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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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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37/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榮揚建築商簽署《澳門文化中心及藝術博物館閉路電視監察系統改善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8/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9

刊登日期:

2009.11.18

版數:

1425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8/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署《美化及改善黑沙環填海區街道工程——東北大馬路休憩區》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9/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9

    刊登日期:

    2009.11.18

    版數:

    1425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9/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署《三盞燈圓形地社區活動中心工程——民政總署三盞燈服務中心室內裝修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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