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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負責管理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行政委員會的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六個月。
二、蘇鈺龍學士續任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展程學士和高美莉學士續任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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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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