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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六月三日第6/91/M號法律所訂關於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住屋普查的措施,以本地區而言,涉及及引致包括約二千人的一個人力資源的組合,該等人員的招聘及活動主要是在普查時刻前後及在一短時間內執行直接蒐集資料,協調及控制的職務。
故此,需要制訂法律條文以確保在適當時間內及以特殊性質,透過一個人員的招聘及報酬程序的簡化制度聘用該等參與者。
鑑於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住屋普查於一九九一年進行;
又鑑於需要制訂規則以實行上述之普查;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在施行第6/91/M號法律所定的法律制度,及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核准統計暨普查司以提供服務合約方式及為期不超過兩個月為限,招聘年齡在十六歲或以上及最少具有相等於九年學歷或同等學歷所需之九一普查外勤工作人員。
一、蒐集九一普查資科的參與人員應參加由統計暨普查司舉辦之培訓課程並獲合格,目的在擔任其職務具備的基本知識。
二、參加上款所指課程之人士,將獲發給培訓証書,其式樣載於本法令附件內。
一、直接蒐集九一普查資料的參與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將持有由統計暨普查司發出的工作証。
二、工作証的式樣將由訓令核准。
本法令於刊登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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