 0 |
231 | 85139090 |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電燈零件 | 14 | 0 |
232 | 85163100 | 電吹風機 | 15 | 0 |
233 | 85163200 | 其他電熱理髮器具 | 35 | 0 |
234 | 85163300 | 電熱乾手器 | 35 | 0 |
235 | 85164000 | 電熨斗 | 35 | 0 |
236 | 85166010 | 電磁爐 | 21.7 | 0 |
237 | 85166030 | 電飯鍋 | 21.7 | 0 |
238 | 85166040 | 電炒鍋 | 21.7 | 0 |
239 | 85166090 | 其他電熱爐 | 21.7 | 0 |
240 | 85167100 | 電熱咖啡壺或茶壺 | 32 | 0 |
241 | 85167200 | 電熱烤麵包器 | 32 | 0 |
242 | 85167900 | 其他電熱器具 | 32 | 0 |
243 | 85232090 | 其他用途的空磁盤 | 8.3 | 0 |
244 | 85239000 | 其他供錄製聲音等信息未錄製媒體 | 8.3 | 0 |
245 | 85371090 | 其他電力控制或分配的裝置 | 8.4 | 0 |
246 | 85441100 | 銅製繞組電線 | 10 | 0 |
247 | 85445190 | 1000V≧耐壓>80V有接頭電導體 | 7 | 0 |
248 | 85445990 | 1000V≧耐壓>80V無接頭電導體 | 13.8 | 0 |
249 | 90132000 | 激光器 | 6 | 0 |
250 | 90138010 | 放大鏡 | 12 | 0 |
251 | 90138090 | 其他液晶裝置及光學儀器 | 5 | 0 |
252 | 90139010 | 激光器、望遠鏡等裝置的零附件 | 6 | 0 |
253 | 90139090 | 稅號90.13所列其他貨品的零附件 | 8 | 0 |
254 | 90200000 |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 | 8 | 0 |
255 | 91021100 | 機械指示式的其他電子手錶 | 15 | 0 |
256 | 91021200 | 光電顯示式的其他電子手錶 | 23 | 0 |
257 | 91031000 | 以錶芯裝成的電子鐘 | 23 | 0 |
258 | 91051100 | 電子鬧鐘 | 23 | 0 |
259 | 91081100 | 已組裝的機械指示式完整電子錶芯 | 16 | 0 |
260 | 91081200 | 已組裝的光電顯示式完整電子錶芯 | 16 | 0 |
261 | 91081900 | 其他已組裝的完整電子錶芯 | 16 | 0 |
262 | 91089900 | 其他已組裝的完整機械錶芯 | 16 | 0 |
263 | 91112000 | 賤金屬製的錶殼 | 14 | 0 |
264 | 91132000 | 賤金屬製的錶帶及其零件 | 14 | 0 |
265 | 91149000 | 鐘、錶的其他零件 | 14 | 0 |
266 | 92011000 | 豎式鋼琴 | 20 | 0 |
267 | 94054010 | 探照燈 | 17.5 | 0 |
268 | 94054020 | 聚光燈 | 17.5 | 0 |
269 | 94054090 | 其他電燈及照明裝置 | 12.4 | 0 |
270 | 95069900 | 其他未列名的95章用品及設備 | 12 | 0 |
271 | 96062200 | 金屬製鈕扣 | 17 | 0 |
272 | 96071100 | 裝有賤金屬齒的拉鏈 | 21 | 0 |
273 | 96071900 | 其他拉鏈 | 21 | 0 |
注:本清單中與稅則號列對應的“貨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2001年版)所列“貨品名稱”為準。
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從另一方進口的在《安排》下實行零關稅的貨物,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其原產地:
(一)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物,其原產地為該方;
(二)非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物,只有在該方進行了實質性加工的,其原產地才可認定為該方。
三、本附件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物”是指:
(一)在該方開採或提取的礦產品;
(二)在該方收穫或採集的植物或植物產品;
(三)在該方出生並飼養的動物;
(四)在該方從本條第(三)款所指的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五)在該方狩獵或捕撈所獲得的產品;
(六)持該方牌照並懸掛國旗(就內地船隻而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船隻而言)的船隻在公海捕撈獲得的魚類和其他海產品;
(七)在持該方牌照並懸掛國旗(就內地船隻而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船隻而言)的船隻上加工本條第(六)款所列產品中獲得的產品;
(八) 在該方收集的該方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
(九) 在該方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十)利用本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產品在該方加工所得的產品。
四、下列加工或處理,無論是單獨完成還是相互結合完成,凡用於以下規定的目的,即視為微小加工處理,在確定貨物是否完全獲得時,應不予考慮:
(一)為運輸或貯存貨物而進行的加工或處理;
(二)為便於貨物裝運而進行的加工或處理;
(三)為貨物銷售而進行的包裝、展示等加工或處理。
五、本附件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性加工”的認定標準,應採用雙方同意的下列實質性加工標準:
(一)“實質性加工”的認定標準可採用“製造或加工工序”、“稅號改變”、“從價百分比”、“其他標準”或“混合標準”。
(二)“製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內進行賦予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製造或加工工序。
(三)“稅號改變”是指非一方原產材料經過在該方境內加工生產後,所得產品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且不再在該方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任何改變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的生產、加工或製造。
(四)“從價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該方境內完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原料價值+組合零件價值+勞工價值+產品開發支出價值 | |
|
×100%≥30% |
出口製成品的FOB價格 |
1.“產品開發”是指在一方境內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開發費用的支付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產加工者自行開發、委託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金額必須能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和《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的有關規定明確確定。
2. 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及《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五)“其他標準”,是指除上述“製造或加工工序”、“稅號改變”和“從價百分比”之外的雙方一致同意所採用的原產地確定方法。
(六)“混合標準”是指同時使用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確定原產地。
六、簡單的稀釋、混合、包裝、裝瓶、乾燥、裝配、分類或裝飾不應視為實質性加工;企業生產或定價措施的目的在於規避本附件條款的,也不應視為實質性加工。
七、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不應考慮貨物製造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廠、設備、機器和工具的產地;也不應考慮雖在製造過程中使用但不構成貨物成分或組成部件的材料的產地。
八、下列情況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應忽略不計:
(一)隨所裝貨物一起報關進口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併歸類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
(二)與貨物一起報關進口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併歸類的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
九、雙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8位數級稅目為基礎,按照本附件所規定的標準,制訂《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本附件表1)。本附件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在《安排》下,滿足本附件表1規定的原產地標準的貨物方可視作已在澳門進行了實質性加工。
任何根據《安排》附件1第五條實施零關稅的原產澳門的貨物和擬在澳門生產的貨物的原產地標準應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
十、根據《安排》實行零關稅的原產貨物,應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下列情況下應視為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一)貨物直接從一方運輸至另一方口岸。
(二)貨物經過香港運輸,但:
1. 僅是由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2. 未進入香港進行貿易或消費;
3. 除裝卸或保持貨物處於良好狀態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進行任何其他加工。
(三)經過香港運輸的貨物,應向申報地海關提供下列單證:
1. 在出口方簽發的聯運提單;
2. 出口方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3. 貨物的原廠商發票;
4. 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三個條件的證明文件。
十一、本附件實施後,如因生產技術改進或其他原因,一方認為需要對本附件的內容或本附件表1內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作出修訂,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並提交書面說明及支持數據和資料,通過《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磋商解決。
十二、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序號 | 內地2001年 稅則號列 |
貨品名稱 | 原產地標準 |
1 | 17049000 | 其他不含可可的糖食 | 混和加入香味、煮沸及塑形 |
2 | 19012000 | 供焙烘麵包糕點用的調製品及麵團 | 稅號改變標準 |
3 | 19019000 | 其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食品 | 稅號改變標準 |
4 | 19021100 | 未包餡或未製作的含蛋生麵食 | 混和、塑形及烘焙 |
5 | 19021900 | 其他未包餡或未製作的生麵食 | 混和、塑形及烘焙 |
6 | 19023010 | 米粉乾 | 混和、塑形及烘焙 |
7 | 19023030 | 即食或快熟麵條 | 混和、塑形及烘焙 |
8 | 19023090 | 其他麵食 | 混和、塑形及烘焙 |
9 | 19053000 | 甜餅乾;華夫餅乾及聖餐餅 | 混和、塑形及烘焙 |
10 | 19054000 | 麵包乾、吐司及類似的烤麵包 | 混和、塑形及烘焙 |
11 | 19059000 | 其他麵包、糕點、餅乾及其焙烘糕餅 | 混和、煮沸、塑形及切割 |
12 | 20089990 | 未列名製作或保藏的水果、堅果 | 稅號改變標準 |
13 | 21011100 | 咖啡濃縮精汁 | 從咖啡豆製造或稅號改變標準 |
14 | 21050000 | 冰淇淋及其它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 從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和及冷凍。如冰製食品附有外層,則外層亦須在澳門製造。 |
15 | 21061000 | 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 | 稅號改變標準 |
16 | 21069010 | 製造碳酸飲料的濃縮物 | 稅號改變標準 |
17 | 21069020 | 製造飲料用的複合酒精製品 | 稅號改變標準 |
18 | 21069090 | 其他編號未列名的食品 | 稅號改變標準 |
19 | 22060000 | 其他發酵飲料 | 發酵及釀製 |
20 | 22071000 | 濃度³80%的未改性乙醇 | 發酵及釀製 |
21 | 25232900 | 其他硅酸鹽水泥 | 稅號改變標準 |
22 | 29336910 | 三聚氰氯 |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23 | 29336990 | 其他結構上含非稠合三嗪環化合物 |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24 | 29413011 | 四環素 |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25 | 29413012 | 四環素鹽 |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26 | 29413020 | 四環素衍生物及其鹽 |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27 | 29415000 | 紅黴素及其衍生物,及它們的鹽 |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28 | 30039010 | 含磺胺的混合藥品 | 從原料提取或稅號改變標準 |
29 | 30039090 | 含其他未列名成分混合藥品 | 從原料提取或稅號改變標準 |
30 | 30041011 | 氨苄青黴素製劑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31 | 30041012 | 羥氨苄青黴素製劑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32 | 30041013 | 青黴素V製劑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33 | 30041019 | 其他青黴素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34 | 30041090 | 其他已配劑量含有青黴素或鏈黴素藥品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35 | 30042090 | 已配劑量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藥品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36 | 30049054 | 清涼油 | 稅號改變標準 |
37 | 30049059 | 其他中式成藥 |
從化學或草藥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乾及/或過濾,則溶解及/或燥乾及/或過濾亦須在澳門進行。 |
38 | 30049090 | 已配定劑量的藥品 |
從化學或草藥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乾及/或過濾,則溶解及/或燥乾及/或過濾亦須在澳門進行。 |
39 | 32091000 | 溶于水介質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 從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產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
40 | 32100000 |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顏料 | 從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產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
41 | 32151900 | 其他印刷油墨 | 從顏料和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溶解及混和。 |
42 | 33019010 | 提取的油樹脂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43 | 33019020 | 柑桔屬果實的精油脫萜的萜烯副產品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44 | 33019090 | 含濃縮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蠟等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45 | 33029000 | 其他工業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46 | 33030000 | 香水及花露水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47 | 33041000 | 唇用化妝品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48 | 33042000 | 眼用化妝品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49 | 33043000 | 指(趾)甲化妝品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50 | 33049900 | 其他美容化妝品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51 | 35069110 | 以聚酰胺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和化學物料,產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
52 | 35069120 | 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和化學物料,產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
53 | 35069190 | 以橡膠或塑料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和化學物料,產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
54 | 35069900 | 其他未列名的調製膠、黏合劑 |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和化學物料,產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
55 | 38159000 | 其他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促進劑 |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56 | 39079900 | 初級形狀的其他聚酯 | 稅號改變標準 |
57 | 39095000 | 初級形狀的聚氨基甲酸酯 | 稅號改變標準 |
58 | 39159000 | 其他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 (1)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或 (2)在澳門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
59 | 39231000 | 塑膠製盒、箱及類似品 |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 (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60 | 39232100 | 乙烯聚合物製袋及包 |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 (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61 | 39232900 | 其他塑料製的袋及包 |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 (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62 | 39239000 |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其他塑料製品 |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 (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63 | 39269010 | 塑料製機器及儀器用零件 |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 (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64 | 39269090 | 其他塑料製品 |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 (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65 | 42010000 | 各種材料製成的鞍具及挽具 | 裁剪布匹,並縫製成產品 |
66 | 48119000 | 其他經塗布、浸漬、覆面的紙及紙板 | 從廢紙或木漿和塗層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燥乾、軋光和塗層。 |
67 | 48191000 | 瓦楞紙或紙板製的箱、盒、匣 | 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切割及裝訂。如製版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則排字亦須在澳門進行。 |
68 | 48192000 | 非瓦楞紙或紙板製可折疊箱、盒、匣 | 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切割及裝訂。如製版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則排字亦須在澳門進行。 |
69 | 48211000 | 紙或紙板印製的各種標簽 | 從塑膠或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印刷或塗上膠水,及切割。 |
70 | 48239090 | 其他紙及紙製品 |
(1)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壓製。如壓製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塑形及/或裝配,則塑形及/或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或 (2)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及切割。如製版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則排字亦須在澳門進行;或 (3)從纖維或醋酸鹽,及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壓模、包裝及黏合。如壓模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捲繞及/或塑形,則捲繞及/或塑形亦須在澳門進行;或 (4)從紙及/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印刷、切割。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熱封,則熱封亦須在澳門進行。 |
71 | 52051100 | 非零售粗梳粗支純棉單紗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72 | 52094200 | 色織的重質全棉粗斜紋布(勞動布)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73 | 54011010 | 非供零售用合成纖維長絲縫紉線 |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74 | 54024910 |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撚單紗 |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75 | 54024920 | 非零售用氨綸未撚單紗 |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76 | 54024990 | 非零售未撚的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單紗 |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77 | 54026910 |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紗線 |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78 | 54026920 | 非零售用氨綸多股紗線 |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79 | 54026990 | 非零售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多股紗線 |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80 | 54074200 | 染色的純尼龍布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81 | 54076100 | 其他純聚酯非變形長絲布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82 | 55081000 |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縫紉線 | 從澳門製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搓撚及捲繞;或 (b)(i)染色或絲光處理或漂白及(ii)上蠟或上油及(iii)捲繞。 |
83 | 55093200 | 非零售純聚丙烯腈短纖多股紗線 |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84 | 55129900 | 其他純合成纖維布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85 | 55132100 | 與棉混紡染色的輕質聚酯平紋布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86 | 58042100 | 化學纖維機織花邊 | 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87 | 58062000 | 含彈性紗線³5%的狹幅織物 | 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88 | 58071000 | 機織非繡製紡織材料標簽、徽章等 |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或 (2)從布匹、織帶或絲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剪裁(若用布匹製造)及印色或刺繡。 |
89 | 600192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起絨織物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90 | 60023090 | 寬>30cm其他彈性紡織材料針織、鈎編織物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91 | 60029200 | 棉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92 | 60029300 | 化學纖維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 (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93 | 6101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式大衣、防風衣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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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61013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式大衣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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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6102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式大衣、防風衣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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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61023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式大衣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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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610342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長褲、工裝褲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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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61034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長褲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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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61043200 | 棉製針織女式上衣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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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61043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女上衣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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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610442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連衣裙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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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61044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連衣裙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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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61045200 | 棉製針織裙子及裙褲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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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61045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裙子及裙褲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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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610462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工裝褲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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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610463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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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610469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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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61051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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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61052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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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610590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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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61061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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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61062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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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610690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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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610711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內褲及三角褲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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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610722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睡衣褲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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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610821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三角褲及短襯褲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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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610822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三角褲及短襯褲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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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610831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睡衣及睡衣褲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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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610832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睡衣及睡衣褲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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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10891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浴衣、晨衣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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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61091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T恤衫、汗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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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61099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T恤衫、汗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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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61101010 | 羊絨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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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61101020 | 羊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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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61101030 | 兔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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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61101090 | 其他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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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6110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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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61103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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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61109010 | 絲及絹絲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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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61109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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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6111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嬰兒服裝及附件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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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611130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嬰兒服裝及附件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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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61121200 |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運動服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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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61142000 | 棉製針織或鈎編的其他服裝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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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61143000 |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的其他服裝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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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61179000 | 其他紡織材料針織或鈎編衣着零件 | (1)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成衣服部件;或 (2)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針織。 |
137 | 62011310 | 化學纖維製男式羽絨服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38 | 62011390 | 化學纖維製男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39 | 62019210 | 棉製男式其他羽絨服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0 | 62019290 | 棉製男式帶風帽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1 | 62019310 | 化學纖維製男式其他羽絨服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2 | 62019390 | 化學纖維製男式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3 | 62021210 | 棉製女式羽絨服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4 | 62021290 | 棉製女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等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5 | 62021310 | 化學纖維製女式羽絨服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6 | 62021390 | 化學纖維製女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7 | 62029210 | 棉製女式其他羽絨服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8 | 62029290 | 棉製女式帶風帽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49 | 62029310 | 化學纖維製女式其他羽絨服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0 | 62029390 | 化學纖維製女式防風衣等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1 | 62034210 | 棉製男式阿拉伯褲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2 | 62034290 | 棉製男式長褲、工裝褲等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3 | 62034390 | 合成纖維製男式長褲、工裝褲等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4 | 620349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童裝、工裝褲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5 | 62043200 | 棉製女式上衣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6 | 62043300 | 合成纖維製女式上衣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7 | 62044200 | 棉製連衣裙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8 | 62044300 | 合成纖維製女士連衣裙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59 | 62044400 | 人造纖維製女士連衣裙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0 | 62045200 | 棉製裙子及裙褲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1 | 62045300 | 合成纖維製裙子及裙褲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2 | 62046200 | 棉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3 | 62046300 | 合成纖維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4 | 620469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5 | 62052000 | 棉製男襯衫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6 | 62053000 | 人造纖維製男襯衫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7 | 62059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襯衫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8 | 62063000 | 棉製女襯衫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69 | 62064000 | 化學纖維製女襯衫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0 | 62069000 |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襯衫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1 | 62071100 | 棉製男式內褲及三角褲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2 | 62082100 | 棉製女式睡衣及睡衣褲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3 | 62082200 | 化學纖維製女式睡衣及睡衣褲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4 | 62089100 | 棉製女式背心、內衣、浴衣及類似品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5 | 62092090 | 棉製嬰兒服裝及衣着附件 |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 (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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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62111100 | 男式游泳服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7 | 62113390 | 化學纖維製男式運動服及其它服裝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8 | 62114200 | 棉製女式運動服及其它服裝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79 | 62114300 | 化學纖維製女式運動服及其它服裝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80 | 62121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胸罩 |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 (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 (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81 | 62129010 | 化學纖維製吊褲帶、吊襪帶等 |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 (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 (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82 | 62129090 | 其他紡織材料製吊褲帶、吊襪帶等 |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 (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 (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83 | 62160000 | 非針織非鈎編手套 |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 (2)車縫部件為手套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手套部件;或 (3)車縫部件為手套。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手套。 |
184 | 62179000 | 非針織非鈎編服裝或衣着零件 |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 (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 (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185 | 63025190 | 棉製其他餐桌用織物製品 |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186 | 64029100 | 其他橡膠、塑料短統靴(過踝) | 稅號改變標準 |
187 | 64029900 | 其他橡膠、塑料鞋靴 | 稅號改變標準 |
188 | 64031900 | 皮革製鞋面的其他運動鞋靴 | 稅號改變標準 |
189 | 64032000 | 皮革條帶為鞋面的皮底鞋 | 稅號改變標準 |
190 | 64039100 | 其他皮革製面的短統靴﹙過踝) | 稅號改變標準 |
191 | 64039900 | 皮革製面的其他鞋靴 | 稅號改變標準 |
192 | 64041100 | 紡織材料製鞋面的運動鞋靴 | 稅號改變標準 |
193 | 64041900 | 紡織材料製鞋面膠底的其他鞋靴 | 稅號改變標準 |
194 | 64069900 | 其他材料製鞋靴、護腿等零件 | 稅號改變標準 |
195 | 65059090 | 針織或成匹織物製成的帽類 | 裁剪布匹,並縫製成帽子 |
196 | 65070000 | 帽類附件 | (a)針織及縫製;或(b)剪裁及縫製 |
197 | 70140010 | 光學儀器用光學元件毛坯 | 稅號改變標準 |
198 | 70191900 | 玻璃纖維、梳條、紗線 | 稅號改變標準 |
199 | 70195900 | 其他玻璃纖維機織物 | 稅號改變標準 |
200 | 70199000 | 其他玻璃纖維及其製品 | 稅號改變標準 |
201 | 71131100 | 銀首飾及其零件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02 | 71131910 | 黃金製首飾及其零件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03 | 71131990 | 其他貴金屬製首飾及其零件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04 | 71132000 | 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製首飾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05 | 71141100 | 銀器及零件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06 | 71141900 | 其他貴金屬製金銀器及零件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07 | 71142000 | 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製金銀器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08 | 71159010 | 工業或實驗室用貴或包貴金屬製品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09 | 71159090 | 其他用途的貴或包貴金屬製品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10 | 71161000 | 天然或養殖珍珠製品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11 | 71162000 | 寶石或半寶石製品 |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12 | 71171100 | 賤金屬製袖扣、飾扣 |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鑄,塑形及裝配。如壓鑄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沖切,則沖切亦須在澳門進行。 |
213 | 71171900 | 其他賤金屬製仿首飾 |
塑膠珠寶 從塑膠粒料或化合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及裝配; 金屬珠寶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塑形及裝配。 |
214 | 71179000 | 未列名材料製仿首飾 |
塑膠珠寶 從塑膠粒料或化合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及裝配; 金屬珠寶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塑形及裝配。 |
215 | 73239300 | 餐桌、廚房等家用不銹鋼器具 | 壓鑄/沖切、塑形及裝配 |
216 | 74102100 | 有襯背的精煉銅箔 | 從銅、樹脂及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塗層及壓片。 |
217 | 84514000 | 洗滌、漂白或染色機器 | 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也適用)及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18 | 85013100 | 輸出功率£750瓦直流電動機、發電機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19 | 85041010 | 電子鎮流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0 | 85041090 | 其他放電燈或放電管用鎮流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1 | 85043110 | 額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2 | 85043190 | 額定容量£1KVA的其他變壓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3 | 85043210 | 1KVA<額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4 | 85043290 | 1KVA<額定容量£16KVA的其他變壓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5 | 85043300 | 16KVA<額定容量£500KVA的其他變壓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6 | 85043400 | 額定容量>500KVA的其他變壓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7 | 85044090 | 其他未列名靜止式變流器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28 | 85131010 | 手電筒 | 稅號改變標準 |
229 | 85131090 |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電燈 | 稅號改變標準 |
230 | 85139010 | 手電筒零件 | 稅號改變標準 |
231 | 85139090 |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電燈零件 | 稅號改變標準 |
232 | 85163100 | 電吹風機 | 稅號改變標準 |
233 | 85163200 | 其他電熱理髮器具 | 稅號改變標準 |
234 | 85163300 | 電熱乾手器 | 稅號改變標準 |
235 | 85164000 | 電熨斗 | 稅號改變標準 |
236 | 85166010 | 電磁爐 | 稅號改變標準 |
237 | 85166030 | 電飯鍋 | 稅號改變標準 |
238 | 85166040 | 電炒鍋 | 稅號改變標準 |
239 | 85166090 | 其他電熱爐 | 稅號改變標準 |
240 | 85167100 | 電熱咖啡壺或茶壺 | 稅號改變標準 |
241 | 85167200 | 電熱烤麵包器 | 稅號改變標準 |
242 | 85167900 | 其他電熱器具 | 稅號改變標準 |
243 | 85232090 | 其他用途的空磁盤 | 稅號改變標準 |
244 | 85239000 | 其他供錄製聲音等信息未錄製媒體 | (1)從磁帶及塑膠粒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卷繞磁帶、鑄造外殼及裝配;或 (2)從塑膠片及/或粒料及磁盤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磨光、製造外殼及裝配;或 (3)從聚碳酸酯及塗層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噴注模塑、塗上反射塗層及保護塗層(如為可記錄光盤,則並須進行染色塗層工序) |
245 | 85371090 | 其他電力控制或分配的裝置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46 | 85441100 | 銅製繞組電線 | 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 |
247 | 85445190 | 1000V³耐壓>80V有接頭電導體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48 | 85445990 | 1000V³耐壓>80V無接頭電導體 |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49 | 90132000 | 激光器 | 稅號改變標準 |
250 | 90138010 | 放大鏡 | 稅號改變標準 |
251 | 90138090 | 其他液晶裝置及光學儀器 | 從未經加工玻璃或塗層玻璃;以及液晶材料及起偏器製造,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52 | 90139010 | 激光器、望遠鏡等裝置的零附件 | 稅號改變標準 |
253 | 90139090 | 稅號90.13所列其他貨品的零附件 | 稅號改變標準 |
254 | 90200000 |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 | 稅號改變標準 |
255 | 91021100 | 機械指示式的其他電子手錶 | 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品質檢定,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56 | 91021200 | 光電顯示式的其他電子手錶 | 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品質檢定,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57 | 91031000 | 以錶芯裝成的電子鐘 | 製造錶芯及裝配或製造鐘殼及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58 | 91051100 | 電子鬧鐘 | 製造錶芯及裝配或製造鐘殼及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59 | 91081100 | 已組裝的機械指示式完整電子錶芯 | 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60 | 91081200 | 已組裝的光電顯示式完整電子錶芯 | 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61 | 91081900 | 其他已組裝的完整電子錶芯 | 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62 | 91089900 | 其他已組裝的完整機械錶芯 | 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263 | 91112000 | 賤金屬製錶殼 | (1)從粗坯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鉋削、鑽孔及裝配;或 (2)從金屬片或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塑形及裝配。 |
264 | 91132000 | 賤金屬製錶帶及其零件 | 製造金屬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彈簧等可屬進口)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零件及裝配(包括拴珠工序)。 |
265 | 91149000 | 鐘、錶的其他零件 | 從金屬或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以車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裝配,則以車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266 | 92011000 | 豎式鋼琴 | 製造外殼和裝配 |
267 | 94054010 | 探照燈 | 稅號改變標準 |
268 | 94054020 | 聚光燈 | 稅號改變標準 |
269 | 94054090 | 其他電燈及照明裝置 | 稅號改變標準 |
270 | 95069900 | 其他未列名的95章用品及設備 | 稅號改變標準 |
271 | 96062200 | 金屬製鈕扣 |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鑄、塑形及裝配。如壓鑄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沖切,則沖切亦須在澳門進行。 |
272 | 96071100 | 裝有賤金屬齒的拉鏈 | 從金屬或布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273 | 96071900 | 其他拉鏈 | 從金屬或塑膠部件及布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注1:表中所列產品必須同時符合《安排》下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和本表原產地標準的規定,才能視為《安排》下可享受關稅優惠的原產於澳門的產品。
注2:表中的“稅號改變標準”必須符合附件2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注3:表中的“從價百分比標準”必須符合附件2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及加強雙方監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澳門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澳門發證機構的任何變更應及時通知海關總署。
三、澳門原產地證書的內容和格式見表格1。該表格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原產地證書內容及格式的任何變更應經雙方磋商確定。
四、澳門經濟局應將原產地證書的印章式樣提交海關總署備案。原產地證書印章式樣的任何變更應及時通知海關總署。
五、《安排》下實行零關稅的原產澳門的貨物向內地出口前,應由出口人或生產企業按規定向澳門經濟局申領原產地證書。
六、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產地證書上具有唯一的編號;
(二)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批同時進入內地的貨物。 一份原產地證書可包括不多於5項8位數級稅目的貨物,而這些稅目的貨物必須同屬於《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貨物;
(三)原產地證書上列明指定的單一報關口岸;
(四)原產地證書的產品內地協制編號,按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8位數級稅號填寫;
(五)原產地證書的計量單位,按實際成交計量單位填寫;
(六)原產地證書不許塗改及疊印,否則應重新簽發;
(七)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日起120天;
(八)原產地證書依據表格1的格式用A4紙印製,所用文字為中文。此項文字要求應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實施;
(九)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出口人或生產企業 可在保證原證未被使用的基礎上,向澳門經濟局書面申請簽發一份原證的副本,且該副本上應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副本”。如 原證已被使用,則後發副本無效。如後發副本已被使用,則原證無效。
七、雙方採取聯網核查的方式對實行零關稅的澳門貨物的原產地申報進行管理,並通過專線將下列情況以電子數據方式傳送到海關總署: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澳門經濟局應將上季度享受零關稅的澳門貨物的生產及發證資料,傳送海關總署備案;
(二)澳門經濟局簽發原產地證書後,應立即將原產地證書 的基本情況,包括原產地證書編號、出口人名稱、工業准照編號、報關口岸、產品內地協制編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及數量、金額及幣制等信息經專線傳送到海關總署;
(三)申報地海關將澳門經濟局所傳送的電子資料與進口人 申報時呈交的原產地證書核對無誤後,應在7天內完成核注並向澳門經濟局反饋;
(四)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資訊。
八、在進口報關時,進口人應主動向申報地海關申明有關貨物享受零關稅,並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申報地海關經聯網核對無誤後,准予進口貨物享受零關稅待遇;因故不能聯網核對的,應進口人要求,申報地海關可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放行貨物,但應對該貨物按非《安排》下適用的進口關稅稅率徵收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申報地海關應自該貨物放行之日起 90 天內核對其原產地證書情況,根據核對結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將保證金轉為進口關稅手續。
九、申報地海關對原產地證書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時,可通過海關總署或其授權的海關向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提出協助核查的請求。接到此類請求後,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應在90天內予以答覆。如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未在90天內完成核查,並確認有關貨物原產地證書,海關總署可通知申報地海關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放行貨物,但應對有關貨物按非《安排》下適用的進口關稅稅率收取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待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完成核查後,申報地海關應根據核查結果,立即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將保證金轉為進口關稅手續。
十、雙方可將執行《安排》附件2的原產地規則及本附件所需的行政互助納入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或其他有關機構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換相關信息,包括由澳門進入內地貨物的原產地的信息、原產地證書內容真偽、享受零關稅優惠的澳門貨物是否符合原產地規則及其他有助於監管本附件正確實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可派員到對方進行實地訪問,瞭解情況。
十一、經任何一方核查證實實行零關稅的貨物不符合《安排》附件2表1和本附件的規定時,雙方即互相通報,並按適用法律採取行動。
十二、雙方應對有關進口貨物原產地核查交流的資料予以保密,未經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三、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對澳門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實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有關通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的承諾自《安排》簽署翌日起實施。
三、對於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或有關措施,內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9《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執行。
四、對於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本附件涵蓋的服務領域,澳門對內地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澳門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
七、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澳門對內地人員取得澳門專業資格的具體承諾。
八、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條款進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
a.法律服務(CPC861) | |
具體承諾 | 1.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澳門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2.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澳門執業律師,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澳門執業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3.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澳門律師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4.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 5.允許第4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6.對澳門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的代表無最少居留時間要求。澳門律師事務所在除深圳、廣州以外的內地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居留時間為2個月。 7.對經培訓合格的澳門律師,授予內地認可的公證人資格。 8.允許澳門律師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辦理澳門法律事務和該律師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事務。 |
———
1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
具體承諾 |
1.對已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澳門核數師、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
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行。 2.澳門核數公司和核數師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 )(CPC8674)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
h.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 |
具體承諾 | 1.澳門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可大多數為澳門永久性居民。 2. 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年。短期執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3. 允許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內地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中醫及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 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滿1年以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4. 允許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 證書》。 5.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D.房地產服務 | |
a.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房地產服務(CPC821)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
|
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服務
1。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 |
———
1 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是指單位建設成本高於同一城市平均單位建設成本2倍的房地產項目。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F.其他商業服務 | |
a.廣告服務(CPC871)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1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
———
1 在本部門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F.其他商業服務 | |
c.管理諮詢服務(CPC86501、86502、86503、86504、86505、86506、86509) | |
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包括一般管理諮詢服務、財務管理諮詢服務(營業稅除外)、營銷管理諮詢服務、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生產管理諮詢服務、公共關係服務和其他管理諮詢服務。 2.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辦理。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F.其他商業服務 |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1。 |
———
1 不含出國、出境展覽。
部門或分部門 | 2.通信服務 |
C.電信服務 | |
增值電信服務 | |
具體承諾 | 1.自《安排》簽署翌日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五項增值電信服務1:
2.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 3.對澳門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無地域限制。 |
———
1 根據內地《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執行。
部門或分部門 | 2.通信服務 |
D.視聽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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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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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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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
———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音像製品分銷服務的內容,應符合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查制度的規定。
2 主要工作人員組別包括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監製、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以及原創音樂。
3 主創人員是指導演、編劇、攝影和主要演員,主要演員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部門或分部門 | 3.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CPC511,512,513 1 ,514,515,516,517,518 2 |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
具體承諾 |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的建築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業企業。 3.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4.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的建築業企業申辦資質證應按內地有關法規統一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 可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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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2 涵蓋範圍僅限於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A.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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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以及設立獨資外貿公司。1 2.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批發商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前一年的資產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 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2設立批發商業企業,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2,000萬美元;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3.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外貿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4.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經營佣金代理和批發業務無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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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發和佣金代理業務,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2 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區包括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西部地區指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內蒙古、廣西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部地區指黑龍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
部門或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C.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 |
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1 2.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零售商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 民幣。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4.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經營汽車銷售。2 5.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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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業務,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2 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部門或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D.特許經營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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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法規將另行頒佈。
部門或分部門 | 7.金融服務 |
A.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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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按照內地市場准入的條件(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澳門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澳門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進入內地保險市場。 2.澳門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 3.允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4.允許澳門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的保險業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7.金融服務 |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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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澳門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 2.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澳門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3.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格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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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或分部門 | 7.金融服務 |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 |
證券服務 | |
具體承諾 | 澳門證券期貨專業人員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可在內地依據相關程序申請從業資格。 |
部門或分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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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 2.對澳門旅行社與內地合資設立的由內地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旅行社無地域限制。 3.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人赴澳門旅遊,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
部門或分部門 | 11.運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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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1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 站和堆場以及無船承運人業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應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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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部門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部門或分部門 | 11.運輸服務 |
F.公路運輸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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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業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經營澳門至內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1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客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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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通車”業務是指內地與澳門間的直達道路運輸。在本部門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
部門與分部門 | 11.運輸服務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倉儲服務(CPC742) | |
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倉儲服務。 2.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倉儲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部門與分部門 | 11.運輸服務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貨代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 |
具體承諾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服務1。 2.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國際貨代)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1 在本部門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企業法人。
部門與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物流服務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 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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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澳門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本表。
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附件。
二、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其中:
(一)“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自然人”:
1. 對內地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 對澳門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三)“法人”指根據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三、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具體標準:
(一)除法律服務部門外,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關服務時應:
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或其他有關法規登記1。法規如有規定,應取得提供該服務的准照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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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澳門登記的海外公司、辦事處、聯絡處、“信箱公司”和特別成立用於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務的公司不屬於本附件所指的澳門服務提供者。
2. 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為:
(1)業務性質和範圍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2)年限
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已在澳門登記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2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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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安排》生效之日起,雙方以外的服務提供者通過收購或兼併的方式取得澳門服務提供者50%以上股權滿1年的,該被收購或兼併的服務提供者屬於澳門服務提供者。
提供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已在澳門登記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提供房地產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年限不作限制;
提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即澳門銀行或財務公司,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許可後,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提供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即澳門保險公司,應在澳門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3)所得補充稅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應依法繳納所得補充稅。
(4)業務場所
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業務場所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
提供海運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的船舶總噸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澳門註冊。
(5)僱用員工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僱用的員工中在澳門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門有關法規獲准在澳門定居的人士應佔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
(二) 法律服務部門的澳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關服務時應:
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規登記設立為澳門律師事務所。
2. 有關律師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及所有合夥人應為澳門執業律師。
3. 有關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範圍應為在澳門提供本地法律服務。
4. 有關律師事務所、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應依法繳納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
5. 有關律師事務所應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
6. 有關律師事務所應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四、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以自然人形式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五、內地服務提供者應符合本附件第二條的定義,其具體標準由雙方磋商制定。
六、澳門服務提供者為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應提供:
(一)在澳門服務提供者為法人的情況下,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提交經澳門有關機構(人士)核證的文件資料、聲明,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證明書:
1. 文件資料(如適用)
(1)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及動產登記證明副本;
(2)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M/1格式申報書副本;
(3)澳門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在澳門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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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在內地提供海運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另外提交文件或其副本(已核證)以證明其所擁有的船舶總噸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澳門註冊。
(5)澳門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所得補充稅申報表及繳稅證明的副本;在虧損的情況下,澳門服務提供者仍應提供有關所得補充稅申報表及繳稅證明的副本;
(6)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的僱員在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副本,以及有關文件或其副本以證明該服務提供者符合本附件第三條第(一)2款第(5)項規定的百分比;
(7)其他證明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業務性質和範圍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8)從事物流、貨代服務及倉儲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確認其具有提供綜合運輸服務資格的證明。
2. 聲明
對於任何申請取得《安排》中待遇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其負責人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聲明。4聲明格式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磋商確定。
4 任何人如作出虛假或不真實聲明,將根據澳門法律承擔法律責任。
3. 證明書
澳門服務提供者將本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及聲明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審核。經濟局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委託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政府部門、機構或獨立專業機構(人士)作出核實證明。5經濟局認為符合本附件規定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標準的,向其出具證明書。證明書內容及格式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磋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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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電信部門中,有關提供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和信息服務業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的業務性質和範圍,經濟局應委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電信主管部門作出核實證明。
(二)在澳門服務提供者為自然人的情況下,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其中屬於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三)本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聲明、自然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以及經濟局認為需要作出核實證明的文件資料,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有關核證的資質與公證書使用的核驗程序等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磋商確定。
七、澳門服務提供者向內地審核機關申請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服務時,向內地審核機關提交本附件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聲明和證明書。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核權限,內地審核機關在審核澳門服務提供申請時,一併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進行核證。
(三)內地審核機關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資格有異議時,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澳門服務提供者,並向商務部通報,由商務部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並說明原因。澳門服務提供者可通過經濟局向商務部提出書面理由,要求給予再次考慮。商務部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覆經濟局。
八、已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應按照本附件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申請。
九、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7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三、貿易投資促進
雙方認識到相互間的貿易和投資對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從貿易與投資發展的現實和增長需要出發,雙方同意加強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通過發揮聯合指導委員會有關工作組的作用,指導和協調兩地貿易投資促進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容
根據雙方以往的合作經驗,以及兩地經貿交流合作的發展情況,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通報和宣傳各自對外貿易、吸收外資的政策法規,實現信息共享。
2. 對解決雙方貿易投資領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交換意見,進行協商。
3. 在促進相互投資及合作向海外投資的促進方面加強溝通與協作。
4. 在舉辦展覽會、組織出境或出國參加展覽會方面加強合作。
5. 共同開展經貿促進活動,推動雙方與葡語國家的貿易和投資。
6. 對雙方共同關注的與貿易投資促進有關的其他問題進行交流。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注意到,貿易投資促進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具有積極的影響及意義。雙方同意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和協助這些機構開展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四、通關便利化
雙方認識到兩地海關長期密切的合作關係和實行通關便利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重要性,同意加強在通關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雙方通過兩地海關部門聯合指導和協調通關便利化合作,並通過海關和有關部門專家小組推動通關便利化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容
根據雙方不同的通關制度和監管模式的需要以及合作經驗,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建立相互通報制度,通報有關通關及便利通關管理的政策法規。
2. 對雙方通關制度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交流,尋求加強通關便利化合作的具體內容。
3. 探討拓寬進一步合作的內容,在水運、陸運、多式聯運、物流等方式通關中加強監管和提高通關效率方面的合作。
4. 加強在建立口岸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方面的合作,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雙方的通關順暢。
5. 建立定期的聯繫制度,探討設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與澳門海關“粵澳海關口岸通關效率業務小組”的可行性。
6. 研究設立由雙方海關組成的“數據交換及陸路口岸通關專家小組”,探討數據聯網和發展口岸電子清關系統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效率。
五、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雙方認識到貨物貿易及人員往來中保障內地和澳門人民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意在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領域加強交流。
(一)合作機制
利用雙方有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互訪、磋商和各種形式的信息溝通,推動該領域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商品檢驗監督
為確保雙方消費者的安全,雙方通過已建立的聯繫渠道,加強信息互通與交流,並特別注重商品安全的情報交換,共同防範商品安全出現的問題,共同促進檢驗監督人員的培訓合作。
雙方研究簽署《產品安全合作安排》,建立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執行法規工作程序和不安全產品事件的溝通聯繫渠道,開展技術交流和加強培訓。
2. 動植物檢驗檢疫
雙方建立檢驗檢疫協調機制,加強在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雙方更有效地執行各自有關法規。
3. 衛生檢疫監管
雙方利用現有渠道,定期通報兩地的疫情信息,加強衛生檢疫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探討往返廣東各口岸小型船舶的衛生監督問題;加強在熱帶傳染病、媒介生物調查和防範,特殊物品、核輻射物品的監測和監管,生物性致病因子的運輸、檢驗、治療和控制等方面的合作。
4. 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雙方推動各自有關機構加強對合格評定(包括測試、認證及檢驗)、認可及標準化管理方面的合作。
5. 提高檢驗檢疫效率
雙方加強在檢驗檢疫通關管理方面的合作,相互提前提供貨物的報檢資料。同時,探討雙方檢驗檢疫電子聯網,口岸檢驗檢疫電子監管的可行性,建立貨物及人員檢驗檢疫電子信息交換機制,提高口岸檢驗檢疫通關效率。
六、電子商務
雙方認識到,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推廣將給雙方的貿易和投資帶來更多的機會。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形成電子商務合作的溝通渠道和協商協調機制,推動雙方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和共同發展。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在以下方面開展合作:
1. 在電子商務規則、標準、法規的研究和制定方面進行專項合作,如考慮兩地在電子認證方面的互相認可及互通的可行性,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推動並確保其健康發展。
2. 在企業應用、推廣、培訓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發揮兩地政府部門的推動和協調功能,加強電子商務的宣傳,推動兩地企業相互間交流及促進企業間開展電子商務。
3. 加強在推行電子政務方面的合作,如資料互通的可行性,密切雙方多層面電子政務發展計劃的交流與合作。
4. 開展經貿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廣度和深度。
七、法律法規透明度
雙方認識到,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是促進兩地經貿交流的重要基礎。本著為兩地工商企業服務的精神,雙方同意加強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通過聯合指導委員會設立的有關工作組和互設的代表機構開展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就投資、貿易及其它經貿領域法律法規的頒佈、修改情況交換信息資料。
2. 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媒體及時發佈政策、法規信息。
3. 舉辦和支持舉辦各種形式的經貿政策法規說明會、研討會。
4. 通過內地WTO諮詢點、中國投資指南網站、中國貿易指南網站、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及貿易投資促進局網站等為工商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八、中小企業合作
雙方認識到,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於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共同促進兩地中小企業交流與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雙方政府部門間建立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的工作機制,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和共同發展。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支持和促進以下方面的合作:
1. 通過交流與考察,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2. 考察、交流雙方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並推動中介機構的合作。
3. 建立為兩地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渠道,定期交換有關出版刊物,設立專門網站,逐步實現雙方信息網站數據庫的對接和信息互換。
4. 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兩地中小企業直接交流與溝通,促進企業間的合作。
5. 以澳門作為經貿合作平臺,促進兩地中小企業與海外中小企業的交流和合作。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九、產業合作
雙方認識到,兩地根據優勢互補的原則,加強產業合作與交流,將有利於兩地產業和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雙方將在中醫藥產業開展合作,並考慮在適當的時候,開展其他產業的專項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在適當的時候成立專責小組,負責有關產業的合作事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根據兩地產業發展方向和定位,共同就雙方各有優勢的特定產業的合作進行專項研究。
2. 雙方相互通報有關產業的發展情況、發展方向和法律法規建設情況。
3. 雙方加強在有關產業科研、技術合作和科研成果商品化方面的合作。
4. 促進兩地企業在有關產業的相互投資合作。
5. 支持兩地有關產業的合作,為兩地產品貿易提供便利,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十、根據《安排》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凡雙方同意增加的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領域或內容,將補充寫入本附件。
十一、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MacauLITES: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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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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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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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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