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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556(2004)號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與相關的葡文譯本一併公佈。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理會2004年5月25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4/16)、2004年6月11日第1547(2004)號決議以及2003年8月26日關於人道主義工作者接觸需要幫助的民眾問題的第1502(2003)號決議,
歡迎非洲聯盟發揮領導作用,參與處理達爾富爾局勢,並表示安理會願意全力支持這些努力,
並歡迎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04年7月27日發表的公報(S/2004/603),
重申它決心按照2002年7月20日《馬查科斯議定書》以及後來根據這項議定書簽訂的經蘇丹政府同意的各項協定,維護蘇丹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獨立,
歡迎蘇丹政府同聯合國秘書長於2004年7月3日發表的聯合公報,包括建立聯合執行機制,並確認為改善人道主義進出而採取的步驟,
注意到2004年6月3日分發的秘書長關於蘇丹問題的報告,對秘書長任命了蘇丹問題特別代表以及他至今所作的努力表示歡迎,
重申它嚴重關切目前的人道主義危機和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權現象,包括繼續襲擊平民,威脅到數十萬人的生命安全,
譴責介入危機的所有各方,特別是金戈威德民兵的所有暴力行為以及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不加區別地攻擊平民、強姦、強迫流離失所,以及各種暴力行為,尤其是有種族性質的暴力行為,並對達爾富爾衝突對平民,包括婦女、兒童、國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所產生的影響表示最嚴重的關切,
就此回顧蘇丹政府對維護境內治安同時尊重人權並保護其居民負有首要責任,並回顧所有各方均須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
敦促所有各方採取必要步驟,防止和終止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並強調侵權和違法者必將受到懲罰,
歡迎蘇丹政府承諾對暴行進行調查並起訴應負責任者,
強調蘇丹政府承諾立即調動蘇丹武裝部隊以解除金戈威德民兵的武裝,
就此還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號、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號和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決議,
對關於有違反2004年4月8日在恩賈梅納簽署的《停火協定》行為的報道表示關切,再次申明停火協定所有各方都必須遵守協定中的一切規定,
歡迎2004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捐助者協商會議以及後來的各次簡報都著重說明蘇丹和乍得的緊急人道主義需求,並提醒捐助者注意必須履行它們已作出的承諾,
回顧一百多萬人需要緊急人道主義援助,隨著雨季的來臨,提供援助愈加困難,若不採取緊急行動來滿足安全、進出、後勤、能力和資金方面的需求,數十萬人將面臨死亡威脅,
表示決心竭盡全力制止人道主義災難,包括必要時採取進一步行動,
歡迎為處理達爾富爾局勢正在進行的國際外交努力,
強調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回家園必須在有足夠援助和充分安全的情況下自願進行,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多達20萬難民已逃往鄰國乍得,這給乍得帶來沈重負擔,對據報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的金戈威德民兵越界侵入乍得表示嚴重關切,並注意到蘇丹政府和乍得政府有關建立一個聯合機制以確保邊界安全的協定,
確認蘇丹局勢威脅到國際和平與安全和該區域的穩定,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籲請蘇丹政府立即履行它在2004年7月3日公報中作出的所有承諾,特別是通過以下途徑協助國際人道主義救災工作:停止可能阻礙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和接觸受影響民眾的所有限制、同聯合國合作推動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展開獨立調查、切實建立安全條件以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行為者、以及就達爾富爾問題恢復同達爾富爾地區持不同政見集團的政治會談,特別是同正義與平等運動以及蘇丹解放運動和蘇丹解放軍會談;
2. 贊同在非洲聯盟的領導下向蘇丹達爾富爾地區部署國際監測員,包括非洲聯盟設想的保護部隊,促請國際社會繼續支持這些努力,歡迎在部署監測員方面取得的進展,包括非洲聯盟成員表示願意提供部隊,強調蘇丹政府和所涉有關各方必須根據《恩賈梅納停火協定》和2004年5月28日關於建立監測停火觀察團的方式的《亞的斯亞貝巴協定》,為監測員的工作提供便利;
3. 敦促會員國加強非洲聯盟領導的國際監測小組,包括保護部隊,向它們提供監測行動所需的人員和其他援助,包括資金、用品、運輸、車輛、指揮部支助、通信和總部支助,並歡迎歐洲聯盟和美國為支持非洲聯盟主導的行動所提供的捐助;
4. 歡迎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為向蘇丹派遣人權觀察員所進行的工作,籲請蘇丹政府同高級專員合作部署這些觀察員;
5. 敦促2004年4月8日《恩賈梅納停火協定》各方毫不拖延地締結一項政治協定,遺憾地注意到反叛集團高級領導人沒有參加7月15日在埃塞俄比亞的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會談,因為這無助進程的開展,並呼籲在非洲聯盟及其首席調解人哈米德‧阿爾加比德的主持下恢復會談,以達成消除達爾富爾緊張局勢的政治解決辦法,強烈敦促反叛集團尊重停火,立即停止暴力,在不帶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參與和平談判,並以積極和建設性的方式化解衝突;
6. 要求蘇丹政府履行它解除金戈威德民兵武裝的承諾,逮捕煽動和實際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及犯下其他暴行的金戈威德領導人及其同夥並將其繩之以法,請秘書長在30天內、並於此後每月向安理會報告蘇丹政府在這方面取得或沒有取得進展的情況,表示打算在蘇丹沒有履行這些要求的情況下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對蘇丹政府採取《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措施;
7.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活動於北達爾富爾省、南達爾富爾省和西達爾富爾省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內的所有非政府實體和個人出售或供應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准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零配件,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
8.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第7段所述、在北達爾富爾省、南達爾富爾省和西達爾富爾省活動的所有非政府實體和個人提供與上文第7段所列物品的提供、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任何技術培訓或援助;
9. 決定上文第7和第8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經聯合國批准的、或經有關各方同意進行的監測活動、核查活動或和平支助活動(包括區域組織主導的此類活動)的用品和有關的技術培訓和援助;
——專用於人道主義、人權監測、或防護用途的非致命軍用裝備用品,以及相關的技術培訓和援助;
——供聯合國人員、人權監測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10. 表示打算在它確定蘇丹政府已履行第6段所述承諾時,考慮修改或終止第7和第8段所規定的措施;
11. 重申支持蘇丹政府與蘇丹人民解放運動簽署的《奈瓦沙協定》,期待這項協定得到有效執行,蘇丹實現和平與統一,與所有其他國家合作促進蘇丹的發展,並籲請國際社會做好不斷參與的準備,包括提供必要的資金,支助蘇丹的和平與經濟發展;
12. 促請國際社會提供急需的援助,以減輕目前在達爾富爾地區出現的人道主義災難,籲請會員國履行它們已作出的認捐,以滿足達爾富爾和乍得的需要,並強調必須慷慨捐助,以籌足聯合國聯合呼籲尚未籌到的部分資金;
13. 請秘書長啟動機構間人道主義機制,以考慮另外還需要採取哪些措施來避免人道主義災難,並定期向安理會匯報取得的進展;
14. 鼓勵秘書長蘇丹問題特別代表和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專家與蘇丹政府密切合作,支持對達爾富爾地區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進行獨立調查;
15. 將第1547號決議設立的政治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90天,至2004年12月10日,並請秘書長將達爾富爾地區的應急規劃列入特派團的工作;
16. 表示全力支持非洲聯盟主導的停火委員會和達爾富爾監測團,請秘書長協助非洲聯盟規劃和確定它在達爾富爾的任務,並按照聯合公報與非洲聯盟密切合作,開展籌備工作,以便在達爾富爾支助執行今後的協定,請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匯報進展情況;
1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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