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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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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2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老柏生代替盧麗卿擔任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正選成員,任期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2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9

刊登日期:

2009.8.26

版數:

11091-1109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3/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文化司署之新組織結構--廢止九月二十五日63/89/M號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32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五仟元)的招待費。

    二、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本批示第一款(一)項的權限轉授予委員會任一成員,以便其批准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每一單項開支之金額以$50,000.00(澳門幣五萬元)為限。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2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9

    刊登日期:

    2009.8.26

    版數:

    1109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檢察官委員會 -
  • 第32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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