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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隨着為護理人員開辦培訓、進修及提高其專業水平之活動後,衛生司技術學校現具備條件開設一門兒童衛生及兒科方面之專門課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於衛生司技術學校開設一門兒童衛生及兒科護理專門課程,其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表內。
第二條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人士得投考該課程:
a)具護理普通課程或同等課程學歷;
b)最少具備兩年之專業經驗。
二、屬本地區衛生公共部門人員編制之投考人,且通過甄選試者,得優先註冊。
第三條 該課程之科目及實習大綱,由總督應澳門衛生司司長建議及教務委員會之贊同意見後,以批示核准。
第四條 完成課程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將獲發兒童衛生及兒科護理專科文憑。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第三學期 | ||||||
科目及實習 | 小時 | 星期 | 科目及實習 | 小時 | 星期 | 科目及實習 | 小時 | 星期 |
1. 一般科目 | 1. 一般科目 | 1. 專門科目 | ||||||
.行政 | 40 | .行政 | 40 | .兒科護理 II | 120 | |||
.教育學 | 40 | .教育學 | 40 | .選修科 | 30 | |||
.研究 | 25 | .研究 | 25 | |||||
.人類學及社會學 | 40 |
合計 |
150 |
5 |
||||
.統計學 | 50 | |||||||
.流行病學 | 30 | |||||||
2. 專門科目 | 2. 專門科目 | |||||||
.發展心理學 | 45 | .兒科護理 I | 165 | |||||
.家庭社會學 | 20 | .兒科學 II | 60 | |||||
.兒科學 I | 30 | |||||||
.兒童衛生護理 | 70 | |||||||
合計 |
390 |
13 |
合計 |
330 | 11 | |||
3. 實習 | 3. 實習 | 2. 實習 | ||||||
.兒童衛生護理 | 10 | .兒童護理 I (急性情況) | 12 | .兒童護理 II (一般性情況) | 6 | |||
.教育學** | 6 | |||||||
.行政** | 6 | |||||||
合計 |
23 |
合計 |
23 |
合計 |
23 | |||
備註:於實習期內設有團體心理學此一理論實踐科目。 |
** ——此等實習得於第二或第三學期與其他實習交替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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