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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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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0

版數:

978-97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協調二○○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及興建工作。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民政總署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3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及興建工作。

    鑑於提高上述體育設施操作水平的重要性,以應付將來舉辦的體育活動。

    並考慮到工作小組所取得的經驗,可在規劃、設計及興建屬公益的社會設備及設施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由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並經第2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作出修改的工作小組,稱為“體育、社會及公益設施工作小組”。

    二、上述工作小組負責提高體育設施的操作水平,以應付將來舉辦的體育活動。

    三、該工作小組並負責協調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益的社會設備及設施的規劃、設計及興建工作。

    四、工作小組的預計存續期,由第2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四年。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0

    版數:

    979-980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24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48,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1,174,000.00
    2006年$ 1,174,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137.2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0

    版數:

    980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21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蘇利安圓形地行車天橋建造”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蘇利安圓形地行車天橋建造”的施工合同,金額為$9,564,000.00(澳門幣玖佰伍拾陸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8,000,000.00
    2006年$ 1,564,000.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7、次項目8.051.10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0

    版數:

    980-98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第3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傳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傳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08,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萬零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327,000.00
    2006年$ 981,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3、次項目8.051.018.3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0

    版數:

    981-98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衛安(澳門)有限公司提供「友誼大橋視像及雷達系統的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友誼大橋視像及雷達系統的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40,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40,000.00
    2006年$ 70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3、次項目8.051.018.3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0

    版數:

    98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第31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28,344.40(澳門幣捌拾貳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276,114.80
    2006年$ 552,229.6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8.090.184.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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