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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確立澳門教育制度總綱之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內第三條第一款訂明:“ 教育制度是根據本地區社會實況的需求與特色制訂,應具有足夠彈性和多樣性,容納不同的社群,以及適應本地區納入地區性及國際性範疇的具體條件。”
在此前提下,開始發展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中葡教育,並且為教學試驗制度,透過該試驗制度將獲取資料,作為日後更好及更實際地實現指引澳門教育制度的目標。
基此;
經教育暨青年司建議;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按照二月五日第9/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以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著令:
一、以教學試驗制度創立二龍喉中葡小學及高美士中葡中學葡文部。
二、在上款提及的葡文部實施以葡語為教學語言的官立 教育。
三、開始中葡教育的學習階段的課程計劃和評核制度由總督批示核准。
四、在中葡教育制度沒有包含的學習階段推行現行的課程計劃,並將所有有關學習階段的法例維持有效。
五、葡文部擁有本身的輔助結構和教育指導,其權限經適當配合等同於中文部。
六、附屬葡文部的教學委員會的成員得組成一自主部門,該部門由葡文部負責人主持,用以處理專門事宜,但不得妨礙該機關基本的統一性。
七、葡文部負責人亦是有關教育機構的教學委員會成員。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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