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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立法許可
基於澳門地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b及l項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為下:
賦予總督立法許可,以制訂及設立一項對樓宇豁免預留停車位時所應繳稅項的計算方法。
本立法許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後失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頒佈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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