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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崔世安博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8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2.28 |
版數: | 7210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康偉學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任期為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8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2.28 |
版數: | 7210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蕭威利學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主席,任期為三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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