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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透過二月二十日第7/GM/95號批示設立了一項目組性質之辦公室,負責協調及跟進澳門博物館所有成立及充實工作。
鑑於該項目除本身的技術性外,亦具有顯著的規模及複雜性,因此認為適宜設立一僅為諮詢性質的委員會,在訂定指引該博物館學單位實施程序的重大方針時,作為向總督提供直接輔助的機關。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一、設立澳門博物館構思及實施程序跟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擁有諮詢性質的權限,包括:
三、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四、委員會設有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前者按月舉行;後者則在主席或代表人認為有需要召集時舉行。
五、委員會的行政及財政輔助由澳門博物館提供。
六、參與委員會人士享有按一般法例的規定及所訂金額收取出席費的權利。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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