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493(2003)號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與相關的葡文譯本一併公佈。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承諾尊重剛果民主共和國及該區域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又重申所有國家都有義務不使用武力或以與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關切有跡象顯示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自然資源繼續受到非法開採,在這方面並重申承諾尊重剛果民主共和國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
歡迎締結(2002年12月17日在比勒陀利亞簽署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過渡時期的包容各方的全面協定》,和隨後設立民族團結和過渡政府,
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特別是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圖里敵對行動持續不已,以及伴隨發生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深感關切,
回顧所有各方有責任為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的全面部署提供合作,
重申支持部署在布尼亞的臨時緊急多國部隊,並強調必須按照第1484(2003)號決議的要求,確保切實、及時地替換這支部隊,以最佳方式促進伊圖里的穩定,
注意到秘書長2003年5月27日關於聯剛特派團的第二次特別報告(S/2003/566)及其建議,
又注意到安全理事會派往中部非洲的代表團2003年6月18日的報告(S/2003/653),
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對2003年4月4日頒佈《剛果民主共和國過渡時期憲法》和2003年6月30日宣佈組成民族團結和過渡政府表示滿意,鼓勵剛果各方作出必要決定,以便讓過渡機構開始有效運作,在這方面並鼓勵它們讓伊圖里綏靖委員會產生的臨時機構的代表參與過渡機構;
2. 決定將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2004年7月30日;
3.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第二次特別報告中的建議,並授權將聯剛特派團的兵力增至10800人;
4. 請秘書長通過其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由他召集支持過渡時期國際委員會,確保聯合國系統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所有活動取得協調,並促進與其他國家和國際行動者在支助過渡的各項活動上取得協調;
5. 鼓勵聯剛特派團與聯合國其他機構、捐助者和非政府組織協調,在過渡期間協助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改革安全部隊、重建基於法治的國家、籌備和舉行選舉,在這方面並歡迎會員國支持過渡和民族和解的努力;
6. 核准按照秘書長第二次特別報告第35至第38段,暫時部署聯剛特派團人員,以便在設立過渡機構的最初幾個月內參加金沙薩多層次的安全系統,又核准按該報告第42段所述改組聯剛特派團的民警部分,並鼓勵聯剛特派團在有迫切需要的地區繼續支持警察的發展;
7. 鼓勵捐助者支持建立一支統一的剛果警察部隊,並核准聯剛特派團提供為培訓該部隊而可能需要的其他援助;
8. 強烈譴責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平民施加暴力,包括屠殺,以及其他暴行和各種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的行為,尤其是對婦女和女孩施加性暴力,強調必須將肇事者、包括指揮人員繩之以法,並敦促所有各方,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步驟防止進一步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侵害平民的行為;
9. 重申必須按照第1325(2000)號決議將性別觀點納入維持和平行動,回顧必須處理將對婦女和女孩施暴作為戰爭手段的問題,在這方面鼓勵聯剛特派團繼續積極處理這個問題,並籲請聯剛特派團增加部署女軍事觀察員和其他女性人員;
10. 重申剛果各方有義務尊重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平民的安全與福祉;
11. 敦促民族團結和過渡政府確保將保護人權以及建立法治和獨立司法系統列為最高優先事項,包括按照《包容各方的全面協定》的設想建立必要的機構,鼓勵秘書長通過其特別代表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協調努力,特別是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過渡當局終止有罪不罰現象,並鼓勵非洲聯盟在這方面發揮作用;
12. 聲明深切關注剛果全國、特別是東部地區的人道主義局勢,並要求所有各方保證平民的安全,讓聯剛特派團和人道主義組織充分、不受限制地立即接觸需要援助的人;
13. 強烈譴責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尤其是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圖里的敵對行動中繼續招募和使用兒童,重申安全理事會第1460(2003)號決議中向所有各方提出的要求,即要它們向秘書長特別代表提供資料,說明為使其武裝部隊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而採取的措施,並重申第1261(1999)號和其後各項決議中有關保護兒童的要求;
14. 強烈譴責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持續的武裝衝突,尤其是最近在北基伍和南基伍發生的嚴重違反停火行為,特別包括剛果爭取民主聯盟(剛果民盟——戈馬派)最近的攻勢,要求所有各方按照2003年6月19日《布瓊布拉承諾書》,立即無條件地全面停止敵對行動,撤到在坎帕拉/哈拉雷脫離接觸計劃中商定的陣地,不再進行任何挑釁行動;
15. 要求所有各方不再干涉聯合國人員的行動自由,回顧所有各方有義務向聯剛特派團提供完全、無阻礙的准入,以讓它執行任務,並請秘書長特別代表報告任何不履行這一義務的情況;
16. 表示關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繼續發生敵對行動,嚴重妨礙聯剛特派團為開展《盧薩卡停火協定》(S/1999/815)第9.1章所列外國武裝集團的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返社會或重新安置(解甲返鄉安置)的工作而採取的行動,促請有關各方與聯剛特派團合作,並強調這項工作必須迅速取得明顯進展;
17. 授權聯剛特派團協助民族團結和過渡政府,在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其他有關機構協調建立全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解甲返鄉)方案之前,在多國復員和重返社會的框架內,將那些可能自願決定進入解甲返鄉進程的剛果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復員;
18. 要求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確保不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各運動和武裝集團直接、間接提供援助,尤其是軍事和財政援助;
19. 要求所有各方允許聯剛特派團軍事觀察員自由進出,包括進出港口、各種機場、軍事基地和邊界過境點,請秘書長在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圖里部署聯剛特派團軍事觀察員,並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各運動和武裝集團的位置,以及有關軍火供應和外國軍事存在的情報,特別是經由監測該地區簡易機場的利用情況;
20. 決定所有國家,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自本決議通過起,最初為期12個月,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圖里境內活動的一切外國和剛果武裝集團和民兵,以及不是《包容各方的全面協定》締約方的集團,直接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任何有關物資,和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21. 決定上文第20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
——提供給聯剛特派團、部署在布尼亞的臨時緊急多國部隊、統一的剛果國家軍隊和警察部隊的供應;
——供應完全為了人道主義和保護用途的非致命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訓練,但須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事先通知秘書長;
22. 決定在最初12個月終了時,安全理事會將審查剛果民主共和國、特別是該國東部的局勢,如果和平進程沒有取得重大進展,特別是沒有停止支持武裝集團、沒有切實停火、外國和剛果武裝集團的解甲返鄉安置工作沒有進展,則將延長上文第20段規定的措施;
23. 表示決心嚴密監測第20段所定措施的遵守情況,並考慮確保有效監測和執行這些措施的必要步驟,包括可能設立一個監測機制;
24. 促請對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各運動和武裝集團有影響力的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鄰國,特別是盧旺達和烏干達,對它們施加積極影響,使它們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並參加民族和解進程;
25. 授權聯剛特派團在其武裝單位部署的地區內,在自認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以便: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
——確保其人員,尤其是執行觀察、核查或解甲返鄉安置任務的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保護面臨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和人道工作者;
——促進改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條件;
26. 授權聯剛特派團在伊圖里縣、並在自認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在北基伍和南基伍,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完成任務;
27. 請秘書長儘快在伊圖里縣部署一支旅級戰術部隊,其行動構想載於秘書長第二次特別報告第48至54段,包括按第1484(2003)號決議的要求在2003年8月中旬前增援聯剛特派團在布尼亞的人員,特別是為了幫助穩定安全條件和改善人道主義情況,確實保護機場和住在營內的流離失所者,如果情況需要還幫助確保在布尼亞及其周圍的平民以及聯合國和人道主義組織人員的安全,最終在局勢許可時擴展到伊圖里的其他部分;
28. 斷然譴責對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和其他財富來源的非法開採,表示打算審議可以用來終止這種非法開採的各種手段,殷切期待專家小組不久將提交報告,說明此類非法開採的情況及其與持續發生敵對行動之間的關係,並要求所有各方和有關國家向專家小組提供充分合作;
29.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烏干達和布隆迪等國政府採取步驟使其關係正常化和合作確保其共同邊界的相互安全,並請上述各國政府彼此締結睦鄰協定;
30. 重申應在聯合國和非洲聯盟主持下,在適當時候召開非洲大湖區和平、安全、民主和發展國際會議,由該區域所有國家政府和其他有關各方參加,以加強該區域的穩定,創造條件,使人人都能享有在國境內和平生活的權利;
31. 重申毫無保留地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剛特派團全體人員,支持他們繼續努力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各方和該區域各方推動和平進程;
3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352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