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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陽光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文化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8/2001 |
刊登日期: | 2001.7.11 |
版數: | 326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何麗鑽學士擔任文化局局長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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