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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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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29/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美化高園街工程」的承攬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0/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5

刊登日期:

2005.10.26

版數:

7351-735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0/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民政總署購置一台膠履帶挖泥機」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1/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5

    刊登日期:

    2005.10.26

    版數:

    735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1/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倫行”簽署「民政總署購置一台馬路劃線車」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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