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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考慮到九澳碼頭之可行性及此項目之投資人所提出之利益,打算盡快開展有關興建。鑑於:該工程之性質及其執行之特殊性受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七條規範;以往得到之經驗;以及為實現此計劃而規定之框架,規定將來之被特許公司必須有本地區之出資。因此,宜免除進行公開競投。
為確保該計劃之實施及推展,立法會授權總督制定興建及經營九澳碼頭之特許制度大綱。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並行使三月二十八日第4/88/M號法律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本法規制定經營九澳碼頭之特許制度大綱,而被特許人有義務作出興建碼頭之基礎設施所需之投資。
一、特許須授予一間公司,其主要標的為經營獲特許之業務。
二、如未獲總督預先許可,被特許公司不得進行下列任一行為:
a)變更公司標的;
b)減少公司資本;
c)變更公司組織,將公司合併或解散。
免除進行公開競投。
應透過合同授予特許,該合同應以公證書作為憑證並公布於《政府公報》。
除其他條款外,特許合同內還須訂定關於下列事宜之條款:
a)不履行合同時之處罰制度;
b)資產歸屬本地區之制度;
c)得收回及解除特許又或中止特許效力之條件及情況;
d)就特許合同之解釋及執行所出現之意見分歧之解決方法。
作為特許合同憑證之文書應訂明經營之確定期間,該期間僅在被特許公司展開興建九澳碼頭指導性計劃所指之第二期工程時,方可能予以續期。
一、根據有關合同之規定,被特許公司須為所獲特許支付回報。
二、如被特許業務所派生之收入不足以支付應繳之回報,則得免除被特許公司支付該回報。
一、本地區對規範及監察被特許業務之經營,收回及解除特許以及接管有關經營等保留權利,但以更高之利益導致如此為之又或被特許公司之條件危及該等利益或危及有關服務之正常使用為限。
二、因提供碼頭經營之固有業務而收取之費用,需獲本地區核准。
在作為特許憑證之文書所規定之情況下,才准許頂讓或轉特許。
一、除獲確保合同所訂定之其他權利外,被特許公司亦享有:
a)免納與被特許業務有關之所得補充稅及營業稅;為興建及保養九澳碼頭以及維持其運作而將所需之原料、材料及設備等臨時或確定進口本地區時,亦免納關稅;
b)根據法例對本身固定資產重新估價之權能,如無相關法例,則根據本地區明確核准之規定為之。
二、根據將在特許合同作出之訂定,得規定本地區共同分擔興建九澳碼頭期間之挖泥工程。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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