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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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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1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傳統手工藝品」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5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8

刊登日期:

2008.11.24

版數:

1189-119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0/88/M號法令 - 核准澳門運輸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礎。
  • 相關類別 :
  • 陸地運輸制度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 第31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新票價如下:

    路線 單程及循環線票價
    澳門半島內 澳門幣3.20元
    氹仔區內,包括氹仔市區來往機場 澳門幣2.80元
    路環區內,包括路環市區來往黑沙海灘 澳門幣2.80元
    澳門半島來往氹仔 澳門幣4.20元
    澳門半島來往路環 澳門幣5.00元
    澳門半島來往路環黑沙海灘 澳門幣6.40元
    氹仔往路環市區 澳門幣3.20元
    氹仔往路環黑沙海灘或九澳 澳門幣3.60元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循環線是指路線的起終點均屬同一站點。

    三、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營運公司按相關的行政合同的規定,設定相當於降價的乘車優惠措施。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8

    刊登日期:

    2008.11.24

    版數:

    119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1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愕斜巷及若憲馬路整治計劃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愕斜巷及若憲馬路整治計劃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367,151.00(澳門幣陸佰叁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3,000,000.00
    2009年 $ 3,367,151.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5、次項目8.051.126.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8

    刊登日期:

    2008.11.24

    版數:

    119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1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殷理基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供應「2009年及2010年度燃油及潤滑油」,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有限公司訂立向民政總署供應「2009年及2010年度燃油及潤滑油」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051,726.40(澳門幣捌佰零伍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 $ 4,025,863.20
    2010 $ 4,025,863.20

    二、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8

    刊登日期:

    2008.11.24

    版數:

    119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第3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環球東方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環球東方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金額為$773,640.00(澳門幣柒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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