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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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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2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陳錫豪及杜慧芳,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

版數:

326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第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0元(壹佰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0元(壹佰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員: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白麗嫻;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蘇柏圖;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杜珍妮;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de Fátima Magalhães Rosário Gomes。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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