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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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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GM/94號批示

第30/GM/94號批示

中、文均為公共行政之官方語言,而且根據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之規定,中、葡文將於一九九九年以後繼續維持其官方地位。

為此,在行政當局範圍內普及中、葡文,一直為本地區政府在本地化政策方面之優先目標之一。

實際上,對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現正開展一系列之一致措施,尤其在語言培訓方面之措施,以使本地工作人員在過渡期內及以後,能以均衡水平掌握本地區兩種官方語言。

鑑於問題之重要性及複雜性,且須在適當期間內解決,故有必要設立一項目組,以促進及確保該問題可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內全面處理。

基於此,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條之規定,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命令:

一、設立一項目組,其責任為:

a)跟進行政當局在普及雙語及語言培訓方面之計劃,並對執行該等計劃之結果進行系統評估;
b)建議旨在滿足對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語言培訓之需要之計劃及措施,並確定及評審該等需要;
c)開展在雙語事宜方面可能分配予該項目組之工作;
d)提交關於行政當局語言發展狀況之綜合報告書,尤其關於兩種官方語言地位平等之落實以及關於短、中期內可能出現之發展傾向。

二、項目組之存續期為九個月,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算,且不得延長;該項目組隸屬於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並在運作上受該政務司之指引。

三、項目組應由一名協調員領導,其職級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所載之表內之第一欄之司長;該協調員之委任由總督以批示為之,並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

四、項目組由實現其目標所必不可少之人員組成,而該等人員得以派駐或徵用之方式,從與其存在聯繫關係之機關調動至該項目組。

五、設立及運作所產生之開支,應以行政暨公職司之款項承擔;該司應對項目組提供在運作上所需之技術及行政輔助。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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