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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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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4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林潤中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5

刊登日期:

2005.1.5

版數:

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第3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b)項,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5

    刊登日期:

    2005.1.5

    版數:

    7-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 第3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李鎮東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新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4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5

    刊登日期:

    2005.1.5

    版數:

    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1/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經濟委員會章程──若干廢止。
  • 第2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經濟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出入口商會 -
  • 第34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徐偉坤先生為經濟委員會成員,以代替經第2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吳榮恪先生的委任。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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