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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櫃檯小型打印機」,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櫃檯小型打印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36,780.00(澳門幣柒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5 |
版數: | 1287-128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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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供應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供應試劑」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536,090.00(澳門幣壹仟零伍拾叁萬陸仟零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585,338.30 |
2009年 | $ 3,512,030.00 |
2010年 | $ 3,512,030.00 |
2011年 | $ 2,926,691.7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5 |
版數: | 128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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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3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多創意數碼動畫有限公司訂立製作「新口岸的海岸線改建及景觀整治動畫片」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935,000.00(澳門幣玖拾叁萬伍仟元整)減至$654,5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280,500.00 |
2007年 | $ 187,000.00 |
2008年 | $ 187,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8、次項目8.090.180.14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5 |
版數: | 1288-128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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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和興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公共行政大樓十一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和興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公共行政大樓十一樓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960,843.00(澳門幣肆佰玖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500,000.00 |
2009年 | $ 3,460,843.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行政暨公職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5 |
版數: | 1289-129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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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理大科技及顧問有限公司向澳門理工學院提供「診療技術學士學位補充課程」教學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理大科技及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理工學院提供「診療技術學士學位補充課程」教學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383,992.80(澳門幣柒佰叁拾捌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2,008,000.40 |
2009年 | $ 5,375,992.4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05 教學」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5 |
版數: | 129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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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獲准豁免上班。
二、在不影響部門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對於因工作或專業身份的原因而應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提供服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在與所屬工作人員協商後,可於明年底前免除其上班一日。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5 |
版數: | 1290-129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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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供應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供應試劑」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89,902.00(澳門幣貳佰叁拾捌萬玖仟玖佰零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99,579.30 |
2009年 | $ 1,194,951.60 |
2010年 | $ 1,095,371.1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5 |
版數: | 1291-129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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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限制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單”。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1——有條件限制未成年人提供涉及下列因素的工作:
1.1——物理因素:
——紫外線放射;
——每日等效聲級超過85分貝(A)或峰值聲級超過140分貝;
——溫度低於攝氏0度或高於攝氏42度;
——震動及顫動;
——直接或間接用手搬動可造成人體危害(例如:腰椎)的貨物。
1.2——化學因素:
——腐蝕性物品;
——刺激性物品;
——有害物品;
——易燃性物品;
——助燃性物品;
——氧化性物品。
2——有條件限制未成年人提供下列工作:
——進行危險作業;
——拆卸工作;
——有觸電危險的工作;
——接觸排泄物、皮裘、羽毛或其他受污染的生物物料的工作;
——與收集、處理或保存血液、器官或其他的動物殘餘物,以及與對上述操作中所使用的物料進行處理、清洗及消毒有關的工作;
——搬動及處理垃圾貯存站及同類處所的固體廢棄物;
——經常以下跪的姿勢及頻密且快速的節奏進行的工作,以及對神經或神經叢造成壓迫的姿勢及動作的工作;
——有泄漏製冷劑危險的工作;
——工作節奏令人感到束縛及壓力的工作,尤其是報酬是按其成果而定的工作;
——須操作機器的工作,而該等機器在設計、製造及銷售方面有一定的健康及安全要求,尤指操作:
■ 機動壓力機(俗稱啤機),尤指液壓式及氣壓式壓力機;
■ 游刃衝壓機(俗稱刀模啤機);
■ 銑床;
■ 麵團輥壓機;
■ 麵團混合機;
■ 脫水機;
■ 滾壓機;
■ 洗滌(衣)機;
■ 燙衣機;
■ 紙張壓捆機;
■ 剪床;
■ 手給料壓印機;
■ 手給料壓紋機;
■ 鋸木機器;
■ 砂輪。
3——有條件限制未成年人在下列地點工作:
——飼養兇猛或有毒動物的地方;
——動物飼養所及化驗研究室、細菌學研究室或寄生蟲學研究室;
——醫院、衛生中心、診所及其他須接觸帶菌者的場所或研究室;
——屠場、肉店、魚店、鳥舍、製腸或製造魚、肉罐頭的工廠、奶類分銷庫及奶酪廠;
——停車場。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5 |
版數: | 1293-129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二十九條(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禁止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單”。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1——禁止未成年人提供涉及下列因素的工作:
1.1——物理因素:
——離子化輻射;
——在高壓環境下作業;
——高壓電能。
1.2——化學因素:
——致癌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窒息性物品;
——爆炸性物品;
——生物感染性物品。
2——禁止未成年人在下列工序中工作:
——置身在含有芳烴碳氫聚合物的煙垢、瀝青、松脂、煙霧及煤的塵埃的工序。
3——禁止未成年人提供涉及下列行為的工作:
——操作載有1.1項或1.2項所指因素的各類型裝置及物體;
——操作生產儀器,儲藏或使用被壓縮、被液化或被分解的氣體;
——操作起重機械;
——操作叉式起重車;
——操作吊船及在吊船上工作;
——操作槍彈推動打釘工具;
——電弧焊接;
——氣體焊接;
——火焰切割;
——運載、駕駛或操作車輛,如拖拉機、壓土機或壓土的車輛;
——噴沙;
——傾倒熔融的金屬;
——吹玻璃。
4——禁止未成年人在下列地點及場所工作﹕
4.1——地點
——密閉空間;
——壓縮空氣中;
——機場跑道;
——海底、水下、有危險的高處或狹窄空間。
4.2——場所:
——婚姻介紹所;
——健康俱樂部類型的場所;
——健身院或健美院;
——桌球室﹔
——保齡球場;
——卡拉OK場所;
——遊戲機中心;
——酒吧;
——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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