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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使本地區有一在民用建築方面之專門規範,並提高民用建築之質量,土地工務運輸司一直以來有開展所需之活動,以使此重要經濟活動領域須遵守之法例得以現代化。
在此範疇內,制定了本法規所核准之《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該規章之基礎工作由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負責。
在分析了有關這方面之不同規範後,還擇了一種可覆蓋擋土結構、填土、袪水、地基改良及加固,以及斜坡等事項之規章模式。
本規章屬於地工技術範圍,在其之前有參考《歐洲法典七》第一部分有關地工設計之一般規則而制定之《地工技術規章》。為了確保該兩份規章之連貫性,在制定本規章時,亦選取了歐洲規範作為參考,並基於澳門之特殊情況作了必須之改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核准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土地工務運輸司及其他促進公共工程之實體,負責監察對《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之遵守。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不適用於本法規開始生效時正在進行之工程及與土地工務運輸司正在處理之發出准照程序有關之工程。
因不遵守《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而適用之處罰制度為專有法規之標的。
廢止所有與《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相抵觸之法例。
本法規公布六十日後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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