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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豐盛時裝貿易行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制服物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豐盛時裝貿易行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制服物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50,750.00(澳門幣捌拾伍萬零柒佰伍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23 |
版數: | 1305-1306 |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鑑於判給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提供「澳門污水處理廠─更換粗格柵及細格柵等老化設備」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污水處理廠─更換粗格柵及細格柵等老化設備」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952,339.60(澳門幣柒佰玖拾伍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590,467.90 |
2009年 | $ 6,361,871.7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6、次項目8.044.05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23 |
版數: | 130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鑑於判給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供應「街市管理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訂立向民政總署供應「街市管理系統」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47,7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773,850.00 |
2009年 | $ 773,85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 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23 |
版數: | 1306-1307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VU4.2、VU5.1及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VU4.2、VU5.1及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6,977,466.60(澳門幣壹億貳仟陸佰玖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2008年 | $ 56,000,000.00 |
2009年 | $ 70,977,466.6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2、次項目8.051.13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23 |
版數: | 1307-1308 |
葡文版本
鑑於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臨時燃油碼頭的消防系統及靠泊設施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臨時燃油碼頭的消防系統及靠泊設施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312,330.00(澳門幣叁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2,000,000.00 |
2009年 | $ 1,312,33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3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23 |
版數: | 1308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三台吉普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三台吉普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30,300.00(澳門幣玖拾叁萬零叁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23 |
版數: | 1308-130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機電設備的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機電設備的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442,33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肆萬貳仟叁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62,822.00 |
2009年 | $ 976,932.00 |
2010年 | $ 976,932.00 |
2011年 | $325,644.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3.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23 |
版數: | 1309-131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鑑於判給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供應「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352,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伍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338,000.00 |
2009年 | $ 1,338,000.00 |
2010年 | $ 2,676,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1.013.206.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23 |
版數: | 131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鑑於判給李家慈建築商執行「澳門監獄男倉第一座、第二座及第四座天面設施及弧形牆身維修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家慈建築商訂立「澳門監獄男倉第一座、第二座及第四座天面設施及弧形牆身維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96,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玖萬陸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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