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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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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3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歷史檔案館、澳門中央圖書館及演藝學院扶手電梯及升降機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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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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