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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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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東亞樓建造承包工程協調、監督及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東亞樓建造承包工程協調、監督及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792,0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476,000.00
2005年$ 2,316,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2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4

刊登日期:

2004.12.22

版數:

2210-221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學院 -
  • 第2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理工學院校舍擴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理工學院校舍擴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000,000.00(澳門幣陸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1,800,000.00
    2005年$ 3,600,000.00
    2006年$ 600,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3.021.114.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9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4

    刊登日期:

    2004.12.22

    版數:

    2211-221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編制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9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十二日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編制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 2,300,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萬圓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2年$ 2,070,000.00
    2005年$ 23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4

    刊登日期:

    2004.12.22

    版數:

    221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更換財政局大樓內之地毯」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更換財政局大樓內之地毯」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31,66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865,830.00
    2005年$ 865,83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1.012.001.1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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