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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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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2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改由陸萬海代表;

(三)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四)左立基,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黃如楷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2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

版數:

1103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第32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陳錫豪及杜慧芳,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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