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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東亞樓建造承包工程協調、監督及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東亞樓建造承包工程協調、監督及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792,0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476,000.00 |
2005年 | $ 2,316,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2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2 |
版數: | 2210-221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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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理工學院校舍擴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理工學院校舍擴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000,000.00(澳門幣陸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800,000.00 |
2005年 | $ 3,600,000.00 |
2006年 | $ 600,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3.021.114.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2 |
版數: | 2211-221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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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二月十二日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編制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 2,300,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萬圓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2年 | $ 2,070,000.00 |
2005年 | $ 23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2 |
版數: | 221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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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更換財政局大樓內之地毯」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更換財政局大樓內之地毯」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31,66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865,830.00 |
2005年 | $ 865,83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1.012.001.1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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