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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IEMENS
LIMITED”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購置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之儲存備份系統升級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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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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