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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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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7/M號法令

第34/97/M號法令

八月十八日

鑑於包括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在內且於95/96學年開始之第一階段之普及傾向免費教育中所取得之經驗及成果,現已具備條件將該普及措施延伸至初中教育。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規核准並規範包括初中教育在內且於1997——1998學年開始之第二階段之普及傾向免費教育。

第二條

(津貼之給予)

一、教育暨青年司每學年按每名學生發放津貼予所有加入公共學校網絡之非營利私立教育機構。

二、津貼金額及有關之遞減率載入附於本法規之表內,並得由總督以批示調整。

三、津貼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而第二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

四、受益實體須在承諾書內承擔履行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第四條所指義務之責任。

第三條

(準用)

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適用於第二階段之普及傾向免費教育。

第四條

(最後及過渡規定)

一、私立教育機構如有意於1997/1998學年加入公共學校網絡,應於本法規公布後三十日內呈交管理預算。

二、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c項所指每班四十五名學生之限制,在1998/1999學年適用於下列者:

a) 自1997/1998學年投入運作之教育機構之所有初中班級;

b)僅在初中程度納入傾向免費教育制度之教育機構之初中一年級,並在以後之學年逐步普及至其餘年級。

三、對已納入第一階段之普及傾向免費教育制度並擬納入第二階段之教育機構,每班四十五名學生之限制應遵照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第七條所定時間表之規定。

四、上款所指時間表,適用於同時納入第一及第二階段之傾向免費教育制度之教育機構。

五、自1997/1998學年起,納入傾向免費教育制度各班級之每班學生人數,一般不得超過1996/1997學年時之人數。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 件

津貼金額

每班學生人數 遞減率 遞減後之津貼金額 
(澳門幣)
至四十五人 0% 8 500,00
四十六人至五十五人 40% 5 100,00
五十六人至六十五人 60% 3 400,00
六十六人或以上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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